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可靠吗?测谎是怎样进行的?测谎对心理素质好的人有效果吗?测谎结论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吗?测谎作为一项心理测试技术,对大多数非专业人员来说有着浓重的神秘感。随着生理学、心理学、医学、电子学等技术的飞速发展,测谎技术也不断得到完善,并一步一步地向我们走来。
A篇:揭开测谎的神秘面纱
由于工作原因,我亲历了两次测谎,一次是2008年7月,一次是2010年1月,分别是一年中最热和最冷的日子,地点是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心理测试中心。由于亲历过两次测谎,对测谎有些粗浅的了解,现把自己的感知感受记述如下。
一、测试必须自愿,心理辅导必不可少
测谎正式的名称是心理测试。我国目前还没有在法律上明确测谎结论的地位,测谎结论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运用在于当事人的授权。自愿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测谎并同意把测谎结论作为证据使用,测谎在民事诉讼中还是有使用空间的。目前心理测试机构还没有向公民个人开放,一般都是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不通过测谎难以查明的事实时才会委托测谎,心理测试机构也只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
在接受委托单位的测谎委托之前,测试机构会对被测试者进行心理辅导,测试者会用通俗的语言告诉被测试者什么是谎言,说谎是人人都有的行为,说谎是避免危险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人人都有理由说谎,以此来消除被测试者因受传统道德观念影响形成的对说谎的羞耻感;工作人员还会反复向被测试者说明测谎设备的工作原理,以消除被测试者的紧张情绪。最后,工作人员还会向被测试者说明测试可能出现的结论有哪些,这种结论一旦被司法机关做为证据使用,对被测试者权利义务会有哪些影响。在被测试者完全明白了测谎的含义并且仍然自愿接受测谎的情况下,测试机构还会让受测试者签署一份自愿接受测谎并同意将测试结论当成诉讼证据使用的文件,尽管大多数司法机关在决定委托测谎之前已经取得了当事人自愿接受测谎的文件,测试机构也不会因此而有所疏忽和懈怠。
二、测试环境很舒适,被测试者要有良好的身体和精神状态
直接用于测试的房屋有三间,分别是监控室、设备室和测试室。监控室与一般的会议室相似,醒目的是墙上有一个大屏幕,测试开始后,测试室内的活动会被从不同角度通过视频传送到监控室,测谎设备采集的各项数据也会以曲线的方式显示在大屏幕上,由于测试一般会涉及被测试者的隐私,测试开始后无关人员将被请出监控室。设备室存放着测试设备中不需要放在测试室中的部分,这些设备与测试室中的设备和监控室的大屏幕相联。开始测试之前,我们做为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被请进测试室参观,测试室被布置得十分简洁,一张写字台、三把椅子、一台普通的电脑、一台外形很象心电图机的心理测试仪。比较特别的是室内墙壁上的装饰图案,它由横竖几道约1厘米宽的蓝色玻璃线条镶嵌而成,说不上好看却在室内墙壁上绕了一圈。测试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蓝色玻璃后面安装着多个摄像头,这些摄像头会从不同角度记录下测试的全过程,录像资料是测试人员作出测试结论的依据的一部分,也是对测试过程规范性、科学性的监督和被测试者自愿接受测试的重要依据。
心理测试工作室温湿度被控制在25摄氏度和40%左右,无论是严冬还是酷暑,进入测试工作室人们都会感觉很舒适。测试中心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被测试者的身体和精神状态一定要好,饥渴、疲劳都是要避免的。由于我们是异地委托,到达心理测试中心时将近中午,测试中心的工作人员先安排我们休息一会,然后安排大家一同吃午餐,虽然是工作餐,但也比较丰盛,当然都不喝酒。饭后再安排一段休息时间。在休息与午餐的过程中,测试人员会主动与被测试者谈一些家长里短的轻松话题,以拉近与被测试者的心理距离,消除被测试人员的紧张感。有精神病史的人是不能接受心理测试的,有家族精神病史的人也会被拒绝委托。疾病会造成被测试者出现不正常的生理反应,患病者也不能接受测谎,被测试者身心状态要好。
