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6月23日上午,张树连等老人顶着炎炎烈日来到蚌埠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将一面印有“维护民权主持正义,司法为民清正廉洁”的锦旗送到接待他们的立案庭和审监庭的法官手中。
2000年8月,张树连等30人与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中不含公用建筑面积。2003年7月,开发公司对拆迁户进行安置,但每户拆迁户的房屋安置面积中均含有5-12平方米不等的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张树连等30人遂以开发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取其公用建筑面积房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张树连等人与开发公司已对还原安置房屋重置价格相应价款、超过安置标准商品房价格部分价款及相关拆迁补偿费用进行了结算,且已实际履行完毕,该结算行为合法、有效,驳回了张树连等人要求开发公司返还安置标准内房屋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房款的诉讼请求。
蚌埠中院审理认为,本案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合法、有效,应当是本案实体处理的依据。该合同明确约定产权调换面积中不含公用建筑面积,开发公司据以结算的安置房屋面积即不应含有公用建筑面积。本案中开发公司作为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在结算的安置房屋面积中却含有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开发公司基于公用建筑面积而多收取张树连等人的房款,应予退回。据此,依法判决支持张树连等人的诉讼请求。
此案终审判决后,开发公司多次申诉,蚌埠中院立案庭根据法律规定,对部分案件进行了调卷复查,最终裁定驳回了开发公司的再审申请。日前,张树连等人均已领到了判决书所确定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