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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及特困群体交通肇事赔偿案件的执行
作者:禹会区法院 赵峰、张磊  发布时间:2009-05-05 16:56:24 打印 字号: | |
  2004年8月蚌埠市长淮卫镇农民胡某驾驶四轮拖拉机,由北向南行驶,与由东向西骑自行车的燕山乡农民徐某相撞,致使徐某全身多处受伤,后徐某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住院治疗20多天,住院期间为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2004年9月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胡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财产直接损失、精神抚慰金等。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胡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徐某受伤。胡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对徐某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徐某请求的合理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判决胡某赔偿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5万多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判决生效后胡某未给付,案件逐进入执行程序。回首该案执行可用艰难二字形容。禹会区法院执行庭收到案件后立即向被执行人胡某发出传票,通知到法院,但此时胡某已是踪迹全无。执行人员赶到胡某家中,大门紧锁。执行人员通过长淮卫镇政府、长淮卫派出所了解到胡某为两劳释放人员,释放回家后一直没有固定工作,也不在家居住,长期以在外地打零工谋生,家中有一年迈老母亲、还有两个未成年子女,属于村中困难户。执行人员通过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存款、房产等财产。随后执行人员先后30多次到胡某家执行未果,发布悬赏公告也没有效果,案件陷入困境,这时候申请人对法院工作也产生不理解,经常到法院哭诉,怨言不断,到处上访。执行法官非常同情徐某遭遇,心中也憋着一口气。今年全国开展集中清理积案后,禹会区法院把该案列为清理重点,区法院按照省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执行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精神,与长淮卫镇政府、长淮卫派出所取得了联系,借助公安系统追查力度大的优势,加强对被执行人的查找,借助镇政府对农村工作比较熟悉优势,积极通过村委会做被执行人家人及亲戚工作。长淮卫镇政府、长淮卫派出所对此积极响应,安排专人负责此事。长淮卫派出所民警加强日常巡逻期间对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查找对象查找,长淮卫镇政府转达给被执行人家属申请人可以放弃部分赔偿意向。通过三方努力,迫使被执行人胡某大哥出面与徐某协商,在徐某放弃部分赔偿请求情况下,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由胡某亲戚为其凑齐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徐某, 2009年2月12日,经过5年不懈努力,禹会区法院在长淮卫镇政府、长淮卫派出所大力协助下,使该涉及特困群体交通肇事赔偿积案顺利执结。

  该案充分反应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案件。首先,案件双方都是农民,生活都比较困难。交通事故发生给双方家庭带来了灾难性后果。而且本案肇事车辆是农用小车没有办理保险,申请人无法拿到保险理赔,雪上加霜。其次被执行人是两劳释放人员,家中经济生活困难,为了谋求生计,搞运输,运输收入是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或唯一来源,赔偿能力远远不能承担其赔偿金额,根本无履行能力。为了逃避法院的执行,被执行人长期在外躲避。再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人身伤残、财产受损,迟迟得不到赔偿,承受着巨大的生存压力和精神痛苦,判决不能实现,使当事人吵闹,怪罪人民法院,造成执行信访案件发生,损害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声誉。

  本案顺利执结有几点值得借鉴:

  1、法院对案件执行不放松,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加大财产状况调查力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调查。及时查明肇事车辆是否参加保险,是否索赔,对未索赔和正在索赔的保险款予以控制,积极协助被执行人进行保险索赔,最大限度减少执行难度,提高兑现率。

  2、提倡执行人性化,认真做好当事人工作。在执行中,执行法官要使用规范用语、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将心比心,换位思考,缓和矛盾。要细心留意每一个执行细节,巧挖每一条执行线索,强化执行中的人情味,巧用真情去感召每一位被执行人。要尊重被执行人的人格尊严,增强自觉履行的主观愿望,从根本上防止和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在当事人的邻里乡亲范围内做好法制宣传工作,有利于案件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3、法院、政府、公安执行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运用,形成了合力。人民法院通过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向政法各部门及其有关单位负责人通报执行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执行积案的工作措施。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街道、镇乡党委、政府积极协助、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辖区内自然人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执行工作。

  4、采取灵活的执行方法,促使执行和解。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被申请执行人没有一次性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能力,执行法官应当考虑让双方共同生存和发展,积极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降低申请人对案件赔偿期望值,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放弃部分赔偿请求,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切实可行的还款协议,促使案件执行和解,使得案件顺利执结。

  5、应尽快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救济基金。最高人民法院对受害人获得救助制定了相关规定,但因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在经济发达地区执行起来问题不大,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执行难度就比较大。在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看到手脚残废的申请人,由于得不到赔偿,他们的生活处于贫困状态,不少人由于缺医少药,延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还有一些案件由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亡的不仅仅是受害者,还有肇事者本人,有不少肇事者也如受害者一样因身体残废,生活也非常困苦,更谈不上赔偿受害者。为此,笔者认为,应该加大对经济困难的受害者的救助力度,扩宽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对经济确实困难的受害人,要及时给予司法救助,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济而引起社会上不稳定因素产生。
责任编辑: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