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公正是审判权所要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是,公正本身包含有太丰富的内容。因此,审判权公正的价值取向,是想真正实现审判权公正行使不得不首先解决的问题,即将公正放在审判权的范畴内研究。本文论述了公正本身的复杂性、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价值取向及这一价值取向对法官的要求。力图从源头上解决审判权公正行使的问题。(全文约9300字左右)
关键词:公正 审判权 价值取向 法官
以下正文:
引言:审判权公正行使的问题是一个常谈的问题,但也是一个常谈常新的问题。从审判权诞生的那一刻起,公正就是它的题中应有之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正是审判工作的一个永恒的主题。因此,它一直是法学家、法学研究者、法官、其他法律工作者,甚至普通民众对审判权所寄予的最大期盼,同时也是一切法律人永不会冷落的研究课题。一切法学、法律的研究,最终目的都是为寻求最大程度实现公正的最佳途径。但是,由于公正自身的复杂性,也由于每一个个体(包括个人和群体)的主观和客观的差异,使得我们每一个个体对公正的理解都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那么审判权所追求的公正应当是怎样的公正呢?这是方向和目标的问题,是我们研究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先明确方向和目标,才能为抵达目标寻找合适的路径。如果不能先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而谈论公正行使审判权,那么只能是流于空谈,结果使我们的研究陷入一种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尴尬境地。本文将试从价值取向出发,谈谈公正行使审判权对法官的要求。
一、公正的复杂性
公正是一个很复杂的命题,包含有逻辑学、哲学、社会学、法学等很广泛的内容我们在这里所要讨论的仅仅只是与审判权有关的公正,是为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得不讨论,不得不明确的问题。
(一)公正具有相对性
“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1这是两千年前的古人面对社会的不公正发出的喟叹。“钩者”,何其小也,“国者”何其大也;“诛”,何等严厉的刑罚,“诸侯”何等显贵的地位。这句话以行为和结果的强烈反差,鲜明而深刻地反映了一种不公正的社会现象。但是,这种不公正只是一种社会的不公正,充其量也只可能是法律的不公正,却不是司法或者说审判的不公正。把这个问题拿到法律的层面来探讨,就可以看出这一点:法律可以规定“窃钩者诛”,并且通过审判去适用;却不会规定“窃国者为诸侯”,这不是立法可以规制,更不是司法有能力执行的。公正具有相对性,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存在太多的不公正,并不都是审判权所能解决的。我们要研究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就应当将其置于审判权的语境当中。
(二)公正具有阶级性
对公正的追求天然地存在于人性当中。从原始社会末期的神明裁判起,就反映出人们对公正的追求,尽管这种实现公正的方式在今天看来是荒谬的,却不能以此否定先民们自发地追求公正的朴素愿望。但是,人们对公正的理解和追求的目标并不相同。大家都知道,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产生了阶级。这些不同的利益集团都从自身利益出发,去理解公正,就形成了不同的公正观,这就是公正的阶级性。和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其他内容一样,各种社会形态中的统治阶级把他们的公正观上升为占统治地位的国家的公正观。奴隶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公正观是奴隶和奴隶主地位的公开不平等;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公正观的核心是公开的等级制度;而资本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公正观则具有很强的虚伪性,以种种形式的公正来掩盖实质的不公正。我们对公正的探讨,决不能抛开其阶级性。
(三)公正具有时代性
即使是同一种社会形态,在不同的时代,由于历史背景条件不同,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不同,对公正也有不同的要求。在这里,举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不同阶段的土地法或土地政策加以说明: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的总路线是:“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2那时,国内的主要矛盾是广大人民和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国民党反动派之间的矛盾,正是这种历史背景条件决定了当时让农民均分土地是多数人欢迎的公正。抗日战争时期,国内主要矛盾演变为民族矛盾,抗日根据地的土地政策变为“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3这一政策所体现的对公正的价值追求,适当考虑了地主的利益,为的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打倒日本帝国主义”。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了实行“耕者有其田”4的土地制度,这一制度对公正的定位也反映了时代的要求,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为迅速赢得解放战争的胜利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当时的共产党政权看清了形式制定了符合时代对公正要求的政策或法律,取得了巩固政权,赢得胜利的良好效果。这种时代性虽然反映在政策或立法公正的层面上,但对审判公正同样适用,因为审判是立法的延伸,立法的目的正是通过审判来实现的。
