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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
作者:五河县法院 陈义早  发布时间:2009-10-28 09:16:21 打印 字号: | |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的规定。在审判实务中如何正确认定转化型抢劫,笔者简要地谈谈自己的一些理解。

  一、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条件

  由于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诈骗罪与抢夺罪也要求“数额较大”,故对“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理解关系很大。笔者认为,尽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盗窃、诈骗、抢劫罪的既遂,也不意味着行为人所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这样理解,才能谈得上盗窃、诈骗、抢夺罪向抢劫罪的转化。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如15周岁的甲潜入王某家,从王某家的抽屉里窃得5000元现金。恰逢此时,王某回家,甲为了抗拒抓捕而对王某实施暴力,导致王某轻伤。甲虽然没有达到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但其盗窃行为仍然是在盗窃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故符合“犯盗窃罪”的条件,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二、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是转化型抢劫的主观条件

  这里的窝藏赃物,是指为防护已经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失主或者其他公民的抓捕或扭送。毁灭罪证,是指销毁或者湮灭作案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或者其它证据以免成为罪证。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转化型抢劫的客观条件

  (一)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必须是“当场”实施的。

  这里的当场,是指实施犯罪的现场,但现场发现犯罪人并随之追赶的过程,应视为现场的延伸。若与现场有时间或空间上的间隔,不应视为当场。如甲夜晚潜入胡某家中盗窃贵重物品时,被主人发现。甲夺门而逃,胡某也没有再追赶。甲就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长高某路过时,发现甲行踪诡秘,就对其盘问,甲以为高某发现了自己昨晚的盗窃行为,就对高某进行打击,致其重伤。本案中,甲某逃出胡某家中,躲在胡家墙根草垛里,他已离开了盗窃现场,胡某也没有再追赶,这里已不存在财产犯罪中犯罪现场的延续问题。因为在财产犯罪中,认定为犯罪现场的延续必须是从犯罪现场开始,正当防卫人及时发觉并立即不间断的追捕的过程。故第二天早上甲伤害高某的行为不属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过程中必须要求的“当场”使用暴力的情节,甲某行为在时间上与盗窃罪相隔断,在空间上也不属于直接侵害财产的现场,故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二)行为人必须是“使用”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转化型抢劫罪中暴力、胁迫行为的对象没有特别的限制,只要行为人针对他人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就具备了“使用”的条件。但以下几种情形不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1、行为人“实质上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行为人虽有行为举动,但实质上并没有对他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如甲入室盗窃,被主人赵某发现并追赶,甲进入赵某厨房,拿出菜刀护在自己胸前,对赵某说:“你千万别过来,我胆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本案中,甲虽然在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拿起菜刀,但他是因为胆小把菜刀护在自己胸前,并没有展示菜刀并使用暴力威胁受害方,因此不宜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2、行为人针对“自己”实施的行为。

  行为人针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其行为没有形成对他人的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不能转化为抢劫罪。如甲骗取他人财物后,刚准备离开现场,骗局就被识破。被害人追赶甲,走投无路的甲从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对被害人说:“你们再追,我就死在你们面前。”被害人见甲鲜血直流,一下楞住了,甲迅速逃离现场。本案中,甲虽然使用了暴力,但是使用暴力的对象是自己,而非受害人,因此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的规定。

  3、行为人针对“他人的财物”使用暴力。

  行为人虽然使用了暴力,但暴力行为是针对他人的财物实施的,而不是针对他人的人身实施的,不构成转化型抢劫。如甲抢夺王某的财物,王某让狼狗追赶甲,甲为脱身,打死了狼狗。本案中,甲的侵犯对象是狼狗,并没有针对王某实施暴力,因此不属于转化型抢劫。

  (三)行为人使用的必须是“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暴力程度较高。

  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抓捕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如果仅有轻微反抗,例如挣脱抓捕、推倒抓捕人,没有实施明显的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能转化为抢劫。

  在转化型抢劫的场合,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暴力程度比较高,能够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所以程度极其轻微的暴力,不能成为转化型抢劫的理由。二是暴力必须在行为人的意思支配之下,没有实施暴力抗拒抓捕的明确意思,只是为了逃离现场而本能地“实施”有形力,不是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如甲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后追赶,当甲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逃时,李某抓住甲的脚,试图拉住他。但甲顺势踹了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本案中,甲踹李某一脚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暴力”,但并不是足以转化为抢劫罪的暴力。抢劫罪中的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应该与抢劫罪中的“暴力”相当。
责任编辑: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