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调解过程中,时常出现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当事人是可以行使反悔权的。现对当事人在诉讼调解中的反悔权解析如下:
1、调解反悔权的法律依据
调解反悔权的直接法条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该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据此,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有权反悔。具体而言,当事人只能在达成调解协议之后至调解书送达之前的这段期间内行使反悔权,因为在达成调解协议之前,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尚未确定,无所谓反悔问题;在调解书送达之后,调解协议内容已经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允许当事人反悔。
2、调解反悔权的法理基础
诉讼调解必须始终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其中自愿原则是当事人反悔权存在的直接法理基础。自愿原则是指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得采取欺骗、强迫、威胁、引诱等违背当事人本意的方式使当事人做出放弃权利或承担义务的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在违背本意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就可以违背自愿原则为由,行使反悔权。
3、调解反悔权的保障措施
为保障当事人的反悔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4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第9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据此,调解书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为原则,排除适用留置送达,以保障当事人的反悔权。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正是其行使反悔权的表现。至于邮寄、转交、代收等其他送达方式可否适用于调解书的送达,关键要看是否能够让当事人实际行使反悔权。可以肯定,调解书不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4、当事人调解反悔权的限制
原则上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都享有反悔权,但也有例外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不得反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人民法院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13条进一步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是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当即履行完毕且不要求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不得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3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当即履行完毕,不要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将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在双方当事人、合议庭、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生效的,不得反悔,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调解协议符合这种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依照《调解规定》第11条的规定,调解协议涉及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书中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达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