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法检联手促调解 六案抗诉一朝结
作者:姚利华  发布时间:2009-04-16 15:36:57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蚌埠中院和蚌埠检察院相互配合,积极做当事人工作,成功调解六起劳动合同纠纷抗诉再审案件,长达三年之久的劳动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申诉人杨晓英等六人均系原蚌埠市第三毛纺厂职工,1995年9月第三毛纺厂经蚌埠市政府批准破产并整体改制为蚌埠市金珠绒线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定着物、机器设备等归金珠公司享有或所有,单位职工也由金珠公司安置。第三毛纺厂改制后,杨晓英等六人继续在金珠公司上班。1996年5月21日,杨晓英等六人与金珠公司补签了一份十年期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至1999年前后,申诉人等即被派到金珠公司的下属单位工作。2006年元月,金珠公司下文决定与申诉人等六人终止劳动合同,并于当日上午送达,因申诉人均不同意,遂产生纠纷。申诉人即向蚌埠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诉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金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付生活补助费及拖欠的工资。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履行期限为十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金珠公司于合同期满与对方终止劳动合同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违反合同约定,原告等人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仅判决金珠公司给付生活补助费及拖欠的工资。申诉人等不服,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市检察院向本院提起抗诉。

    案件再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但鉴于金珠公司的资产已全部抵偿给了安徽华皖碳纤维集团有限公司,金珠公司已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安徽华皖碳纤维集团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破产清算,尚有履行能力。在检、法两家的共同努力下,经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协调,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金珠公司给付杨晓英等六人拖欠的工资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珠公司协助杨晓英等人向安徽华皖碳纤维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申报。

责任编辑:罗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