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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诉越级重信重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市中院立案庭 王校忠  发布时间:2008-12-25 14:55:25 打印 字号: | |
  今年3月以来,我院共接收市委政法委、省高院交办或转办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最高法院、省人大、省委政法委、市人大等涉诉越级重信重访案件(以下称涉诉信访案件)共160余件。涉诉信访案件数量之多、信访级别之高、处理难度之大,为前所未有。对此,认真分析涉诉信访案件形成原因,深入探讨解决涉诉信访案件方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构建社会和谐、提升法院形象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现就上述案件形成原因及解决对策,分析探讨如下:

  一、涉诉信访案件形成原因

  近年来,涉诉信访数量居高不下,一方面凸显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对社会正义的期盼,另一方面重复访、越级访、群访现象日益增多,上访老户问题难以解决等,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原因、社会原因、政策原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及法官原因,有社会转型带来的利益冲突、法院工作存在的瑕疵、当事人认识存在错误、封建文化因素影响上访心理等原因。从我院接受的160余件涉诉信访案件看,主要有诉访不分、责任不明、机制不全、信息不畅、执行未果、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完善等方面原因。

  一是诉访不分。长期以来,各级涉诉信访部门普遍存在将依法定程序的信访与超越法定程序信访交织一起的问题,即正常访与非正常访不分的问题。涉诉信访工作中存在的诉访不分问题,影响了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影响了司法裁判的稳定性,也影响了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科学界定诉与访的问题。一般而言,涉诉信访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的与审判有关,并应依据诉讼法的规定、适用诉讼程序予以解决的请求,包括起诉、上诉、申诉、申请再审等告诉类诉求,还包括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提出异议和申请复议等异议类诉求。涉诉信访中的“访”,是指当事人通过来信或到访的形式,向人民法院反映与案件有关、但一般不能启动司法程序的问题和事项。就具体案件而言,当事人向有管辖权法院的反映就是诉,向无管辖权法院的反映就是访。区分诉与访,目的在于采用不同的方式解决当事人的诉求,而非孰轻孰重。对“诉”,要坚持以审判方式进行审理。对“访”,主要依靠教育息诉,辅以必要的审判手段,综合施治,予以化解。今年,省高级法院及市人大、市委政法委等部门交办的160余件越级重信重访案件中,涉“诉”案件占有较大比例。涉诉问题没有解决,致使当事人越级去党委、人大和政府重信重访,党委、人大和政府又将涉诉、涉访问题全部交由法院处理。涉访问题没有解决,致使当事人长期到法院重信重访,而法院又无法解决法度以外之事。致使涉诉信访工作形成恶性循环、十分被动局面。

  二是责任不明。一方面责任人责任意识不强。作为责任人的办案人员就案办案,一判了之,判后答疑不到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案结事未了。另一方面责任制度不落实。党委、政府与法院之间和上下级法院之间,都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在办理涉诉信访案件方面都有具体的工作要求,但在工作中落实不到位,致使信访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应付局面。面对大量没有能力处置的信访任务,上级法院只能充当“中专站”的角色,将信访案件层层批转基层法院,形成了当事人满腔希望去上访,转了一圈又回到原地的“怪圈”,信访申诉人一封信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初信初访处理成功率不高,让他们感到告状无们、无处申冤,产生与法院的对立情绪。遇到重信重访的案件,尤其是遇到经过一、二审、再审和复查过的案件,当事人仍不服判息诉,法院已经穷尽了法定程序,但当事人仍不断来市赴省进京信访的案件,法院基本上是束手无策。地方党委、政府仍将此类案件交由法院办理。

  三是机制不全。长期以来,信访和涉诉信访工作一直是困扰地方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一件难事。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此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高院要求信访工作要做到四个到位:即思想认识、机构职能、人员力量、物资保障到位。当前,此项工作距形势发展、最高法院的要求差距较大,迫切需要党委、政府和政法系统建立健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长效工作机制。

  四是信息不畅。党委、政府和法院等上下级之间、平行机构之间缺乏信息沟通,致使交办的案件中出现一定数量的重复和已经办结或正在办理的案件,有些案件一年前已经结案,当事人已经息诉罢访,而上级机关还再次交办。

五是执行未果。生效判决没有执行到位,有的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有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被执行死刑或被劳动改造,而申请执行人确有困难,致使当事人走上越级重信重访之路。

  二、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的几点思考

  涉诉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值日益增强,涉诉信访问题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客观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涉诉信访工作,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大局,维护社会稳定,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形象,树立司法权威意义重大。因此,我们必须于思想上重视,在机制上完善,从源头上预防,必须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做到思想认识、机构职能、人员力量、物资保障“四个到位”,切实做好信访工作。