三、相关问题会在测试前告诉被测试者
第一次委托测谎前,我最担心被测试人事前知道了被测试的问题,在测试人员提问时因思想上已经有所准备而会从容说谎,让测谎设备无法察觉被测试者在说谎。经历了一次测谎之后,我知道自己的想法完全是杞人忧天。测试者会在事前与被测试者充分讨论需要通过测试甄别的目标问题,询问被测试者自己认为的客观事实,告诉被测试者说真话的答案和说谎话的答案分别是什么,再把目标问题编制成只需要用“是”或“不是”回答的简单判断题让被测试者回答。
我把我的疑虑向测试人员提出,他们说:“完全没有必要担心,测谎仪测的不是谎言,而是被测试者心理受到刺激时的生理变化。”他们说,人在说谎时会稳定地出现一些生理体征,有些是人的视觉可以观察到的,如抓耳挠腮、腿脚抖动等不自然的动作,还有一些是人眼难以直接看到的,如:呼吸速率和血容量异常、脉搏加快,血压升高、皮下汗腺分泌增加、胃收缩等,这些生理变化由于受植物神经系统支配,是人的意识无法控制的,测谎仪能够准确地捕捉并记录下被测试者的这些生理参数,供测试者判断被测试者是否说了谎话。越是刻意说谎的人,思维过程越复杂,生理变化越明显,对记忆不清的事情不经意地说谎反倒不易被测出,让被测试者事前知道相关问题,会使他在说谎时异常生理反应更明显,更容易让测试者判断他是否在说谎话。
四、测谎的过程很简单
由于每个被测试者都有自己的生理特质,所以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判断被测试者是否说谎的生理参数标准,测试中,测试者会用准绳问题来确定被测试者在说真话与说谎话时的生理反映参数值。例如问一位来自安徽的被测试者“你是安徽人吗?”,要求被测试者分别回答“是”和“不是”,这样就获得了被测试者在说真话和说谎话时不同的生理反映参数值。然后再提出需要甄别的相关问题要求被测试者回答,将被测试者回答相关问题生理反映参数值与他回答准绳问题的生理反映参数值相比较,就能判断出被测试者是否说了谎话。
实际的测试过程要稍微复杂一些,被测试者进入测试室后测试人员要反复地就准绳问题和相关问题的含义与被测试者交流,直到被测试者能够明白无误地了解问题与答案的含义后为止,随后测试者把与测谎仪相联的绑带分别戴在被测试者的胸部、腹部、胳膊、手指等部位,这时被测试者难免有些紧张,实际上正式的测试并未开始。测试者就准绳问题和相关问题再次向被测试者反复询问,直到被测试者紧张情绪消除,能够自如地回答问题后正式的测试才开始。测试人员以不易察觉的动作悄悄打开隐蔽处的测谎仪开关,再次就准绳问题和相关问题对被测试者进行询问,反复三遍,测试结束。测试过程中,被测试者身体没有明显不舒服的感觉。
B篇:测谎,还事实以真相
时光不可能倒流,历史无法机械地重现,法官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事实,由于受人的认识能力的限制和证据的缺失,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有时不可避免地存在差距,最大限度地缩小这个差距,还原事实真相,几乎是每一位法官的理想,而实现这一理想的关键在于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完整。淮上区法院在诉讼中积极探索,大胆利用心理测试技术的发展成果,把测谎结论有条件地纳入民事诉讼证据的范围,对民事诉讼证据改革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案例一、原告在接受测谎前撤诉
陈金向法院起诉称,他与郭诚是朋友关系,两年前郭诚因做生意急需资金,自己看在朋友的关系上,借给郭诚现金30万元,后两人关系疏远,自己多次要求郭诚归还借款,但郭诚置之不理,自己无奈,起诉要求郭诚归还借款。陈金为证明自己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郭诚亲笔书写的借据一张。
郭诚面对前来送达应诉材料的法官表现得十分惊愕,他言之凿凿地说:“我借他30万元不假,可这钱我早已还清了呀!”
