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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制度 夯实法院反腐倡廉工作根基
作者:龙子湖区法院纪检组  发布时间:2009-06-11 15:22:24 打印 字号: | |
  众所周知,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凸现。与此同时,整个社会对公正司法的要求和呼声日益高涨。在这样的现实环境下,如何在法院系统构建廉政文化,营造反腐氛围,发挥其积极作用,不仅关系到反腐倡廉斗争本身的成败,更与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全局工作息息相关。构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制度,也是做好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基础工程,是法院干警拒腐防变、实现公正司法的一项治本措施。

  一、把握构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制度的内涵

  我们知道,司法的过程是法官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判断是非曲直、排除和消解矛盾的过程。司法的最大功能就是平衡利益,维护公正,实现社会的全面和谐。在此过程中,法官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也是和谐社会的维护者。构建法院廉政文化则是为法官的公正司法营造更好的司法条件。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是围绕廉政主题开展的一系列文化教育、文化建设活动,其目的在于使法院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切实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通过潜移默化,增强法院干警的反腐倡廉意识,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法院廉政文化氛围,为法院反腐倡廉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使廉政司法成为广大干警共同的信仰、追求和自觉的行动。构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制度,其内涵十分丰富。具体而言,包括法院的思想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等内容。

  一是法院思想文化。法院的思想文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信念文化。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以实事求是为核心作用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改革开放为核心作用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与时俱进为核心作用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为核心作用的和谐社会构想。旗帜鲜明地保护人权,抵制和反对神权和封建特权,大力弘扬和倡导符合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符合时代发展方向的廉政文化。二是职业文化。法院系统必须培育积极向上的履职文化,继承和发扬我国历史形成的秉公执法、清正廉明、惩恶扬善等优秀司法文化传统,借鉴和吸收权力制衡、人人平等、权利至上等西方优秀的司法文化传统,尽心履职,开拓创新。三是道德文化。法官作为普通公民,应具有“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等道德品质。根据法院工作特点,又应具有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职业道德品质。

  二是法院制度文化。法院的制度文化是约束法官行为的规范性文化。廉政制度是法院廉政文化的规范化表现形式,是法官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公正廉洁司法的重要保障。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不好的制度,能使好人做坏事;好的制度,能使坏人做好事。”江泽民同志也指出:“好的体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和制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反之,不好的体制,则会导致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健康向上的法院廉政文化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廉政制度。人民法院要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等教育活动,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制度。以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为重点,对容易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岗位和环节,容易出现违规办案、不文明行为岗位和环节进行整改和规范。通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推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等措施,构建规范司法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要强化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民声监督。通过走访人大代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座谈、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建立网上投诉窗口等方式,保障监督渠道的畅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从制度上保证法院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法官的廉洁性。

  三是法院物质文化。法院的物质文化是以有形的实物形态存在的文化,是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步积累和凝聚的法院思想文化的经济基础。物质环境直观反映法院建设成就和廉政文化的品位,例如,法院建筑的风格、审判法庭的布局、文化设施的建设、办公设备的现代化、司法装备和生活场所等都要展现廉政文化特色,凸现古今中外的廉政文化,展示“公正高效”、“清正廉洁”、“司法为民”等形象。营造廉政文化氛围不能忽视马列主义的物质利益原则,必须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官的承受能力,考虑法官的切身利益,平衡法官的公民心理。

  二、认清构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制度的意义

  勿庸置疑,构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制度,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我们党今后一段时期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任务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大力弘扬廉政文化。廉政文化是廉政建设和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社会而言,建设廉政文化,能使各类公务人员和广大民众时时处处受到高尚、文明、清廉风气的感染和熏陶,在全社会营造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廉政文化氛围。人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恪守社会公德,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公平、公正、诚信,杜绝说情、请吃、贿赂等不良现象。法院廉政文化既有廉政文化的共性,也有司法工作的个性,其核心价值观是为民、公正、清廉。为民是本质特征,公正是根本内涵,清廉是内在要求。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必须把加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反腐防变的重要载体,积极传播廉政知识,弘扬廉政精神,开展形式多样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正确引导广大干警认识腐败的本质、产生的根源、表现的特点、滋生的危害,增强反腐的信心,在法院系统形成反腐倡廉的良好文化氛围。

  二是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根本要求。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胡锦涛总书记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把胡锦涛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指示作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和指导方针。“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全部司法活动的根本标准,也是构建人民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制度的指导思想。廉洁与公正是联系在一起的。“公生明,廉生威”,一个清正廉洁的法官,能促使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反之,如果法官不廉,贪赃枉法,必然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另一方面,廉洁与为民密不可分。廉政是对领导干部从政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职责要求。如果法官漠视人民群众的诉求,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谋取一己私利,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则与司法为民的要求格格不入。人民法院通过建设廉政文化,营造尊廉崇廉的氛围,使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宗旨观念和职业道德意识,在司法活动中公正裁判,社会公众才会从内心敬仰法律、敬重法官,坚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三是人民法院加强自身反腐防变能力的现实要求。近几年来,全国法院系统通过开展各种主题教育活动,健全落实各类廉政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法院系统的反腐倡廉斗争形势仍很严峻。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转轨变型时期,法官面临着更多的考验和诱惑。由于法官是握有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执法者,因此,少数当事人、律师或诉讼代理人为了在诉讼和执行中实现其不正当目的,有的便通过各种人情关系向法官说情,有的则千方百计与法官拉关系,有的试图用吃请和送钱送物等手段直接或间接贿赂或腐蚀法官。据调查,当前法院系统的违法违纪案件仍然呈易发多发的态势。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教训十分深刻。这就告诫我们,法院自身的廉政建设形势严峻,亟待加强。