  (一)必须统一思想,增强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当前,我国正处在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现期相交织的时期,各种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并且十分复杂,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面临严峻挑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党委、人大、政府对法院工作服务大局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必须统一思想坚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涉诉信访工作,不断提高对涉诉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首先,必须把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做为人民法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举措来对待。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心声,积极救济民权,就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其次,必须把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做为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举措来对待。“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人民法院的工作方针,也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在接待处理信访案件上,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始终把处理好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做为第一责任,人人树立危机感、增强使命感。第三,必须把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做为司法和谐的具体举措来对待。涉诉信访几乎涉及到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而大多数是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案件,处理不好必定给社会带来严重隐患。从一定意义上说,涉诉信访是司法和谐的一个“晴雨表”,所以,要充分认识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提高处理各类涉诉案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二)必须加强领导,建立涉诉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新形势下,涉诉信访数量增加,情况复杂,原有的模糊化、无序化的信访管理机制难以有效对待当前面临的复杂情况。如何创新机制、完善措施、规范秩序,妥善解决和处理涉诉信访问题,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当前,要结合信访工作实际,紧紧围绕“信访总量零增长、去省进京零记录、信访接待零投诉”的工作目标,努力构建“信息灵、反应快、责任明、措施硬”的科学合理的涉诉信访制度体系。

  1、接待登记制度。安排熟悉审判业务、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审判人员担任信访接待员,同时建立较为完善的信访信息库,进行详细、完整的分类登记,并将重要的和敏感信息及时通过局域网、信息专报等方式予以通报,以便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及时了解。

  2、首问责任制。法院的每一位干警,都是信访接待责任人,都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做好信访接待工作。首问责任制应包括在第一及时接访、及时了解、及时解决,及时沟通、及时上报,以便展开工作,尽力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不得敷衍推诿,造成当事人不满。

  3、院长接待日制度。坚持每周一次院长接待日,采用坐访与下访相结合的形式,保证院领导及相关业务庭负责人在固定工作日接待涉诉信访人。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一些重大涉诉信访人亲自约谈,并即时召集相关部门协调商议,对一些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及时组织力量,集中攻关,对办理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4、沟通协商制度。要利用现有的信息网络资源建立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本单位部门之间、相关单位之间的互联互通,以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协商形成合力,为解决一案多访、重复接访、重复处理等问题创造条件。

  5、定期排查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中梳理、归口办理、责任明确、措施到位”的涉诉信访排查调处机制,坚持经常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牵头定期分析、定期交办,明确责任,限期妥善解决。

  6、集中治理制度。每年要利用不少于三个月的时间,对排查出的疑难、涉诉重信重访案件,集中时间、人员,按照定人员、定时限、定方案、定领导、包稳控“四定一包”的方案治理,努力把赴省进京访人员稳控在当地。

  7、困难救助制度。各级法院要申请建立财政救助资金、困难群体救助基金,对确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体,实施经济救助。从根本上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等的涉诉重信重访案件。

  8、跟踪回访制度。通过主动贴近群众,了解情况,增进理解,化解积怨,对重大涉诉信访,要随时洞察信访人动态,进一步做好善后工作,巩固已有成果,防止反复。

  (三)必须注重源头,预防减少涉诉信访发生

  涉诉信访问题的形成有诸多历史及现实的原因,要从根本杜绝涉诉信访,达到标本兼治,必须从“本”字上着手,从源头上抓起,防患于未然,要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及队伍建设的实际,从以下四方面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的发生。

  一是开展诉讼指导,加强立案审查。在立案阶段对案件应做到审慎审查,依法慎用立案权。开展诉讼服务,发放诉讼须知,告知诉讼风险,对符合条件的尽快立案,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及时告知当事人反映问题的渠道,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耐心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对依法应当受理但不宜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加强与有关部门、乡镇沟通,运用多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二是狠抓审判质效,确保司法公正。必须从抓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入手,把涉诉信访的发生看作是对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出的更高、更新要求。要不断完善案件质量和效率评估体系,建立法官业绩考核制度,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提高司法效率,减轻群众诉讼负担。同时,要结合法院正在努力构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降低诉讼成诉率。不断加大调解力度,创新调解方法,提高案件调解率,并鼓励当事人自动履行,促使案结事了,从源头减少涉诉信访的发生。

  三是改进审判作风,树立良好形象。涉诉信访因案而起,但案件的裁判是由法院来实施的,一次不公正的言行、一个不文明的举动、一份不审慎的文书、一次不规范的庭审,都会使当事人对法官裁判的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损害法院和法官的形象。所以,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加大对法官的教育、管理、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法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培养“公正审判、公正执行、准确解答,程序处访、以诚以信待人,依法以理服人,以德以廉感人”的作风。

  四是坚持司法救助,加强人文关怀。充分发挥基层法院法官贴近群众、贴近社会、贴近实际的优势,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主阵地,扎实抓好司法为民措施的落实,切实加强保障意识和责任意识。关注弱势群体诉讼,坚持开展司法救助,开通困难群体诉讼“绿色通道”、司法为民阳光热线,施行电话立案、上门立案、假日法庭和预约解答等多种服务,多渠道方便群众诉讼,让司法为民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增强司法亲和力,减少涉诉信访的发生。

  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党和人民赋予我们每一位法官的重大政治任务和历史责任。我们每一位法官,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努力为本地区平安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贡献。
责任编辑: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