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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总会里聚众持械斗殴 主犯无期10人领刑
作者:王胜法 王龙江  发布时间:2009-04-24 10:06:56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4月24日上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曹兵、石亭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小羊、喻磊、彭亮、刘传龙、邢连军、韩传东十五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寻衅滋事罪用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权、陈浩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二年。同时判处上述10名被告人按比例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经济损失728141.13万元。

    2007年9月18日晚,被告陈曹兵、喻磊、窦言好(另案处理)、张文辉(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到蚌埠市某夜总会唱歌,碰巧遇到窦言好朋友被害人朱某也在该夜总会唱歌,被告人喻磊与被害人朱某话不投机发生口角,在窦言好的授意下,陈曹兵随即用电话邀集了石亭亭、刘传龙等人持枪持刀将朱某打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朱某损伤后遗症相当于职工工伤四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据公安机关查明,2008年2月20日和4月3日,上述被告人在蚌埠市某中学、某网吧用刀具、石块将被害人徐某、沈某打成轻伤。

    蚌埠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曹兵、石亭亭等人寻衅滋事、持械聚众斗殴,在斗殴中造成被害人朱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聚从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曹兵、石亭亭邀约、指挥并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并伤害他人,系主犯,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宣判后,除被告人刘传龙、陈浩表态不上诉外,其余被告均表示上诉。

责任编辑:罗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