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执行难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大课题,为解决执行难,1999年中共中央批转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也陆续出台一些执行方面的文件,这些文件的出台,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实践中,执行难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好转,基层法院更为突出。对执行难的成因,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了研讨认为:被执行人法律意识不强,故意逃避执行;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如银行、房管等部门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不配合;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等等原因造成的。笔者站在基层法院的角度认为,在目前的形式下,解决执行难主要还是依靠法院自身,把看问题的视角放在内部,从自身找原因,从主观上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失为化解执行难题的有效途径。目前影响执行工作的内部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力量严重不足,办案经费短缺,装备落后,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需要。人员短缺、断档是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情况,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全院编制46人,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编制,目前缺编4人,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在岗4人,2003年由于区划调整,我院管辖面积由8.4平方公里扩大到83平方公里,辖区人口由8万人增至28万人,案件大幅上升,1997年全院收案1199件,结案1106件,2007年全院收案2309件,结案2124件,而法院工作人员编制没有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目前执行庭共有7人,但一人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一名老同志年龄偏大只负责开车,实际办案人员加上庭长只有4人。这4人中有审判职称的只有2人。2007年执行案件收案576件,为我院有史以来数量最多的一年,2008年1—6月已收执行案件331件,有位执行员收案件已超百件,执行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疲于应付,老案未结,新案又积。受到法院人员编制的限制,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分权运行实际上不可能。虽然中央11号文件要求执行人员的配备不少于编制的15%,但在基层法院总体编制不足,法官断档的情况下,多数法院也只是处于“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境地。执行工作面临新收案件、清理旧存案件、恢复执行案件等多重压力。任务大量增加,执行力量严重不足,任务与力量严重失衡。执行案件需要跑,落后的装备制约了执行工作,如有的基层法院执行庭没有配车,需要出去时出不去,有的法院给配车但每天只给定量供油,执行人员在外执行差不多就得往回赶,否则就会出现车因为没有油抛锚在半路的情况。这些情况的存在制约了执行工作。
2、执行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从实施初任法官资格考试特别是全国统一进行司法资格考试后,提高了进入法官序列的门槛,使得一部分未能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志不能被任命为法官,不能从事审判工作,但同时法院人员缺乏、断档现象大量存在,使得领导在安排人员时,首先考虑将有审判资格的人员安排在审判庭,而执行员则无须通过司法考试,故有部分未能通过考试的人员被任命为执行员。这些人员以转业干部为主,客观的说这部分人员大多数政治素质相当高,工作也很努力,但业务素质相对于审判员而言还是低一些,毕竟他们没有经过系统的业务学习,也无审判经验,在遇到一些执行案件时,往往束手无策,造成案件拖延。一部分执行人员片面强调工作忙,不重视学习,不愿意学习,对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不主动学习。在涉及财产处置上,不按程序办,凭自己的经验办事,或当事人说啥都相信,办案没有思路、没有条理,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有的执行人员工作作风散漫、拖拉,办事效率低下,缺乏责任心,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执行通知书,有的案件甚至几个月了执行通知书都未发。执行案件到手后,不是想办法把案件执行掉,而是把案件一放,当事人不找来,就不闻不问,如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人员也采取了查封措施,但一封就是半年一年,后续程序没有进行,造成案件积压。极个别执行人员对自己要求不严、约束不够,受外部环境影响,存在消极执行、怠于执行、拖着不执行的现象。
3、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不严谨、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执行的依据,包括民商事判决书、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公证、仲裁文书,这些法律文书中实体处理错误时有发现,有的实体虽无问题但判决表述不清,或表述有问题造成歧义,导致无法执行。如一起离婚案件,判决书确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两个星期探视一次,每次24小时,于第二个星期的星期六行使。那么是星期六上午、下午还是晚上行使没有明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还有一起案件,被告为养鸽子,在自己家的屋顶搭盖一小间房屋,在小房屋的外边用铁丝网圈占了一间房屋的面积,由于小间房屋和铁丝网占用的面积正对原告的窗户,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故起诉到法院,后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自行拆除鸽子笼。因为被告未履行,原告申请执行,执行中被告自行拆除了铁丝网,认为履行了调解书,原告认为还应当将小间房屋拆除,因为调解书没有讲清鸽子笼是指小房屋、铁丝网占用的面积、或两者都是,造成案件停滞。
4、执行工作力度不够,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没有用足,用到位。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人员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有的执行人员不向被执行人发财产申报通知书,以至于后续措施不能采取。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部分履行能力,由于法院没有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却没有查封、冻结等,导致执行时机的丧失,案件久拖不执。对个别拒不执行、妨害执行的行为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如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擅自处分法院查封的财产,执行人员没有及时调查,形成书面材料,自然也就无法采取措施。有些政策也没有用,如对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协助执行的,可以向综治部门建议一票否决,也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建议。对恶意逃债的个人、单位予以曝光,悬赏执行等等,这些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很少使用。
5、审判执行脱节,在立案、审判阶段不兼顾执行,造成执行困难。如在立案、审判阶段该采取保全措施没有采取,需要先予执行的没有先予执行,没有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坐失执行良机。到案件审理完毕,因时过境迁,已无法执行。
6、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依然存在。虽然这几年来,各级法院都强调重视执行工作,也建立了一些执行工作新机制,但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客观的反思一下,不难发现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是根源,特别是一把手,这一点从执行庭和审判庭的人员配置就可以一目了然,年青、有学历、通过司法考试的,都安排到审判庭,或把执行庭里有审判职称的调走,执行庭中没有审判职称的又流动不了,出不来又不增加新鲜血液,一潭死水活不起来。在一次集中清理积案工作中,上级要求加强执行力量,某法院给执行庭临时抽调三名审判员,看似乎加强了力量,但三同志均是病人,你能说领导重视执行工作吗?