(四)公正具有民族性
“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5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不同的民族具有不同的地域、语言、经济生活和心理素质。这种种不同体现在公正观上,赋予了公正以民族性。比如在我国实行了几千年的一夫一多妻制,在西方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就很少出现过。这就反映了不同的文化在心理上对夫妻关系的不同的价值判断。我们中华民族在封建伦理道德的制约下,认为男子纳妾是不违反纲常,也即不违反公正的,倒是阻止丈夫纳妾的女子可能会被视为不贤之妇。而西方在基督教教义的支配下,则一直严格执行着一夫一妻制,在这种制度下,当然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公正的。再比如,在具有英美法系传统的国家,常常会不惜牺牲实体公正来换取程序的公正。其中著名的案例有欧内斯多•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和布鲁尔诉威廉姆斯案。而在以大陆法系为传统的国家则正好相反:“无论程序如何,无论手段如何,只要结论是公正的,就是司法公正。”6在这样的国家,很难想象会出现以程序公正破坏实体公正的情形。而在我们这个以强调中庸的儒家文化为传统的国家,遇到这类情况,处理起来则要灵活得多。
二、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价值取向
结合审判权的现状,针对上述公正的几个方面的特性,谈一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价值取向。
正如人民是一个很奇妙的词语一样,公正也是一个很奇妙的词语。任何人都可以拿公正来说事:狼认为每天有羊吃就是公正,而羊则认为永远不要被狼吃才叫公正。正是由于公正的这种可塑性,和如上所述的公正的种种其他属性。同时也由于我国审判权所特有的人民性,及现实中,审判权面临的种种尴尬处境。使得研究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价值取向成为必要。
(一)审判权公正行使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宪法和法律设定的公正
如前所述,公正具有相对性,如果试图追求绝对的公正只能陷入一种无所作为的虚无主义境地。只有将公正置于特定的语境中,公正才有意义。审判权是一项国家权力,是宪法赋予审判机关的适用法律作出裁决的权力。我国现行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由此可以看出,审判权来源于宪法,而其存在的价值则是通过适用法律作出裁决以维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平正义。即通过审判权的行使实现个别公正,从而为最终实现整体公正,即社会的普遍公正服务。“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全权代表和集中体现。从依法治国的意义上讲,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公正可言了。”7因此,研究审判权公正行使,应当将其置于宪法和法律的语境中,即审判权公正首先应当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审判权有能力实现的公正。而不应当是无限制的、可以随意定义和修饰的公正。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审判权只承担审判公正的义务,而不必为与审判无关的任何不公,包括立法不公,承担责任。其价值取向首先应当是宪法和法律为之设定的公正。
(二)审判权公正行使的价值取向应当是人民的即多数人的公正
公正的阶级性和我国审判权的人民性决定了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价值取向应当是人民的即多数人的公正。
如前所述,公正具有阶级性。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审判权是国家权力,因此,我国的审判权具有人民性。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占统治地位的是广大人民,占统治地位的公正观也是人民的公正观。审判权是广大人民进行政治统治的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其最终目的是通过维护公平正义以实现人民的统治。广大人民已经通过立法将多数人认可的公正上升为国家意志。行使审判权就是通过在审判中的自由裁量将已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多数人的公正付诸实施。也就是说,立法确立了整体公正、多数人的公正,而审判则通过实现个体(个案)公正来体现这种整体公正、多数人的公正。“笔者认为立法公正主要追求的是整体公正,即法律的普遍公正;而司法公正主要追求的个体公正,即法律的个案公正。司法活动都是围绕具体案件进行的,因此我们追求司法公正必须从一个个具体案件做起。”8这两者是一致的,只有个案公正了,才能实现法律的整体公正。审判权就是通过适用法律,实现多数人的公正观。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实现审判机关的根本职能。
