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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受伤致残 法院执行解难
作者:秦 兵 陶 义  发布时间:2009-04-10 09:56:39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李某在某工地打工时受伤,致使右手拇指、食指被切除,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属于工伤,此后他却成了被告。好在法院支持了他的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补偿款,并在法院执行局的帮助下,拿到了69000多元补偿款。

    2006年10月的一天,李某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致使右手拇指、食指被切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劳动能力障碍为七级。后李某向蚌埠市龙子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裁决该建筑公司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97000余元。不久,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裁决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工伤待遇补偿款共计69000余元。建筑公司不服,把李某告到了龙子湖区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某工伤待遇补偿款69282元。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既没有提出上诉,又没有给付李某补偿款,李某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案后,多方调查建筑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发现以该公司名称登记的账户在蚌埠市多达30多处,为防止建筑公司闻风转移资金,执行局全员出动,分组对其在蚌埠市开户的所有银行同时进行查询,终于在距离其单位较远的某家银行发现一笔可供执行的资金,李某最终拿回了属于自己的补偿款。

责任编辑:罗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