7、缺乏行之有效的考评考核奖惩机制,执行人员的积极性没有调动起来。有的法院没有完整的规章制度,如考勤、岗位目标、执行案件数量、执结率、归档情况、廉政、完成其他工作的情况等等,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干好干坏没有区别,甚至干的不如不干的,严重挫伤了认真工作同志的积极性。一个人或一个庭室的工作没有量化的目标,年底评比靠平时的感知或个人关系,缺乏公正。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寻找对策:
1、加强学习。修改后的民诉法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涉及执行部分11条,从执行机构、执行管辖、财产申报、罚款额定、执行救济、协助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处罚等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民诉法赋予了人民法院更多、更有力的执行手段,执行法官要认真学习法律条文,理解立法精神,才能在实践中准确适用。中央政法委、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陆续出台了一些重要文件,这些文件为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执行人员只有学好吃透这些文件的精神,才能在实际操作中运用。执行人员不能因为工作忙就放松学习,而应该自觉主动地加强学习。强化对执行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执行水平和办案能力。通过学习教育培训提高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摈弃“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错误认识。使执行队伍成为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训练有素的队伍。
2、建立审执兼顾的格局,加强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的轮岗、交流。审执分离的制衡机制使得审判人员较多从法律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审判,而较少考虑能否执行,使得本来可以通过审判环节解决问题的机遇和条件丧失,树立审执兼顾的理念,有利于缓解执行难。案件的主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兼顾案件判决后能否得到执行,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最大限度地解决矛盾,降低执行难度;加大审执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执行人员应该主动与案件的主审法官进行消息沟通,以缩短调查的时间,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结效率。
笔者自己有一个感受,在一个庭室时间长了,考虑问题的角度难免有些狭隘,学习的主动性也差。执行人员也常常感到,有些案件,如果审判员在下判时文字适当注意一点,或换一个表达方式,执行中就不会存在争议。解决这些问题,适时地进行人员的流动、流岗是必要的。“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说的是水因动而富有生机。一个单位何尝不是如此,流动产生生机、活力。
3、加强执行力量,强化执行人员的责任心,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以实现,法律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在目前案件执行效果还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加大投入,配足配强执行人员是非常必要的。法院的领导应当从思想上真正重视执行工作,抽调精兵强将充实执行队伍,配足装备、设备,从而使执行队伍能拉得出、打得赢。执行人员要提高效率,加大执行力度。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当事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财产申报通知书,通过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申报、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等多种方式、多种渠道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有能力而不自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要坚决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变卖、拍卖、搜查等执行措施,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妨害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罚款、司法拘留,对涉嫌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通知的精神,依法追纠刑事责任。主动与新闻媒体沟通,宣传法院执行工作,把老赖曝光,让他们无处容身。
要把法律赋予和政策给与的各项措施用足用到位,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贯彻中纪委《关于严肃查处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通知》、《关于在办理党员和行政机关工作公务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案件中沟通情况及建立典型案例制度的通知》,对非法干预行为及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对有协助义务不协助执行的,向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给与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发挥纪律威慑作用;也可与综治部门联系,在综治考核中给予否定评价。
4、制订规范的量化考核目标,完善奖惩罚机制。靠人管理只能安稳一时,只有用制度管理才能使单位稳定、和谐、有序的发展。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量化考核目标,使每一位执行人员一年应该完成的基本任务、办理案件的数量、质量、执结率、上访率、案件的社会效果、案件归档、出勤、参加学习、廉洁自律情况、完成其他工作情况等,都用数字表示出来,干得好、干得不好,干的和不干的一目了然,便于管理、督促,谁好谁差,好在哪里,差在哪里,用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用考核的结果作为评先、晋职、晋级的重要尺度,使努力工作的同志得到肯定,让其他同志看到差距,有比较有学习的目标,工作勤奋成绩突出的得到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工作懈怠造成后果的得到警示和惩处。
执行难,但从事执行的法官不能让案件难执行,笔者相信只要领导重视、力量调配得当、措施到位,执行工作会有一个重大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