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论坛 > 以案释法
当庭宣判后判决送达前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效力如何确认
作者:怀远县法院 赵立  发布时间:2010-01-08 16:19:25 打印 字号: | |
  [案情]

  被告张某、陈某于2002年12月借原告赵某人民币1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2.5%,6个月内还清本息。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原告向两被告催要借款,两被告相互推诿,拒不还款。原告诉至法院。法院调解未果,遂当庭宣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在判决书送达前,两被告主动与原告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两被告自达成协议之日起两个月内偿还原告人民币10000元,原告放弃借款利息。协议达成后,原、被告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院收回判决,确认和解协议效力。法院能否在该案中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如不能在该案中确认?该协议的效力应通过何种程序解决?因上述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且对该问题的看法也有分歧,故撰文予以探讨。

  [分歧]

  法院能否在该案中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有如下两种观点。

  其一认为: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三人有权就私权进行处分,也有权选择依判决方式还是调解方式来解决纷争。既然当事人已就其纠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在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并无不妥。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坚持“着重调解”原则,判决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但不一定是最好的方式。随着社会纠纷和矛盾的层出不穷,判决的局限性也日渐突出。判决往往只在法律层面上解决纷争,并不能总在当事人心里层面上解决纷争。而调解则常常从实质上彻底解决当事人的争议,真正体现诉讼解决纠纷的功能。

  其二认为:法院不能收回判决确认该和解协议效力。理由是:判决是法院以法定程序对纠纷作出的具有确定性、权威性的结论和判断,一经作出,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和变更,否则即损害了判决的权威性,并最终损害司法的权威性。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这是因为,为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法院必须尊重自己的判断,不得随意做出或改变自己的判断。民事判决所具有的排除效力,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在罗马法上,奉行“一事不再理”规则。该规则认为,判决为事实审理的终点,承审员通过审理案件并确定案件事实后,即作出判决。判决之后,由承审员公开宣读,其任务即行完成,当事人不得对已裁决的事实再行争议。其目的就是把判决视为真理,以维护其尊严和稳定,避免当事人缠诉不休。终局性的判决,造成了作为诉讼程序最终目的的诉讼结果,发生争执的事实和权利变成彻底的没有争议的事实和权利,并对当事人和法院产生约束力。可见,“一事不再理”规则,限制了当事人依据同样的理由对同样的标的再行使诉权。它具有否定诉权的前提意义。

  本案中,法院就当事人争执的标的——10000元借款及孳息已作出判决,表明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标的已经进行处理。该判决虽尚未生效,但如果当事人不上诉,则必然发生终局效力。当事人要求法院对其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其实质是就同一争议要求法院进行二次处理,故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法院不应在同一审中确认该协议的效力。

  法院在一审中不应对该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是否表明该协议不具有约束力呢?并非如此。在民法理论上,和解协议又称和解合同,是当事人对其私权进行处分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合同法未明确规范之,故属无名合同范畴。如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利益,应认定该协议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和解协议效力的确认有如下程序:

  1、在上诉审程序中予以确认。在一审判决生效前,当事人须提起上诉,使一审判决不发生终局效力,从而使法院对该纠纷的处理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在当事人要求对该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对该协议依法进行审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确认该和解协议的效力。

  2、在执行程序中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以该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愿意履行该和解协议,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由执行员记录该协议内容,由双方签字或盖章,作为执行之依据,一经履行完毕,则不得再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从而使该协议的效力得以确认。若一方未履行该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和解协议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规定。但笔者认为,执行程序中的和解协议系当事人自愿达成,体现的是当事人对其私人权益的处分,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变更,在一方不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该协议。当然,因原生效法律文书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故守约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与原生效法律文书——两个执行依据,可由当事人选择其一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当然,申请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所需要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在被申请人违约的前提下。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自动履行和解协议。与判决结果相比,若协议内容体现为一方当事人对全部或部分权利的放弃,可由放弃权利的当事人做出放弃权利的书面说明,并交由法院附卷存档。
责任编辑: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