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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改进和完善
作者:怀远县法院 路家成  发布时间:2008-12-06 16:32:23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书记员与审判人员同属国家行政干部序列,一直沿用着由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旧的书记员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需要,我院率先步入书记员的改革前例,取得一定成效和经验。但在书记员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集中在:书记员角色过渡性明显,制约其自主良性发展;书记员分工不科学,影响工作效率提高;书记员职责不明确,影响积极性发挥;系统培训及考核机制缺失,制约整体素质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的书记员管理工作,就书记员管理的工作中突出的实际问题,我认为需要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或加强:

  一、实行书记员终身制。书记员“终身制”是指书记员职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也就是说,书记员在任职期间,只能在书记员职责范围内进行工作,不能承担应由法官完成的工作或者晋升为法官。为了充分开发书记员资源,顺利完成日益繁重的开庭记录、卷宗装订归档任务,应当实行书记员终身制。

  二、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分散使用。我院目前已实行了集中管理模式,由书记员管理科对书记员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和业务培训、统一考核,书记员隶属书记员管理科。下一步的分散使用就是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结合书记员岗位设置,把书记员合理安排到各业务庭,在审判工作中协助审判员做好各项法律辅助性工作,当好法官助手。这样既能使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同时又突出书记员要服从各审判庭工作指派,有利于建立新型的审书关系,使我院的审判工作不因书记员管理体制变化而受到影响。

  三、实行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书记员作为一个专门职业,独立建制,专门管理,实行与法官并行的运行机制,工作出色的书记员可以提升为书记长,也可以参照法官模式晋级。过去的书记员被作为法官预备队,常常代替法官制作审理报告和判决书,甚至主持开庭审理案件,导致书记员和法官职能不分,工作没有理顺。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质量和审判效率,也有损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后,书记员有了独立的工作规则、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书记员将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同时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

  四、健全完善书记员管理的相关制度。诸如《书记员管理暂行规定》、《书记员岗位职责》、《书记员工作条例》等等,进一步规范、明确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行为规范等,使每个书记员在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让书记员能够更专注于本职工作,致力于提高自身专业化技能和工作水平。

  五、重视书记员职业素养的提升。对书记员进行有计划分阶段的技能培训;建立《书记员业绩档案》,档案中应包括反映书记员工作实绩、业务能力的材料,根据该材料来识别书记员工作能力的强弱、贡献大小;设计科学的《书记员岗位责任考核办法》、《书记员奖惩办法》,改变过去那种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境况,用同一种标准在“德、能、勤、绩”等方面对书记员进行考核、奖惩,同时也增进书记员之间的相互了解,让他们知己知彼、取长补短、相互竞争、共同进步。

  逐步建立健全我院的书记员管理制度后,法官和书记员的工作范围将更加分明,工作关系将更加融洽,而书记员也将在提高司法效率和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