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曹伟系蚌埠市远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汽运公司)驾驶员,被告徐强系安徽丰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原物流公司)驾驶员。丰原物流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公司)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关系。2009年6月8日下午,被告徐强驾驶本单位所有的皖C0980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S101线178KM+530M处(丁字路口)左拐弯时,与沿省道由南向北直行的原告曹伟驾驶本单位所有的皖C01601号重型厢式货车相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曹伟受伤的交通事故。案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强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曹伟无责任。曹伟受伤后,在固镇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三天,经诊断:头皮挫伤,枕大池扩张,花去医药费520.10元。之后,原告将其所有的皖C01601号货车送到其投保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定点的天一汽车公司进行维修,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得知后,派员到场对受损车辆进行堪察,确定修理项目并定损23000元,该车在确定修理项目中计花费用29000元,被告丰原物流公司已支付23000元,下剩6000元,被告丰原物流公司以车辆维修费用过高为由不同意赔偿引起纠纷,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徐强辩称:事故发生当天,原告曹伟将皖C01601号车辆连夜开到蚌埠市天一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一汽车公司)进行维修。第二天上午,太平洋财保公司派人到天一汽车公司时,太平洋财保公司人员对事故车辆进行拍照,并电话通知固镇太平洋保险公司简善春到天一汽车公司,简善春对维修报价进行核定,但还未最终确认的情况下,天一汽车公司便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对6000元车辆维修费用的差价以及在事故中的责任,我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太平洋财保公司赔偿。
被告丰原物流公司辩称:被告徐强是我公司驾驶员,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划分有异议。曹伟是当晚九点多连夜把其车从固镇县事故大队开到天一汽车公司进行维修。第二天上午,我公司和太平洋财保公司到天一汽车公司告知原告及该修理厂应待保险公司核损后再行修理。对高出太平洋财保公司核定的数额,我们不同意赔偿。对于医疗费我们同意按相关规定处理。
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辩称:皖C0980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我公司投保,双方车辆在交警队对该起事故未划分责任的情况下,原告就自行将其车连夜开到修理厂进行修理,不符合相关规定,我公司可不予赔偿。对医疗费中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我公司同意赔偿。另外,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
法院认为,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和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曹伟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其身体受到伤害,在经济上受到损失,请求被告给付医疗等费用,应予以支持。原告远程汽运公司所有的财产,由于他人的过失行为致自己的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要求被告给付下剩的车辆维修费,因在事故车辆维修时,明知他人对其所有的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享有财产保险权利,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维修时本应积极会同他人的保险人,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但其却不予配合,违反有关约定,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徐强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虽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但确系履行职务,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丰原物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理应予以赔偿,但由于其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险,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转由其投保的太平洋财保公司承担。 太平洋财保公司身为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出险时,对其定损的数额与他人实际损失不等,可以依据保险法的规定,聘请具有法定资格单位对保险事故车辆进行评估和鉴定,然并非如此,本院受理该案后,仍不同意对受损财产进行评估,却要求他人以被保险人身份一起对车辆进行堪察后,再行进行修理,否则不予赔偿,其辩解理由应不予采纳。原告远程汽运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依据双方过错及公平原则酌情确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赔偿原告曹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合计828.23元;同时向原告远程汽运公司理赔车辆维修费2300元。
评析: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及到双方的过错责任、公平原则的运用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1、关于过错责任的认定
过错责任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原告的过错责任
原告曹伟是原告远程汽运公司驾驶员。曹伟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虽无责任,但在事故发生后,双方车辆均受损的前提下,明知被告徐强驾驶的受损车辆业已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在车辆维修时保险人到场定损后方可到定点维修处进行维修。但其不然,竟擅自连夜将其本单位所有的皖C01601号重型厢式受损货车送到别处修理,加大了受损车辆维修费用,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保险人拒绝理赔,引起纠纷。曹伟的职务行为,原告远程汽运公司应承担过错责任。
(2)被告的过错责任
被告徐强是被告丰原物流公司的驾驶员,太平洋财保公司是丰原物流公司的保险人。徐强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由于徐强的行为实属职务行为,其损害赔偿理应由被告丰原物流公司承担。于此同时,太平洋财保公司又是被告丰原物流公司的保险人,理应为被保险人承担理赔的民事责任。被告太平洋财保财保公司在理赔的过程中一味的强求自己定损的权利,单纯的依据有关规定的条款,拒绝向原告远程汽运公司理赔受损车辆的部分财产损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法官的职权。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在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公平正义的原则下进行,同时还应根据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案情,做到对原、被告双方都能起到公正的效果。就本案而言,原告曹伟与被告徐强均是在执行职务时引起的一起交通事故,当保险车辆出险时,原、被告双方法人单位均不同程度的存在过错责任。为公平、公正地依法裁判,法官首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各自的责任,确认原、被告双方的上述过错。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法官依照法律的原则和法律精神,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判决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赔偿原告曹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820余元,向原告远程汽运公司理赔车辆维修费2300元。 (作者单位:固镇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