法院调解时,郭诚陈述了自己历次还款的经过,并说自己每次还款都在原告持有的借据背面记录了还款时间和还款金额,在最后一次还款后还亲手撕毁了借条。但面对陈金出示的借条原件,郭诚有口难辩,他能做的只有愤怒和赌咒发誓。
主审法官从原、被告的反常表现中感到本案有些蹊跷,于是引导双方接受测谎。当主审法官把测谎的原理告诉双方当事人时,郭诚立即提出了由他出钱让双方当事人都接受测谎的意见,陈金也表示同意测谎。两天后法官安排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测谎单位时,陈金没有到场,他委托律师送来了撤诉申请。
郭诚回忆说:“我的借条是用签字笔写在复印纸上的,不仔细辨别很难区分原件和复印件,现在想来,我每次还钱时,陈京向我出示的肯定是借条的复印件,我把还款记录也都写在复印件上了,最后我撕掉的也应该是复印件。如果没有测谎技术,我不是跳进黄河洗不清了,而是真的要跳黄河了。”
案例二、原告在接受测谎后撤诉
赵方是赵沟村村委会会计,赵圆是赵沟村建筑队负责人。赵沟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凡本村村民建房者均由村建筑队承建,为保证建房质量,防止拖欠施工费,建房户在建房前须将工程款全额交给村委会,由村会计保管,村会计根据工程进度向建筑队发放工程款,工程结束后,建房户对房屋质量没有异议的,村会计才能把全部工程款结算给建筑队。
2009年5月中旬,村民赵常准备建房,他把施工费14000元交给了会计赵方,赵方向赵常出具收到工程款14000元的收条一张,开工后赵常把收条交给了赵圆,收条是赵圆与村委会结算工程款的凭证。到2009年7月底工程结束时,赵圆分三次支取了工程款,每次支取的数额分别是7000元、3500元、3500元。2009年底赵方诉至法院要求赵圆归还借款7000元,他举出的证据是赵圆于2009年5月底写的一张借条,内容是借到赵常建房款7000元。赵圆对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他辩驳说这张借条是第一次预支赵常家建房款时写的,预支的施工款已随全部工程款结清了。赵方举出的另一份证据是赵常向村委会交纳建房工程款的收据,收据背面清楚地记录着赵圆三次支取工程款的记录,每次都有赵圆的亲笔签名。赵方说,赵圆第一次支取工程款写得是借条,后来又拿收据来结账,自己把赵圆第一次借支工程款的事忘掉了,又分三次向赵圆支付了14000元,这样赵圆就多支取了7000元,应当退还。赵圆说,借条是自己写的,收据背面的字也是自己签的,写借条、签名都是按赵方的要求做的,否则他不给钱,自己一共只领了14000元,没有多领7000元,当然不同意退款。双方对赵圆结算的14000元工程款中是否包含借条上的7000元各执一词。主审法官向双方介绍了心理测试技术后,赵方和赵圆都欣然要求测谎,他们向法院递交了要求测谎的书面申请,并都同意将测谎结论作为证据使用。2010年4月,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心理测试中心给出了测试结论,赵圆通过测谎,赵方没有通过测谎。
面对测谎结论,赵方撤回了起诉。
案例三、测谎结论增强了法官对事实的内心确信
2007年4月10日晚,家住乡道边的周云真正在家收拾家务,突然听到门外传来东西倒地的声响,他出门打开室外门灯一看,发现路上一前一后倒着两辆燃油助力车,每辆车边各倒着一个人。倒在前面的人慢慢站了起来,对周云真说:“看,我的手也被摔伤了”,接着他又扶起了自己的助力车,请周云真打电话报警。周云真认识这人,他叫周正勇,与自己住前后村,还有点沾亲。这时村卫生室的医生陈会走了过来,她看了一眼倒在后面的人说:“这人快不行了,赶快报警!”周云真用自己的手机先后打了“120”、“110”报警电话。这时围观的人越来越多,有人对周正勇说:“你还不快走?”周正勇就推着助力车离开了现场。接到报警的“120”急救车把倒在后面的人接走了,随后赶到的交警勘验了现场,并在现场发现了周正勇助力车上脱落的碎片一块。倒在后边的人叫郑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尸检表明,郑渊脑后枕部有摔伤,当晚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郑渊的女儿郑小荣接到通知赶到医院时郑渊已经死亡,郑小荣认为郑渊是酒后驾驶助力车自己倒地摔死的,便把郑渊的遗体火化了。三天后郑小荣接到匿名电话,说她父亲可能是被周正勇撞死的,周小荣把这一情况报告了交警,交警部门经过对两辆助力车鉴定后结合现场勘验结果认定:两车之间没有撞击的痕迹,但不排除人与人或者人与车接触的可能。郑小荣以周正勇驾驶助力车与郑渊相撞致郑渊死亡为由起诉,要求周正勇赔偿死亡赔偿金等20万元。
周正勇在法庭上是这样陈述事情经过的:当天晚上我骑助力车回家,看到前方有一个人把助力车骑到了路基下面,上来的时候很费劲,也不稳,我就从他的旁边超过去,为了避让他,我也摔倒了,超车的时候双方没有接触。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周正勇在驾驶助力车超越郑渊的时候双方人与人或者人与车是否曾接触,现有证据材料表明周正勇在超车时与郑渊曾经接触的可能性大于没有接触,但由于证据不充分,法官在认定这一事实时尚感内心确信不足。这时郑小荣提出了对周正勇测谎的申请,她说:“如果周正勇接受测谎,并且测谎结论也说明周正勇在超车时与我父亲没有接触,我就自认倒霉,撤回起诉。”周正勇在听了法官对测试技术的介绍后同意接受测谎并同意把测谎结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心理测试中心接受了委托,该测试中心提出的相关问题是:“你在超车的时候碰到那个人了吗?”周正勇回答说“没有。”心理测试中心的结论是周正勇没有通过测试。法官由此增加了对周正勇在超车过程中与郑渊曾有接触的内心确信,并根据郑渊醉酒驾驶的事实,依法做出了部分赔偿的判决。周正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C篇:民事诉讼呼唤心理测试技术
从全盘否定到理性对待,从学习引进到自主研发,从实验室研究到有条件地应用,心理测试技术在中国走过了漫长而曲折的历程,心理测试技术何时才能堂而皇之地走进民事诉讼的法庭,我们期待着。
