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行政法制的不断完善,国家颁布的行政法律、法规除部分赋予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外,大多数法律、法规都涉及到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的条款规定。这既为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执行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赋予了人民法院法定职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不同于申请执行生效民事、刑事附带民事、行政裁判文书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是因为生效的裁判文书是经过严谨的庭审程序,裁决的内容准确性、稳定性相对较高。而非诉执行案件其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还有待于人民法院确认其合法性,是否强制执行的裁定实际上相当于确认其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裁判,然后才可以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非诉行政执行是指主管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主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既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延伸,也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一种形式,是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因此,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工作:
1、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主体是否适格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具有主体要件或资格要件。因此,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出行政确认、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当提交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证据,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授权的组织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便审查是否存在无职权或超越职权的现象。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二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在行政主体相对一方叫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或组织。如果是个人的,应当写明其基本身份,明确其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或所在地派出所调取户籍证明。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供其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被执行单位的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财产情况。而不能简单地只写明被执行人牌匾上的名称。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证据是否合法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也就意味着该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基础,违反了该项原则,故属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人民法院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要件之一。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审查行政法律文书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确实存在,所证实该行为的证据形式是否合法,如果是提供书证的,应当审查是否是原件,提供复印件的,是否注明出处,是否经保管部门核对无异并加盖公章,对行政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陈述谈话笔录等,是否有行政执行人员,被询问人、谈话人的签名或盖章。对行政机关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审查其是否载明勘查时间、地点和事件经过,是否有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是否邀请基层组织或其他人在场;如果行政行为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形式不合法,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3、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错误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就意味着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正确的法律依据或者缺少必要的法律根据。因此,法律适用的正确是行政行为合法的重要条件。在审查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时,首先应当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究竟适用了哪些具体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条文。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在形式上必须写明依据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名称和具体的条文。在一个条文中,有多款或多项的,应当写明具体的款或项。在内容上,一般应当写明认定对被处理相对人行为的性质或事项的性质的法条和涉及处理结果的法条。对于对法律理解的偏差、法律适用不准确的,应当视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如果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正确,只是表述方式上存在瑕疵,可以建议行政机关改正。
4、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无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程序是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组成的,因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主要审查:1、法定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或行政征收应采用书面形式,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如果缺少书面决定书,即违反法定程序。2、法定步骤,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步骤为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最后将决定书送达相对人。如果缺少任何一个步骤,即属违法。3、法定顺序,行政执法中颠倒行政程序顺序必然违反了客观规律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因此,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时,发现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颠倒顺序的,均应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4、法定时限,时间限制亦是法定程序的要素之一。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行政程序的时间限制的规定,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完成,否则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5、行政文书及送达方式的审查
行政法律文书的审查应当包括对文书的主体、事实与证据、法律依据、处理结果、救济方法、公章和作出时间这六个方面进行审查,只有具备这六大要素,才可认定该行政法律文书在形式上具有完整性和合法性。对于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应注意审查:(1)、如果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是否是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是否由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2)、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收。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是否有人交代理人签收;(3)、近年来,留置送达行政法律文书的情况很多,应注重审查送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受送达人拒收,行政机关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将文书留置送达。如果仅仅有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签字而没有邀请相关人员到场,应认定送达程序不合法。
6、审查申请执行期限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审查行政非诉案件时,对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推断出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即被申请人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应于被申请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后的180日内提出申请。(2)、申请执行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被执行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应于被执行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起三个月后的180日内提出申请:(3)、被执行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应于被执行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和出之日起不超过5年)起三个月后的180日内提出申请;(4)、由于不属于被执行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应于被执行人不属于其自身原因消除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三个月后的180日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