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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法院近年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分析及其对策
作者:中院研究室 丁雷  发布时间:2008-12-05 11:10:06 打印 字号: | |
  蚌埠市是一个老工业城市,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和企业改制工作的深入推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利益调整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劳资双方对立情绪大,案件涉及面广,往往处理一案,牵动一片。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审判工作的热点、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探讨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及其对策,对于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发挥整体合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

  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劳动争议案件以2004年为分水岭,前升后降。

  蚌埠市是安徽省老工业基地,2004年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基本结束,企业改制工作转向商贸、建筑领域。劳动争议相较于企业的改制,具有滞后性,因此在2004年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最多,此后因企业破产的减少和新企业的重组、成立容纳更多的劳动力而呈下降趋势。另外,过去因为集体企业未将下岗、离退休职工或下属集体企业职工纳入社保引起的纷争,随着区属集体企业改制、资产清理结束和社保体系的逐渐完善而减少,相应地造成劳动争议案件升中有降的特点。

  (二)劳动争议案件上诉数逐年上升。

  2005年达到最大值196件,是因为劳动争议引发四通公司职工群体性诉讼,法院为了方便审理,分案受理136个相同类型案件。因此,劳动争议二审案件仍呈稳步上升趋势,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已经超过了婚姻家庭纠纷等传统民事案件受理数。

  (三)群体性劳动争议上升。

  群体性诉讼增加的深层次原因是“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社会矛盾在诉讼中的反映。随着群众法制观念的逐步增强,当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时,往往不再“忍气吞声”,而且选择诉讼途径来解决。特别是拖欠工资、内退下岗职工的生活待遇、企业改制中富余人员的安置补偿等带有普遍性的劳动纠纷引起的诉讼,其主体可能是几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近年来,市中院受理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10人以上劳动案件20余件,当事人最多的达136多人,且呈蔓延上升势头。

  (四)劳动争议纠纷呈多元化和复合性趋势。

  既有正式职工与企业之间的争议,又有聘用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纠纷;既有因医疗事故鉴定、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又有因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医疗、工伤等待遇不能落实引起的争议,也有对辞职、辞退、开除等处理决定不服引发的争议;既有因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也有因雇佣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还有因劳动者户口、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办理等因素引起的劳动争议。

  (五)劳动争议涉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庞杂,审查工作量大。

  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较为复杂,既有基本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有省市级劳动人事、计委等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还有县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甚至用人单位的公示文件。因有的劳动法规已不完全符合市场经济实际,甚至有部门本位思想,在保护劳动者理念及具体规定方面很多已经不合时宜。尽管法律规定的审查标准较为明确,但法律法规与部门规范文件间具有矛盾或冲突的“打架”现象时有出现,让民事法官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取舍上进退两难。

  二、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学习,提高对事实证据认定的本领和新的法律法规的掌握。劳动争议案件政策性强,判案所需的一些数据经常变化更新、针对某类型案件指导性意见也层出不穷,要想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熟练掌握这些法律和规定,理解当前政策,才能把握好案件的处理结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深入调研,了解辖区实际情况。劳动争议案件不但政策性强,地域性也很强。不同地域工资水平差别较大,裁判适用标准不同;另外产业结构差别造成的企事业用人单位的类别、劳动者素质都会有当地的特色,因此各地劳动争议纠纷有着不同的特点,断好劳动争议案,还必须了解本地区社会经济情况。

  (三)加强与仲裁、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劳动争议的处理涉及仲裁与诉讼两方面,当前,因不少劳动争议有很强的时势与政策背景,其处理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政府相关部门。要与劳动仲裁委员会、工会、用人单位、社会保障机构等部门建立长期的业务联系渠道,并针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案件处理中的热点和难点,定期举行法律实务座谈。

  (四)运用多种调解手段,巧妙化解矛盾纠纷。要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充分发挥调解职能,努力提高调解成功率,化解了大量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针对劳动争议调解难的特点,将司法调解、仲裁调解、工会调解有机结合起来,落实全面、全程调解原则,将调解贯穿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形成一个劳动争议的大调解机制。

  (五)突出重点,积极探索审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有效途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难点,如果处理不好,容易引起集体上访和社会动荡。为妥善处理这类案件,市中院积极探索,勇于改革,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新方法、新途径。一是在立案阶段分别立案,把矛盾化整为零,逐案解决问题。二是成立专案组,制定统一的庭审方案,简化庭审程序,共性问题集中调查,个性问题逐案进行,大大缩短了审理时间,提高了审判效率。如市中院受理的黄建农等136人与安徽四通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如按正常审理程序,仅开庭就需要一个多月的时间,简化程序后仅用七天就审理完毕,当事人双方对方便快捷的工作速度都表示满意。三是分管院长、庭长共同参与,加强指导协调,审判委员会及时研究。四是结合案件审理,利用庭审对旁听群众和观望审理结果的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避免引起新的更大范围的诉讼。近年来,市中院先后审理了吴坤明等19人与蚌埠市机床电器厂追索劳动报酬、陈明等25人与怀远县国税局劳动争议案等8批群体性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做到了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支持用工单位依法管理和用工制度改革是市中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指导思想。在案件审理中,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有些劳动者文化程度不高,诉讼能力较低,法官主动给予必要的指导,保证诉讼正义的实现;对用工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即使正确,如果在程序方面侵犯职工的权益,也不予支持。在实体处理上,对用工单位的不当行为予以撤销,坚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过于严厉的情况下,予以纠正;在职工和用工单位都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下,侧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责任编辑: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