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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按揭所购、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作者:五河县法院 万兆年  发布时间:2010-05-06 15:27:47 打印 字号: | |
  婚姻家庭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要通过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达到维护家庭关系和睦与社会稳定和谐的目的。婚姻家庭案件处理时难以避免地会涉及财产分割,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所拥有的各类财产越来越丰富,内容越来越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积极和消极财产)的难度也随之越来越大。

  对于一方婚前按揭所购房屋,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房屋处理,有观点认为,在偿还完所有银行贷款前,应当将房产权分时段分割为婚前婚后两部分,婚前个人支付的房价款获得相应比例的婚前房产权益,这属其个人财产;而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获得婚后房产权益,这部分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笔者认为,目前,按揭购房者一般都有产权证,只是该房屋由于购房者与银行的抵押贷款关系设立了他项权,购房人向银行偿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合同而产生的履行合同行为,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理解为是用夫妻共有的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离婚时欠款的一方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外一方,但还应注意夫妻双方的还贷的特殊性。如果按揭房处在一种升值的状态。还要适当给予另一方补偿,方显公平。

  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中还应正确把握购房时间点。例如:在婚前签了购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进行按揭贷款,并办了房产证,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有人认为,鉴于房屋在法律上属于不动产的范畴,根据物权公示原则,购房人获得所有权的时间点为登记时。还有人认为,判断这一问题关键是看房价款是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还是婚后以共同财产支付的。笔者认为,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正如婚前一方自建房屋,婚后才登记取得产权证,不能据此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样。
责任编辑: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