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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成因及对策
作者:固镇县法院 魏永  发布时间:2008-12-05 15:28:24 打印 字号: | |
  近几年来,固镇县法院不断加强对涉诉信访工作的领导,着力在判前预防,判后答疑,重视初访,治理重访上狠下功夫,化解了大量不和谐因素,信访总量呈下降趋势。但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涉诉信访和重信重访工作仍将是我们今后工作的重点,现结合本院信访工作实际谈谈对这一问题的粗浅看法。

  一、涉诉信访的现状

  2006年以来,固镇县法院共接待来访156人次,处理来信26封。今年共受理各类复查案件10件,提起再审5件,申请再审提起率为50%。

  二、涉诉信访的成因分析

  (一)历史原因。从我国的法制史来看,在古代老百姓心目中“官”就是“法”,“法”就是“官”,一旦有了冤那只有找更大的官才有希望伸冤。从封建社会中的击鼓鸣冤、“赴京喊冤”、拦轿告状等场景中,都能找到信访活动的许多痕迹。受传统的影响,有的群众经人民法院的裁判败诉后,自然而然的就会想到要“上告”、“上访”,意欲通过信访渠道来改变其败诉的现状。这可以说是上访者的普遍心态之一。

  (二)社会原因。目前,我们所处的社会即处于“黄金发展期”,又处于“矛盾凸显期”,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利益冲突加剧,各种矛盾交织,涉诉信访问题突出。在人民法院信访中呈五多现象:一是对民事裁判不服的多;二是要求法院尽快执行的多;三是重复信访,累访的多;四是信访途径越来越多;五是对法院、法官持抵触情绪的多。

  (三)政策原因。稳定压倒一切的决策是正确的,少数当事人就是利用党政机关和法院全力以赴保稳定的这种心理,故意选择在重要节假日或重要会议期间上访,以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达到满足个人的无理要求。一旦有人进京上访,不管有理无理,都要求地方派人去接,一切费用由地方出,既能引起上级的重视,又能解决了上访的经费。为了使当事人不上访,向无理上访者妥协、让步,使上访者认为只要上访就能解决一切问题和得到更多的好处,甚至是原有问题解决后,又提出新的、更多、更高的无理要求。

  (四)当事人自身原因。一是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很多当事人往往以自身利益来理解法律,只要法院判决对自己不利,就认为法院不公正。还有部分当事人认为“法院收了诉讼费,就应当为自己办事”,不遵守规定和履行义务,“有理无理”都要找“领导”反映情况,反复上访、缠诉,以为反复纠缠就能使结果变得对自己有利,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给法院施加压力。这是不少无理上访者所持的心态。二是当事人寻求救济的途径有限。部分上访人员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生活确实困难。他们认为受了“委屈”,无力与代表国家的法院相“对抗”,自然而然的选择了自认为最有效、最经济的上访作为救济的途径。三是个别申诉人上访已形成习惯性,具有一定程度的人格障碍。个别上访者性格内向,孤僻,在当地生活缺乏亲情、友情和同情,其案件败诉后,为发泄心中积郁、不满和怨气,将信访室及其他信访人员为其倾诉场所和对象,只求一时的慰藉。

  (五)法官原因。一是司法公正是通过法官的司法活动来实现的,我们的法官队伍承载着繁重的审判任务,其总体素质是好的。但毫无疑问,确有一些法官由于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等诸方面原因已不能胜任目前的审判工作;有一些法官缺少社会责任感,拘泥于刻板的“法条主义”,当事人不能接受;有一些法官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急于下判,有的还违反审判程序,造成错判,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一些法官审判作风粗暴,对上访群众存在推、拖现象。基于以上一些原因,产生了较少数错案,促使当事人走上了上访之路。二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执行难”现象普遍存在,当事人本来从自身利益出发,对案件执行不了,就有怨言,有的法官却不加以正确引导,做过细的思想工作,也是导致信访工作的一个原因所在。

