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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民事案件案件上升原因及对策
作者:王峻  发布时间:2010-03-25 09:40:4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固镇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大幅上升,2008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086件,同比上升了11%2009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248件,同比上升了13%。其中以婚姻家庭类、借贷类以及交通事故赔偿类居多。为进一步解决民事案件数量的上升和加强法院审理工作,经初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并提出相应措施:

一、民事案件数量上升的原因
  (一)降低诉讼费收费标准,积极开展司法救助。

   1、诉讼费收费标准降低。20061219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于200741起施行。该规定出台后,固镇县人民法院加大宣传降低诉讼费的收费标准,明确了诉讼费的缴纳管理,增加了收取诉讼费的透明度,使较多当事人选择以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开展司法救助。为了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救助,固镇县人民法院对“低保户”、“五保户”以及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孤儿等起诉的,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对追诉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等案件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据统计,固镇县人民法院自20071月至200912月,为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采取减、缓、免诉讼费达160余件30万余元。

(二)便民措施方便诉讼

1、进行普法宣传

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固镇县人民法院不断推出和完善便民利民机制,为了方便群众诉讼,多次组织相关人员进入社区进行普法宣传。同时,印制了1510000张便民诉讼指南,完善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制度,指导当事人诉讼。

2、巡回法庭审判

固镇县人民法院根据辖区状况,设立四个基层法庭,并根据各法庭分布的特征,在离法庭边远的乡镇及未驻法庭的地区共设立了6个固定的巡回审判点,对巡回审判案件设立“绿色通道”,规定凡是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当即立案,具备开庭条件的要当即开庭,并对巡回审判案件的当事人实行预约立案、电话立案,方便了当事人诉讼2009年共巡回审理案件221件,通过巡回审判,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使群众整体文化水平和法制意识大幅提升,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法律,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诉讼服务中心成立

2009630,固镇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成立,内设立案、调解、诉讼保全、开庭排期、文书送达、委托评估鉴定拍卖、案件查询、诉讼指导、信访接待、咨询答疑、诉讼费预收结算、便民服务等十余个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除开庭之外的诉讼事务均可在诉讼服务中心一次性办理完毕,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

(三)法院的公信力增强

解决民事纠纷的渠道很多,单位、居民委员会、行政机关以及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能解决大量纠纷,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依法调解力度不够,导致部分纠纷调而不决,且其制作的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执行效力,故更多群众愿意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再者,通过司法为民的宣传,群众对法院的职能更加了解,对法院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力度更加信任,认识到只有法院生效的裁决书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更愿意选择通过法院来处理自己的纠纷,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多发性案件增多

由于近年来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院在群众中的公信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民商事案件中尤其以婚姻家庭类、借贷类、交通事故类等案件居多。仅从固镇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来受理此三类案件的逐年上升幅度,作一统计比较和进行分析。

近三年来三类案件统计表:

年度

离婚(件)

民间借贷(件)

交通事故(件)

2007

456

119

86

2008

506

180

122

2009

553

209

136

 

1、婚姻家庭类

(1)、农村居民离婚案件。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增多,外出务工人员与留守人员之间,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之间的婚姻观念发生越来越大的改变,对婚姻的认识不再是那种因循守旧、从一而终,而是随着生活条件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而改变,最终导致离婚案件数量番升。

(2)城镇居民离婚案件。在城镇居民的离婚案件中,以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居多。由于男女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其个性较强,没有以前多子女之间的互相帮助心态,亦没有忍让之心;有的男女双方相识数月或数日后结婚,即常说的“闪婚”;更有甚者,是为了追求某种利益而结婚。这些,都导致了其婚姻不能长久,离婚案件增多。

2、借贷类

1)、金融机构融资渠道不畅,导致转向民间借贷。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出具借款,一般程序较为复杂、规范,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及担保条件要求严格。现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手中的剩余资金逐渐增多,相对于金融机构的借款来讲,传统的借贷方式更为方便、快捷,从而使得民间借贷得以迅猛发展。 

(2)同一债权人涉及多起案件现象增多。由于银行融资的困难,导致民间以高额利息出具借款现象日益严重。由于借款人大多都是通过亲戚、朋友介绍,出借人对借款人资信情况及还款能力要求不严,以致到期不能及时归还借款,导致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件涌向法院。

3、交通事故类

(1)公安交警部门监管不力。一些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缺乏监管力度,尤其是在农村,无牌、无证的拖拉机、摩托车大量存在,其上道行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2)道路基础设施薄弱。现有不少公路的路况、路面差,线型不好,运行的车辆、技术等级较低,潜伏着许多不安全的隐患;一些道路的标志、标识、标线、警示牌和安全防护设施不能及时到位,是导致事故接连不断发生的主要原因。

    (3)部分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职业道德素质不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量的私家车已涌入家庭生活。有的驾驶员在行驶中违章、违规,抢道占先、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车、甚至无照驾驶等,导致交通事故数量一路番升。 

    (4)非机动车及行人无视交通法规,违章现象屡禁不止。目前,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交警部门对此无相应的管理措施,驾驶人员超速行驶、违章行驶屡见不鲜;另一方面,行人违章现象更是十分普遍,横穿马路、见缝插针,全然没有“危险”的意识,造成了许多不该发生的悲剧。

    二、解决民事案件数量上升的相应措施

基层法院民事案件数量上升,既是群众对法院的信任,也是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肯定;然案件增多,办案人员却有限,“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

针对本院民事案件数量上升,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1、加强基层法庭队伍建设。基层法庭辖区广,多达几个乡镇,案多人少,尤其是审判力量薄弱,应引起组织的高度重视。

2、选任高素质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3、合理的运用审判力量,切实发挥现有审判人员能力和作用。对有审判职称的人员,应尽量投入到审判岗位上,以发挥其应有的效力作用。

4、法院录用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要求,对新录用人员应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前提条件,以缓解法官紧缺和审判力量薄弱的矛盾。

5、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审判人员素质。对于新出台的各种法律及司法解释,应不断加强学习,使有限的审判资源适应现阶段日益突出的案件增长趋势。

   6加大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缩短办案周期。在不违反程序法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办案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真正做到繁简分流,减少办案人员的工作压力。
    7
、注重调解,有效化解矛盾。把调解原则贯穿于审理民事案件的始终;不能调解的案件,应及时作出判决,并予以释明,以利于判后息诉。
    8
、成立专门的合议庭。针对某类多发性的案件,成立专门的合议庭,如婚姻家事庭、道路交通事故庭,充分利用有效的审判资源,集中解决某类多发性案件。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