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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调解策略 加强民商案件调解工作
作者:葛怀燕  发布时间:2010-08-03 09:06:18 打印 字号: | |

    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也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在民商审判案件中,诉讼调解以其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被较为广泛适用。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民商案件比例呈上升趋势。因此,做好民商审判案件的调解工作,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平稳发展,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要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必须注重运用调解策略:

    一、正确把握调解原则。首先,保障程序公正,做到热情服务。正当程序和热情服务是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始终的,是对执法者外在的和最基本的要求,它保障了整个诉讼活动的正当性,并让当事人感知和判断实现权利的正当与否。所以,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规范送达、权利义务及举证期限的告知、证据交换等诉讼中的每一环节,让当事人的权益得到行使,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待遇与氛围,从而从心理上让当事人自愿调解解决纠纷。而热情服务,则是法官通过自身形象、人格魅力以及工作态度,取信于当事人,产生亲和力,消除当事人对法院的对抗性和不正确认识,并可以钝化当事人的矛盾,促进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耐心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坚持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工作。

    其次把握调解时机是调解成功的重要条件。法院调解的顺利与否,成功与否,与承办法官能否把握调解时机紧密相联。如在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对立较大的时候,就不能急于进行调解。此时若勉强调解,反而可能会使当事人对法官调解的合理性产生一些怀疑。案件审理中对情绪不稳定和言辞激烈的当事人,则应延长调处时间等。

    再次事实清楚、责任分明要把握适度。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应当“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但实践证明这与调解的机制是相冲突的。因为若双方当事人坚持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则表明当事人实际已经不存在调解解决纠纷的愿望了,双方很难在实体权利上再作出让步,调解的可能性很小了。我们认为,调解的目的是为了使当事人迅速和平地解决争议,其本身就包含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的不追究,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为,是当事人自愿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其所作出的让步。因此,我们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可以把握这样的原则,不必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要照顾当事人的“爱面子”心理,实行“模糊调解”,使得当事人双方均有台阶下。在操作上,主要应在当庭调解中,处理好庭审小结与法庭调解的关系,把握好庭审小结的时机,通常可以先主持调解,调解不成再进行庭审小结,然后再组织调解的模式。因为若在法庭调解前就已经庭审小结完毕,则事实、责任都比较清楚,就很难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了。

    二、正确运用调解方法。一是把握个案特点,在正确掌握调解时机的基础上,因案制宜,有的放矢。因案制宜是调解成功的关键因素。调解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特点、案件类型及个案当事人的特点,充分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如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在组织交换证据、质证时,发现争议焦点即确定调解方向,分别与双方当事人交流思想、组织调解。二是在调解过程中,针对不同性格、不同知识层次的人,可以采取不同的宣传、教育、疏导方法和形式。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注意调解语言的运用,同样一个说服的理由,使用不同的语言,往往会有不同的效果。有的说出来当事人很容易接受,有的当事人就接受不了。因此在调解中要注意语言的运用,使调解语言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尽可能有较强的亲合力、感染力,从而增强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认同感。三是巧借外力促成调解。如基于当事人血缘、地缘关系,利用其朝夕相见,打完官司,日后还得相处的现状,主动通过其亲友做工作;利用基层组织、民调组织的力量进行调解。因为他们贴近群众,熟悉情况,有充足的时间和较多的方式与当事人交流,可以情理相融,钝化当事人间的对抗,在调解工作中起到“润滑剂”的作用;还可以发挥法官释明与风险告知的作用。基于当事人对诉讼知识的欠缺,法官应主动、适当地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对诉讼中的事项进行阐释,对诉讼中的风险予以告知,从而引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做出判断,以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通过释明与风险告知,当事人就会明白,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将会判决,各种风险及诉讼成本会大大增加,从而使当事人权衡利弊,作出比较明智的选择。

    法院调解制度作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在追求更高的法律效率和完善的社会效果方面,具有判决所无可比拟的优势。不仅可以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而且避免了当事人之间关系破裂或受到重大损害,同时也避免了因判决加剧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并避免纠纷以另外的形式在别处爆发。民商审判工作历来是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重头,担负的任务重,涉及面广,如处理不当,往往容易造成纠纷隐患,甚至酿成刑事案件,因此重视调解工作,加强调解工作,注重调解策略,提高调解成功率,对于从根本上做好民商审判工作,更好地实现法律的目的,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怀远县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