  三、落实构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制度的举措

  我们认为,构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制度,必须以更新理念、完善思想教育体系为抓手,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为切入点,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确保其准确实施和运用。

  首先,我们应当把构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制度作为完善思想教育体系的系统工程来抓。构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制度,首先要进一步强调思想政治工作的地位。注重思想政治工作多种手段的运用,切实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它注重人们的思想品德的塑造,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之正确处理行为中权力与利益的关系,具有很强的道德性、历史继承性和社会公认性。它不仅灌输廉政知识,更要求培养廉政信念,内化人格修养,转化为廉政行为。当前,法院廉政文化建设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正面灌输与负面影响的矛盾、积极现实与消极现实的矛盾、人情亲情与公正司法的矛盾、正面制约与逆向制约的矛盾、传统行政道德体系与迅速变动的社会关系的矛盾、东西方价值观念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增加了思想教育的难度,也决定了新形势下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工作重点和发展走向。

  其次,构建法院廉政文化应当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框架。反腐倡廉的实践告诉我们,根治腐败,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制度不全,执行不力,带来许多深刻而沉痛的教训。在法律上,可进一步实行条文公开制度,程序公开制度,解释公开制度。在经济上,可进一步实行财产登记制度、收入申报制度、消费检查制度。在职责上,进一步落实领导负责制度、连带追究制度、纪检监察介入跟踪制度等,必要的制度有益于防腐拒变。

  再次,构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制度应当作为夯实条件环境基础的长线投入。建设法院廉政文化,必须提供较好的经济条件,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硬件配套是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条件。在人员进口上,要注重文化修养和法律专业水平。在工作业务上,要注重继续教育,不断培训。在办案条件上,努力采用现代化办案手段,满足审判实际需要。在物质生活上,足以养廉,平衡心理。在司法办案上,减少干预,拒绝人情。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贯彻落实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第一,树立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理念。人是社会的主体,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因素在于人。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坚持反腐倡廉工作的人本理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我们要把思想教育作为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不断增强反腐倡廉思想教育亲和力,使法院干警易于接受,促使将法律、纪律等“他律”转为高度的“自律”,把外在的强制变为内在的自觉行动,让廉洁自律意识牢牢在心里扎根。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真正过好“名利关、权力关、金钱关、色情关、人情关”,拒腐防变。反腐倡廉,惩罚人并不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初衷,教育挽救人才是目的。平时,要多做思想教育工作,经常提醒。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也要有理、有据、有节,充分保护和尊重党员干部的人格,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鼓励探索者,教育失足者,惩治腐败者,追究诬陷者,充分保护和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勇于开拓进取,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尽管反腐倡廉工作开展多年,并且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法院系统的违纪违法案件仍时有发生,而且职级渐趋上升,范围有所扩大,手段呈现复杂化等现象。因此,应当引起纪检监察干部的足够重视,并认真加以分析研究和总结。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既要认真总结法院系统在这方面已有的经验,同时也要积极借鉴吸收在这方面起步较早的地区和部门的成功经验。在理论研究方面,既要继承并发扬光大我国古代优秀的廉政文化传统,从中吸取营养,也要结合现代司法工作的特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和谐社会,更是法制社会,反腐倡廉,主要要靠制度去制约,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就法院系统来说,廉政文化建设要建设廉政精神文化,更主要的是建设廉政制度文化。法律是刚性的,但法律的不少条款,有回旋余地,法官有自由裁量权,这给意志不坚者留下操作的空间。在这方面,可以研究出台透明制度、制衡制度、纪检监察干部介入制度、结果公示制度等,压缩腐败堕落者的舞弊空间。又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初签定的多,年终出了问题追究的少,也追究得轻,有的形同虚设。针对这种情况,就必须研究加大兑现的力度,追究领导干部渎职、失察、宽管的责任,鞭策领导干部工作到位。再如,有的虽然是贪官,但升迁却很快,针对这种现象,我们就要研究制定年终廉洁考核考察制度,追究考评失察者的责任。在制度文化建设上要细要全,减少弹性,增强硬度,尽量不留回旋余地,在“余地”、“空隙”处,建立纪检监察、分管领导跟踪办公制度,铲除消极腐败滋生的土壤。

  第三,发扬循序渐进,求实创新的精神。法院廉政文化建设,要体现司法工作特色,使之成为先进法院文化中的一大亮点。要以法院系统开展的各项主题教育活动为载体,有计划、有目标、有步骤地开展。既要有生动活泼的形式,又要有实实在在的内容;既要符合司法工作特点的个性,更要有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而体现的共性。在制度文化建设上,既要领先,又要考虑面上的平衡性和点上的承受力,不宜操之过急,欲速则不达。物质文化建设上,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针对法院系统廉政文化建设所具有的内容广泛性,形式多样性和对象参与性等特点,建立廉政文化投入的长效机制,处理好硬件投入和软件投入、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利用好原有的文化设施,不断完善新的必需的廉政建设设施,另一方面要创新廉政文化建设的有效载体,加强廉政文化研究和创作人才培养。通过不断探索和实践,建立起一套法院系统完善的廉政文化建设投入机制、目标管理机制、评估机制和考核机制。

  总之,构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制度是一项巨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工作面广量大,任重道远。我们在重点做好教育工作的前提下,还应当不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以这些规章制度为支撑,在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的基础上开展各项工作,使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制度能够顺利运行,确保法院干警在思想上重视,不麻痹松懈,在行动中落实各项制度,从而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责任编辑: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