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法院2007年12月31日前立案,目前尚未执结的执行积案共1146件,其中中止执行990件,发放债权凭证156件。从案件类型看,合同案件1050件,劳动案件4件,侵权案件53件,行政非诉执行14件;从执行依据类型看,法院裁判文书993件,法院调解书134件,公正债权文书2件,行政文书13件,仲裁文书4件;从被执行人类型看,被执行人为企业的86件,其他单位37件,自然人1024件,未结案件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一、执行积案成因
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这类未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身大多是农民,经济状况较差,在执行过程中部分人的信用意识十分淡薄,受小农思想的影响,过多地考虑眼前利益,短视行为十分严重,诚实信用原则未能得到很好贯彻。一旦发生风险,人们往往难以接受,相当一部分人拒不履行义务,为避免对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而逃往外地下落不明致使法院无法执行,这部分案件占中止案件的15%之多。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一些案件被执行人找到了,但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所谓“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一些被执行人家徒四壁,仅靠几亩薄田或摆小摊维持生计,我县未结执行案件中象这样的案件很多,占全部未结案件的70%有余。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将使被执行人及其家庭生活陷入绝境甚至绝望,在这种情况下,在执行法律上只能遵循生存权大于债权的原则。为此,债权人遇到此类情况,其债权就难以实现。
3、申请人不主动配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大多数申请执行人认为在法院已经申请立案执行,是法院的事,不主动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被执行人往往想方设法逃避执行,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找不到被执行人和查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造成案件不能执结,特别是申请发放债权凭证案件。
4、审判与执行脱节。在案件审理中,各审判业务庭与执行局之间相互协调不到位,相互配合不默契。审判人员只注重判决结果而忽视了法律效果的实现,不主动提示或告知当事人若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追加被告人的后果,可能产生法律文书生效后,不能实现债权。如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执行中查明,因没有进行诉讼保全和把实际车主、车辆挂靠单位作为被告,保险费用被合法领取,肇事车辆被合法变卖,被执行人仅为车主雇佣的司机,大多数在外躲避债务且无履行能力,使案件不能执结。
5、执行制度不健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执行规定较多,没有系统的强制执行法规,对被执行人逃避债务,义务人协助不力,权利人不配合执行没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随着司法为民理念的深入,各种便民措施的实施和有在婚丧事期间、节假日和夜间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使执行法官宁愿工作怠慢也不犯程序错误和违反执行规定。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延误了执行时机,致使一些案件不能得到执结。
二、解决执行积案对策
1、统一思想,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工作事关严肃执法的大局,每一个法院审判人员,特别是院领导必须提高对执行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充分发挥法院执行工作的主体作用,牢牢掌握执行工作的主动权,把执行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抽调一些素质好、业务强、身体较好的同志充实执行力量。充分运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各项执行措施,适时采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媒体监督、限制出境等执行手段,加大执行力度。
2、加强审判结果与案件执行的结合。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注重多调解少判决,缓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做到既要辩法析理,又要胜败皆服,使被执行人提高自觉履行意识。尤其是缺席审判的案件,不仅在程序上合法,更要对被告实体进行审查,多采用诉讼保全措施,把权利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不仅要确保司法公正落实在判决书上,更要确保债权人的权益能够实现,从而在源头上减少执行积案的产生。
3、健全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尽快制订《强制执行法》,增强对执行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社会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奖”规定,加大新闻媒体曝光和执行工作宣传,创造良好的执行环境。加大对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造成后果的惩处力度,使被执行人无处躲避,无法转移财产,迫使其自觉履行义务,
4、设立执行救助基金。争取在县财政的支持下,筹集资金,设立“执行案件司法救助专项资金”,解决双方均为特困群体的当事人的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针对被执行个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确实困难,尤其是无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的情况,从基金中先预付部分给申请人,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再执行。
5、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加强与公安、组织人事、工商、房地产管理、金融等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配合,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利用社会各方面资源,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让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在投资、经营、置产、注册新公司、高消费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在政治荣誉,提级使用上接受严格审查,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起到教育、威慑作用,从而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