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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焦点切入点 辨法析理做调解
全省法院调解工作先进个人许家才谈调解
作者:许家才  发布时间:2009-06-09 14:40:05 打印 字号: | |

    2007年至今,我共审结二审民事案件132件,其中,调解撤诉75件;调解撤诉率达到57%,为提高民事二审案件调解结案率、实现案结事了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诉讼调解不同于民间和事佬的“和事”,法官做调解工作,首先要在审核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对是非曲直有个基本判断。要找准案件的争议焦点,找出调解的切入点,充分向当事人辨法析理,这样才会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2008年7月,怀远某村村民因为耕地的田埂打坝子发生纠纷,陈某被何某与刘某打伤住院治疗,陈某将两人告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损失8836.76元,判决何某和刘某赔偿70%,共计6185.73元。两被告不服上诉至中院。我在审理过程中,经认真审核陈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发现能够确认的实际损失仅有县医院住院3天的医疗费用979.70元;同时查明发生争执双方应当承担同等责任。有了这样的切入点,我就开始说服陈某接受调解,陈某因为有一审判决的较高赔偿不愿意让步,我和合议庭的同志们一起向其解释说明其提交的镇卫生院住院医药费用证据不能认定的原因和双方发生纠纷责任划分的根据,并从邻里之间今后还要和睦相处的角度耐心做工作,陈某最终与对方达成了赔偿1000元的调解协议。

    对矛盾突出、社会影响大的群体性案件,更要找准切入点,充分调动多方积极因素,加强与各方面的协调,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2006年10月,五河县市容局的三位工作人员酒后夜间开车肇事,造成四人死亡,引发多起损害赔偿纠纷,死者亲属向县市容局、国税局等单位提出巨额赔偿请求。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方诉讼请求,3件案件上诉,由我担任审判长集中审理。上诉人死者亲属认为死者系市容局的工作人员,驾驶的是单位的车辆,属职务行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市容局则认为死者酒后驾车对自己的死亡后果应当承担责任;县国税局认为车辆已经转让给市容局,只是没有过户,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审理中我们查明肇事车辆没有投保。合议庭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进行多次评议,认为死者自身应当承担相当的过错责任,市容局和国税局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县市容局虽是独立法人,却无经济赔偿能力,肇事车辆也没有购买保险。如果判决结案,死者亲属不能及时拿到适当的赔偿款,得不到安慰,可能引发群体上访事件。为了妥善化解矛盾,我与合议庭的法官们多次前往五河县,安抚死者亲人的情绪,向他们详细分析证据,释明相关法律规定,说服他们放弃不适当的请求;我们还多次登门与县市容局、国税局领导沟通,说明单位应当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庭长、分管院长积极与国税局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协调,县政府帮助市容局解决22万元、国税局拿出8万元补偿死者家属。就这样,经过多方努力,矛盾突出、影响极大的3起案件通过调解方式得到了妥善解决。

责任编辑:罗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