(三)审判权公正行使的价值取向是真心实意的、看得见的公正
如前所述,公正具有时代性。研究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价值取向应先从我们的国情入手,从我们这个时代审判权的现状入手。很多人对审判权期许太高而信任太低,使得审判权陷入一种尴尬和被动的境地就是我国审判权的现状。这些人的逻辑是:先确定一个结论,即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应当是为人民服务的,但却是黑暗的(这个结论与改革开放以来的司法腐败有关,与当前社会转型期存在的各种矛盾和很多社会不公有关,也与两千年封建社会的司法腐败有关,还与文艺作品的夸大渲染和网络、媒体为迎合人们的猎奇心理的炒作有关),然后由这个结论推出:我的诉求则全是正确合理的,全是应当由法院实现的,为人民服务就是要按我所想的方式满足我的要求,做不到这一点全是由于法院的黑暗、腐败和不公造成的。这个逻辑看起来多么荒谬,但却实实在在存在于一些人的观念中。甚至还有一部分当事人,在无理诉求得不到满足时,利用人们的这种观念,通过上访或者网络、媒体炒作意图影响法院审判,以满足其无理诉求。因为很多人的思维在上述逻辑的支配下,遇有当事人对审判不满的情形,不分青红皂白,想当然认定是法院的错。比如前不久,湖南发生的枪击法官案,中国新闻网一经报道,立即有人评论“中国司法机关无信可言,枪杀活该”,9这虽只是个别的声音,但也是一个声音,从一定程度上也可反映出我国现阶段审判权所面临的被动局面——即为各种各样的不公正及少部分人的无理诉求买单。取信于民,扭转这种由于不被信任而疲于应付,甚至不得不曲意迎合部分不正确的价值观从而影响公正审判的被动局面成为我们当前审判工作面临的主要课题。
1、拿出诚意,真心实意的公正才能取信于民。鲁庄公十年春,齐师伐鲁,庄公应战之前,曹刿和他有一段精彩的对话:“问:‘何以战?’公曰:‘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必以分人。’对曰:‘小惠未?蹋?窀ゴ右病!??唬骸???癫??ジ壹右玻?匾孕拧!?栽唬骸?⌒盼存冢?窀ジR病!??唬骸?〈笾???洳荒懿欤?匾郧椤!?栽唬骸?抑?粢病?梢砸徽健U皆蚯氪印!??0这一段对话的意义决不仅仅在于它的军事价值:以民为战争之本。同时也体现了它的政治价值:取信于民。怎样取信于民呢?“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必以分人”吗?当然不够,那只是小恩小惠,并且还不能遍施于民,老百姓是不会听从的。象我们审判机关今天所说的“一张笑脸相迎,一杯热茶相送”,上门立案等一系列亲民、便民举措当然是很好的,但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一层面上,将也会成为“小惠未?蹋?窀ゴ右病薄P惺股笈腥ǖ姆ü伲?挥姓嬲?≈抑笆兀?瞎?〈?做到“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才体现了对公正真心实意的追求,才能取信于民。
2、取信于民,应当将这种真心实意的公正,置于公开和透明的状态.,让大家看得见.看得见的公正将审判权行使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可以使审判机关及时发现错误和不足之处,尽快予以纠正; 看得见的公正将审判权行使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可以使审判机关保持警醒和谨慎的状态,对自己的工作不敢有丝毫懈怠; 看得见的公正将审判权行使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可以展现审判机关的坦诚、无私和无畏,获得广大人民的理解和支持,使人民真正成为审判工作的坚强后盾;看得见的公正将审判权行使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可以使广大人民更多地了解审判工作和审判职能,以消除对审判机关的不合理的要求和期盼。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审判权公正行使的价值取向是真心实意的、看得见的公正。
(四)审判权公正行使的价值取向是灵活性的,适度的公正
如前所述,公正具有民族性。一个民族的传统和文化,直接影响审判权公正行使的价值取向。“司法公正是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基础的,因此不同国家基于不同文化传统所确定的司法公正,必然要反映这种价值观念上的定位和取向”11 在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发展史中,对整个社会和人们的生活、思想、制度影响最为久长和深远的是儒家的思想文化。直至今日,其仍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当然包括法律领域。学界一般认为,儒家的法律思想包括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孟子以“仁政”为中心的法律思想,荀子礼法相结合的法律思想。这些法律思想被中国两千年封建社会奉为正统。但在今天真正深深影响我们审判的却是儒家的中庸思想。“中庸之道是中国文化的骨髓,作为一种方法论,它已经深深渗透到了与中国文化有关的每一个元素和成分之中,成为构成普遍的文化心理和社会心理的核心要素之一。每个置身于中国文化视野中的社会成员,无论你愿不愿意,承不承认,你都无法摆脱那与生俱来的中庸的思维模式和价值观。因此,正确地认识中庸之道,并加以合理的应运,既是一种智慧,也是一种无可回避的文化责任。”12正因为,中庸之道作为一种方法论成为我们每个社会成员与生俱来的思维模式和价值观,所以我们的审判权公正行使的价值取向要不可避免地受其影响。中庸之道对审判权最大的影响就在于所主张的对“度”的把握。即在行使审判权中,强调一种适度的公正。这种对度的把握,是审判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其把握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审判质量的高低和审判的社会效果,也即审判机关作为国家机器其职能的实现程度.“度”在审判的价值取向上,体现了一种灵活性,“儒家文化重视法律适用中的灵活性,追求结果的人性化”。有一个案例:“汉朝时,一位父亲和别人打架,儿子上前帮忙,但不小心伤到了父亲。按照法律,这是死罪。但是法官考虑到了儿子的动机,原心定罪,因此,就免其死罪。”这种灵活处理案件的方式正是反映了儒家文化中对度的把握:适用法律,但不拘泥于法律,公正要适度。
