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办案过程中,我们经常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往往造成的损失是双向的,既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损失,机动车一方也有可能存在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只规定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损失如何承担,但对机动车方的损失如何承担没有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碰撞,机动车是否有权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赔偿己方的损失(尤其是在非机动车、行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相关规定,新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也没有规定。理论界有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并未规定受损害的机动车一方可向有责任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索赔,但该法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不仅适用于机动车方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损害的赔偿,也可适用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处理原则,关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的规定,也已蕴含了无过错责任的承责方可向有重大过错的相对方索赔的权利。因此,有损失的机动车一方可以向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索赔。但通过考量法律确立侵权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行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立法目的,很显然是为了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方必须承担责任,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过失相抵规则,已经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方有权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赔偿其损失,就难以体现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更无法强调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不能够体现人的生命、健康的价值至高无上的宗旨。因此,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除故意外,即使存在重大过错,也不应当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怀远县法院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