一、人人都会说谎
古人说人无信不立,今人提倡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古今一理,诚信总是被倡导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谎言提供的虚假信息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程度,人们不得不为避免和挽回谎言造成的损失而投入人力物力,谎言增加了社会生活的成本。为了降低谎言增大的社会生活成本,古往今来人们都把说谎列入不道德的行为之列加以谴责,甚至不惜编出另外一段谎言,告诉孩子,说谎的少年最后被狼吃掉了。
其实说谎并非洪水猛兽,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有时说谎比说真话的社会效果更好,例如有人面对经常借钱不还的人谎称自己没有带钱,医生为防止患者产生恐惧心理不会把严重的病情直接告诉患者本人。显然我们不能把这类说谎行为归类于不道德、不诚信的行为,于是有人给这类谎言起了个美丽的名子—善意的谎言。
并非所有的谎言都是善意的,就一般情形而言,谎言是人类自我保护的工具。产生谎言的直接原因是说实话存在受到伤害的危险,人们为了避免这种危险的发生而选择了说谎,只有当人们不会因为说实话而受到不应有的伤害或不至于伤害到无辜的人们的时候,善良的人才不会选择说谎,但仍不能排除那些为逃避责任或图谋获取不当利益的人仍要说谎。在复杂的人类社会中,说谎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只有痴呆者和婴幼儿不会说谎,因为他们的大脑发育不健全,没有危险意识。
二、测谎古已有之
毫无疑问,恶意的谎言是不受欢迎的,为了揭穿谎言,探究事实真相,古代的司法官们就尝试着使用测谎术。东汉思想家王充在《论衡•是应篇》中说:“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说的是舜帝时的司法官皋陶用神羊断狱的故事。皋陶在审理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存疑案件时,会让一只羊抵触犯罪嫌疑人,如果羊抵触了犯罪嫌疑人,则认定犯罪嫌疑人犯了罪并说了谎,反之则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说谎,也没有犯罪。毋庸置疑,羊是无法识别说谎者的,但在君权神授的时代,人的意志更容易受到神的力量的威慑,而对司法官派出的“神羊”,大多数说谎者都会出现恐惧的生理反应,没有说谎的人则要坦然得多,司法官察其颜,观其色,结合案情来判断他是否说谎,是否应当治罪。当然这些恐惧的生理反应是指人眼能够观察到的反应,无疑这种判断的错误率是很高的。
西周时期的司法官就懂得运用“五声听讼”的五听观察法来判断当事人是否说谎。所谓“五声听讼”指通过观察当事人及证人的辞(观其言,不直则烦)、色(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观其眸子,不直则悚然)来判断其言辞及其提供证据的真伪。“五声听讼”反映了测谎心理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韩非子•难三》中记录了一起典型的五声听讼的案件。郑国相国子产早晨出门听到一死了丈夫的妇人在哭丧,就派官吏把妇人抓来审问,结果查明是该妇人亲手绞杀了丈夫,别人问子产是如何发现隐情的,子产说:“人死了,亲人的哭声应当是哀痛的,而这妇人的哭声中没有哀痛,而是充满了恐惧,肯定有奸情。”五声听讼,去伪存真,现代司法人员也应具备这种能力。
三、认识现代测谎技术的心路
古代的测谎术主要靠的是司法官的社会经验和智慧,现在的测谎技术则是以生理学、医学、心理学、机械学、电子学等有关原理和方法为基础的一项综合性的科学技术,又称多参量心理生理测试技术。它是由专门技术人员运用综合编题技术,通过提问的方式对被测试者施以心理刺激,并通过专门的仪器设备对其回答问题时的生理反映进行描述记录,以此评判被测人员与所确定行为活动之间关系的一项实验心理技术。四十年前普通中国人是通过小说《红岩》知道有测谎设备的,在小说里美蒋特务沆瀣一气,讯问被捕的共产党员时使用测谎仪,妄图以此获取共产党的组织秘密,被讯问的共产党员机智地破解了敌人的花招。也正是因为如此,新中国成立之初,人民政府把测谎技术当成帝国主义伪造证词的工具而对它全盘否定。改革开放为测谎技术在国内的发展带来了生机,目前测谎技术在刑事侦查领域得到了普遍应用,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这一批复确立了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可以有条件地使用心理测试结论的原则,即心理测试结论可以作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的参考依据,但不能直接作为证据。心理测试目前在刑事诉讼中被经常采用,其主要被用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要求通过心理测试排除自己犯罪嫌疑的场合,起到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刑法追究的作用。
四、测谎技术在民事诉讼中应有更大作为
测谎技术在民事诉讼中应用得不多,主要原因是测谎活动得到的结果--测试结论的证据能力,即测试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尚未得到普遍的公认。
笔者对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能力持肯定态度,理由如下。