三、从价值取向看公正行使审判权对法官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规定“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因此法官是审判权的主体,审判权是通过法官的审判活动实现的。审判权实现的过程,就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在法律既定的条件下,法官的道德品质、人生经历、文化修养、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对公正行使审判权即自由裁量起着决定作用。事实上,审判的不公,很少有公然违反法律的不公,多是自由裁量的不公。换言之,就是一个公道自在人心的问题。因此,谈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得不从对法官的要求说起。
1.宪法和法律规制的公正要求法官精通法律,廉洁自律。很难想象,一个对法律一无所知或者一知半解的人能准确而公正的适用法律。只有认真刻苦地研读法律,并且能够融会贯通地理解和掌握法律,才有可能自如地运用法律,在适用法律行使审判权时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及其精神。但是,精通法律只是公正行使审判权对法官最起码的要求。一个精通法律的法官若想违反法律,规避法律或者钻法律的漏洞也许会比不懂法律的人做的更为巧妙和隐蔽。所以法官在精通法律的前提下还须廉洁自律,至少不应当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故意作出违反法律的判决。
2.人民的、多数人的公正要求法官政治坚定,以民为本,要有正义感。法律的适用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法律的规定总会有一定的弹性范围,为法官留出自由裁量的空间。由于法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甚至会出现法律规定的空白地带。这一切,在增加审判工作难度的同时也增加了法官在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面对这种情况,法官必须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以民为本,首先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要使自己的判决以人民利益为重,符合多数人对公正的价值目标。俄国作家契诃夫有一个著名的短篇小说《柔弱的人》,描写一个叫尤丽娅的家庭女教师,在被一个彬彬有礼、道貌岸然的雇主,以种种理由和借口,剥夺了几乎全部的劳动所得后,在接过仅剩的十一卢布时,仍然说:“谢谢”。雇主问“为什么‘谢谢’?”,她答:“为了给钱。”13这篇小说反映了一个很深刻的社会现象:强势对弱势的道貌岸然的压迫和劫掠。勿庸置疑,多数法官在审判活动特别是调解过程中,都会遇到这种“柔弱的人”。能否利用审判权的自由裁量权最大程度地维护“柔弱的人”的权益,是评判一个法官是否具有正义和良知,及有多少正义和良知的最好标准。一个趋炎附势,压迫弱者的裁判即使不违反法律,也是不公正的,不符合人民利益的。因为这种裁判将引导一种错误的价值观:弱肉强食。这对整个社会公正来说是一种伤筋动骨的损害,在根本上违反了审判权的人民性。因此 法官应当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维护多数人的公正的法官,是正义的化身。
3.真心实意的,看得见的公正,要求法官品行高尚,恪尽职守。
在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特别是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的那一段时间,曾有人提出“清官是社会的不幸”,还有人设想在程序和制度日益完善的情况下,对法官将不再有道德要求。这些想法的荒谬之处在于,它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人类社会的一切活动是以人为核心的,无论制度多么完善都要人来实施,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还是人。因此 ,公正行使审判权对法官不但有道德要求,而且还有比常人更高的道德要求。大家都知道,若要进行一项简单劳动,只要认认真真做就能达到很好。但是,审判工作是一项技术要求非常高的复杂劳动。即使是一个恪尽职守的法官,殚精竭虑,毫不懈怠,也难免会有差错,出现“小大之狱,虽不能察”的情形。至于那些大而化之,骄傲浮躁的人,其审判质量就可想而知了。而事实上,只有恪尽职守的法官,才会真心实意地为实现公正不辞辛劳,殚精竭虑。同时也只有品行高尚、正直无私的的法官,才能够具有亲和力,取得人民的信任。“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一名法官,是否高尚正直,是否真心实意地以实现公正为己任,最终是逃不出人民的眼睛的。
4.灵活的,适度的公正,要求法官博学多才,聪明睿智。
