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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政务管理 实现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作者:五河县法院 杨德胜  发布时间:2009-06-29 16:27:04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从性质上划分,实际上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业务性工作,即审判、执行工作;二是政务性工作,即司法政务管理工作。政务性工作又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党务工作,即法院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新闻宣传工作;另一个方面是事务性工作,主要包括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物质装备、经费保障、财务管理、办公文秘、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会务组织、档案保管、车辆管理、安全保卫、环境卫生、食堂后勤等方方面面。而司法政务管理工作承担着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全面开展提供保障的重要任务,是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公正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的管理体制的影响,司法政务工作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加之专业司法行政管理人员的缺乏,职责不清,司法政务工作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体制机制。因此,如何搞好法院司法政务管理,真正实现法院整体工作公正高效,规范有序,保障有力的工作格局,已是人民法院司法政务改革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

  一、准确定位司法政务管理部门的地位和性质

  审判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主业,业务部门是履行宪法、法律赋予职责的最主要的承担者,而司法政务工作和业务工作恰如法院工作的“鸟之双翼”、“车之两轮”,二者缺一不可,司法政务工作的滞后,必然会导致法院工作的不完善,甚至失衡。因此,法院的司法政务管理部门应当是在院党组领导下的与业务部门并列的关系,而不是从属的关系,更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后勤部门”。基于上述分析,法院司法政务管理部门应当是指对除审判执行等专业性工作以外的法院其他一切政务工作进行部署、安排、落实的一种院务管理和服务保障部门。其中法院办公室在各司法行政部门中又居核心地位,是院党组和院领导的参谋和助手,是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中枢机构,承担着参与政务、管理事务、综合协调的重要任务,任务繁重,责任重大。

  二、当前基层法院司法政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机关职能交叉。当前基层法院的行政机构的设置,基本上沿用了计划经济年代的模式,没有体现出基层法院自身的职能特点。在人员配备上,没有做到业务精通的要求,很多是临时安排在司法政务部门工作,有“过度安置”的倾向,比如:新进公务员、转业干部等等,有些工作甚至不得不靠临时工作人员完成;在管理层次上,一项工作从院决策机构到落实到具体人,一般要经过三至五个层次,效率低下;在职能上,司法政务管理部门内部之间,与审判部门之间不少地方存在职能交叉,职能模糊现象;在工作任务的分配上,不少单位存在“以人定事”现象,谁能干就让谁干,不管机构职能,不管任务轻重缓急,造成工作能力强的人累死,不干事或干不了事的人闲死,严重地影响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相关专业人才奇缺。司法政务工作需要一批擅长文秘、财务、基建、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但不少法院长期以来上述岗位均由法律专业或其他人员进行轮岗或顶岗,有的法院甚至找不出一名专业人员。

  (三)司法政务管理制度不配套。司法政务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和完善一套规章制度。从目前基层法院落实情况看,尽管大都建立了一些规章制度,但是还很不全、不细,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在运行过程中抓得不严、抓得不死、落实乏力,有了问题是临时搭班子、抽人员,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工作没有秩序,考核没有标准,奖惩不能到位,使行政管理处于一种紊乱状态。

  (四)经费保障欠缺,管理难度加大。从近年来的运行管理情况看,基层人民法院日常经费供给和保障机制已初步形成,但由于受制于地方财政体制上的影响,法院的经费保障仍然停留在比较分散的层面上,省及中央财政给予的适当补贴,加大了地方财政的依赖性,法院所需经费拨付不能及时到位,使法院后勤行政管理难度大、压力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司法政务管理,实现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

  传统的经验管理模式,往往将制度挂在墙上、执行上流于形式,问题发生后全凭个人兴趣、看法处理,问题往往得不到有效解决,越积越多形成恶性循环。要实现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就必须实现由传统的经验管理模式向科学管理模式的转变,就是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较强的权责明确的制度体系。科学管理模式的建立是司法政务管理部门正确履职的重要保障。