  三、涉诉信访的对策

  涉诉信访和重信重访问题不是短时间内形成的,要解决这些问题也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但我们应明确涉诉信访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权进行监督的一种表现形式,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公正与效率”主题和司法为民为要求,建立健全涉诉信访的长效机制,规范信访秩序,畅通信访渠道,提高工作水平,改进工作作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一)建立涉诉信访的防范机制。首先,应建立涉诉信访预警机制。要改变过去单一通过诉讼发现信访苗头的局面,充分联合各种力量,借助各种渠道,发现涉诉信访的动向,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其次,完善涉诉矛盾排查机制。法院各部门要对办理的案件全面分析情况,定期排查,对影响较大,涉及面广,当事人反映较多,可能信访的案件及时汇报,提前制定好紧急处理措施,使之在处理上取得主动。再次,要落实好诉讼风险告知制度。涉诉信访中一部分当事人是因为对案件处理可能出现的情况预计不足,在承担了一定的诉讼风险后心存不服,所以,法院在案件受理及审判时应充分落实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使当事人对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有充分了解,减小其裁判后的心理落差,减少由此产生的涉诉信访。

  (二)完善涉诉信访的调处机制。要将涉诉信访的处理与《信访条例》相结合,打破条块分工,树立全院处理信访一盘棋的格局,由院领导统一领导,统一协调,达到全院干警统一认识,提高信访处理效率,避免相互推诿、拖延,减轻信访人来回奔波之苦。还要畅通信访渠道,拓宽沟通方式,落实好院、庭长信访接待日制度,认真倾听群众心声,主动了解并及时解决信访问题,防止矛盾扩大化。对已结的涉诉信访案件定期回访,反馈意见,防止矛盾反复,信访反弹。

  (三)强化审判监督制约机制。涉诉信访问题根源在审判,加强审判监督能够从源头上防止和解决信访问题。审判监督包括对案件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一是建立健全对案件审判全过程的动态监督,从立案、送达、庭审到宣判、执行,环环有监督。尤其对庭审和执行的监督,可实行庭审、执行现场考核制度,采取不定时抽查考核的方式,从庭审形象,庭审公正、庭审效率、庭审艺术、庭审小结等方面全方位的考查审判人员的庭审、执行质量。二是强化案件质量监督。严格案件质量标准,将全面评查和重点评查相结合,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突出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总结经验。三是严格监督法官的从业行为。对违法违纪,有损法院、法官权威、形象的行为追到底,加大处罚力度,使之“不敢为”;注意对审判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及职业责任感、荣誉感的培养,使之“不愿为”;严格划清法官与其它职业的界限,严格自身行为规范要求,塑造法官的人格魅力,在审理中不仅做到以理服人,更能以德服人,使当事人在感受到法官人格魅力的同时对其作出的裁判也心悦诚服。四是强化法官专业素质培训,减少差、错案的发生,是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治本之举。打造学习型法官,大兴学术之风,改变过去从实践中总结经验的单一学习方法,倡导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局域网、报刊等为载体,提供多种交流平台,鼓励全体法官开展业务理论的大讨论,由此营造出自发学习的浓厚氛围,建立学习激励体制,对积极参加各种培训、选修并得到一定成绩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对怠于学习,不思进取的人员则作相应惩罚,促使其学习活动由被动转向主动;不定期对新出台的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及政策进行专门培训,制定中远期计划,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法官业务素质。

  四、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一是改变现有的涉诉信访案件按行政处理的模式,将其纳入正常审判监督程序之中并加以必要的限制。二是建立信访人员培养机制。建立信访人员教育培训制度。通过业务培训,更新信访人员的知识结构,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能够担当重任的信访干部队伍,以适应新形势对法院信访工作的需要。建立信访人员与审判人员的岗位轮换制度。通过有效的岗位轮换,提高信访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结构,实现审判工作与信访工作的互相促进,共同提高。三是加强院领导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关心重视。首先,今后在提拔使用干部的先决条件应是到接访部门工作半年以上,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拔。其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落实信访人员补助津贴。
责任编辑: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