从学理角度分析,民事诉讼法并不排除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能力。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里有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就是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设备对专业问题分析后作出的说明。而心理测试结论正是由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测试者)运用专业知识(心理学、生理学、电子学等)和专业设备(心理测试仪、电子计算机等)对专门问题(被测试者是否说谎)进行分析后作出的说明,符合鉴定结论的特征。司法实践中审计师的审计报告、评估师的评估报告名称也不是“鉴定结论”,但谁也没有否认它们的鉴定结论性质,将它们排除在证据之外。心理测试报告实质上是鉴定结论的一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
从民事活动的特点来看,当事人自愿接受测谎符合自愿的原则。自愿是民事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法无禁止即自由。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人意愿为自己设定权利和义务。当事人选择测谎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自愿的原则。测谎过程不可避免地触及当事人的隐私,但只要是当事人完全自愿地选择了测谎,隐私也就不再是隐私了,至少表明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放弃了对隐私的保护。
从测谎技术的准确性来看,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测谎技术的准确性在85%到98%之间,有人认为,测谎技术的准确性既然不能达到百分之百,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事实上任何鉴定结论的准确性都不能保证达到百分之百,都是有可能出现错误的。从概率学角度分析,诉讼过程中运用一定的证据对待证事实进行的证明,其本质是一种以数量化分析为基础的演绎与推理,而所有的推断通常都应当允许存在一定范围内的误差,存在一定的误差是人的认识能力在目前发展阶段上的必然结果,我们只能以这种认识能力去判断心理测试结论的准确性与可靠性,而不应因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而放弃认识活动中的能动性,否认心理测试结论的准确性与可靠性。测试结论与其他鉴定结论一样,其准确性因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心理测试普遍达到的85%到98%的准确性可以满足民事诉讼高度概然性的要求,可以作为间接证据帮助审判人员分析认定案件事实。
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我国目前尚未开展对心理测试资质的登记工作,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无心理测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未纳入(鉴定人)名册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社会相关专业中,择优选定受托单位或者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心理测试就属于未纳入鉴定人名册的社会相关专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法医类鉴定、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等四类鉴定,实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制度。第九条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司法鉴定人登记的项目是有限的,对于国家登记项目以外事项的鉴定不受鉴定人名册登记的限制,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通过协商、指定的办法确定鉴定人进行鉴定。我国尚未开展心理测试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工作,没有心理测试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名册,在需要进行心理测试时,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地选择心理测试项目和心理测试机构进行心理测试,这符合民事诉讼自愿的原则。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当事人自愿接受测谎,赋予心理测试结论以证据能力,应当予以准许。
五、慎重使用测谎技术
鉴于司法实践中对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能力存在较大争议,民事诉讼中应用测谎技术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在原有证据能够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尽量不使用心理测试的方法;二是须各方当事人完全自主、自愿选择心理测试;三是测试内容应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四是由各方当事人自主选择鉴定机构;五是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将测试结论作为证据使用。以上各条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入卷备查。
(作者系淮上区法院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