  (一)实现司法政务管理的科学化。

  1、要建立法院决策机构高效有序运转的制度体系。决策机构是一个组织的中枢神经。法院工作目标能否完成,工作质量和效率能否得到保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党组会、审判委员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等决策机构的组织和运行状况,而决策机构的组织和运行状况则决定于依靠一系列规章制度确定的严密的运行机制。只有建立起科学的行政管理机制,细化其工作流程,并使之有效运转,决策机构的各项决策才能得以贯彻执行和落实。如《法院党组会议事规则》、《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建设就是实现这一管理的有效形式。因此,司法政务管理是将决策机构的意志转变为具体行动和工作实绩的重要手段。

  2、规范化。司法政务管理的规范化,就是要求行政工作按制定的原则、标准去实施。一是会议安排规范化。按格式化和程序化的要求,将会议安排涉及的各方面元素逐渐按定制模式固定下来,避免重复操作,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二是接待工作规范化。要根据接待对象的级别、来访目的,明确接待规格,制定接待工作规范和接待方案等,以便按章接待。

  3、程序化。司法政务管理的程序化,就是把日常司法政务工作分解成若干步骤并固定下来,以后办事就按规定的步骤去做。制定工作程序时注意按工作的先后顺序,把每一个步骤的做法、要求都要规定清楚。

  4、制度化。通过制定岗位责任制,对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和任务都必须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进行目标管理和考核,使每项工作都有章可循。

  (二)不断引进专业性高素质司法政务管理人员。做好司法政务管理工作,离不开专业性高素质的司法政务管理人员。近年来,对法官职业化强调很多,但对法院司法政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性讲得比较少,在客观上造成了司法政务管理工作缺乏专业性人才,使其变成了一项是什么人都可以干、可有可无的工作,行政管理队伍庞大,效率低下,并且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为此,必须加强专业管理人才的引进。如从事司法财务工作人员应具备会计职称,司法秘书工作人员要有较强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字工作功底,党务人事工作人员要有很强的党性和公道正派的作风,所有人员都要会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办公工具,不断提高办公效率。要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竞争激励机制,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效率和效能,畅通司法政务管理人员“进口”和“出口”,对于不适合岗位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司法政务管理队伍,建设一支专业性高素质的司法政务管理队伍。

  (三)加强司法政务管理人员的培训。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司法政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上级法院只注重对审判业务性的学习和培训,弱化对法院司法政务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化培训,导致上下级法院、区域性法院之间在司法政务管理上不平衡、不统一和不协调。因此,应当从体制、机制和保障功能上入手,制定与现代审判管理相配套的司法政务管理机制,在纵向和横向上加强司法政务管理的经验交流和培训,以适应审判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四)加强聘用人员的管理。近年来,由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任务的不断加重,加之在编人员少,法院和基层法庭为弥补力量,减小压力,从社会上聘请一部分临时工来充实法院的一系列工作,但由于存在临时性的观念,难免在聘请人员上存在一些问题,有时甚至会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因此,行政管理上要从多方面入手把好聘入关、用人关和监督关,全面落实聘用人员责任制,做到规范管理,规范使用。

  (五)强化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司法政务管理措施。管理和服务是基层法院司法政务工作的两个关键点。由于人民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光靠传统管理经验来搞司法政务管理工作,已经不能再适应新的形势和发展的需要,要以科学的、规范的手段逐渐变革不合理的管理体制。为此,要以强化管理制度建设为抓手,不断探索和完善司法政务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

  1、强化管理措施。要紧密联系法院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台一系列完善的司法政务管理规章制度,及时交流、学习和推广先进的做法和经验。

  2、处理好管理和服务与审判的关系。在整个司法政务管理制度改革进程中,必须着力解决好管理和审判效益的关系。既要从强化管理要效益,也要从服务审判工作要效益,要突出管理服务与审判工作这个中心。

  3、加强上级法院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监督。上级法院在对下级法院司法政务工作进行监督的同时,还必须对下级法院司法政务工作进行检查,便于及时发现问题,整改提高,从而建立健全上下级法院司法政务管理的联动机制。
责任编辑: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