如前所述,审判活动是一项艰深而复杂的工作。它包括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过程。这两个过程,尤其是第一个过程,要求法官不但要精通法律,还要具备渊博的知识,丰富的生活经验,更要具有很强的分析判断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恩格斯曾经指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同样又是不至上的,它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同样又是有限的。按它的本性、使命、可能和历史的终极目的来说,是至上的和无限的;按它的个别实现和每次的现实来说,又是不至上的和有限的。”14也就是说,对于每个具体的案件和具体的事实来说,并不总是可知的,明明白白的。这就是对法官能力的考验。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林肯在做律师时,曾有一个朋友被控杀人,目击证人指出,在月光很好的晚上,从窗外看到林肯的朋友开枪。林肯在为其辩护时只是指出,在月光很好的晚上从窗外是看不见房内的情形的,该朋友即被判无罪。这一案例说明了认定事实对法官的生活社会经验、观察力、推理能力、判断力等综合能力的要求。在适用法律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同样对法官具有这些要求,并且在这些要求的基础上,更进一步要求法官基于自己的知识,经验和思考方法审时度势,做出既符合法律,又适合现实需要即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裁判。而只有博学多才,聪明睿智的法官,才有可能满足这些要求,从而更为准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法官是行使审判权的主体,“要运用法律就需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动运作那么法官也是就多余的了”。15我国现阶段对审判权公正行使的价值取向和法官的任务要求:法官应当是精通法律、廉洁自律,品行高尚,恪尽职守,博学多才,聪明睿智的群体。而我们目前的现状,还远远达不到这个要求。有道是:“千年树木,百年树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决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而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无可否认,自从《法官法》实施以来,特别是2001年《法官法》修改后实行司法考试以来,整个法官队伍的法律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也仅此而已。并且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一升再升,甚至还有学者认为通过率还不够高,呼吁降低司法考试难度。16如果真是那样的话,毫无疑问,将使司法考试发生由量变引起的质变。就我国国情而言,司法考试将形同虚设。在没有任何配套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导致的直接结果将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水平倒退到上世纪80年代初的状态,那么这十多年的努力将付之东流。事实上,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决不象我们喊起口号来那么轻松,它需要我们不止一代人付出无法言说的努力甚至做出各种各样的牺牲。任何急功近利的想法和表面工作都是有害无益的。我们在加强对法官教育、提高法官准入门槛的同时还有必要高屋建瓴地审视一下法院的体制和用人机制,还应当为有才有德者提供适合的空间,给其以应有的尊重。众所周知,审判权是一项国家权力,而审判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国家机器的运行效率,决定着国家的长治久安。国此,国家有必要,也有能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审判机关的实力,使法官成为精英中的精英,使审判权在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同时还应当因其公正而拥有其自身的尊严。人们提到法官时产生的感觉不应当是怀疑和敌视,而应当是亲切和信任。在人们的心目中,法官不应当仅仅是权力和地位的象征,更不应当是吃喝玩乐、争权夺利、趋炎附势的代表,而应该表现了集高尚、恭谨、正义、博学和智慧于一身的尊荣。
注释:
1、《庄子•内篇•逍遥游第一》
2、梁寒冰 魏宏远主编《中国现代史大事记》,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3、梁寒冰 魏宏远主编《中国现代史大事记》,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4、梁寒冰 魏宏远主编《中国现代史大事记》,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5、斯大林《民族问题和马克思主义》,载《斯大林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60页。
6、何家弘, 《司法公正论》http://tiankongmofashi.5d6d.com/thread-1244-1-1.html发表于 2008-12-8 16:28
7、何家弘, 《司法公正论》http://tiankongmofashi.5d6d.com/thread-1244-1-1.html发表于 2008-12-8 16:28
8、何家弘, 《司法公正论》http://tiankongmofashi.5d6d.com/thread-1244-1-1.html发表于 2008-12-8 16:28
9、 《湖南永州法院庭审时发生严重枪击事件4死3伤 》,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10/06-01/2315992.shtml)
10、《左传•庄公十年》
11、何家弘,〈司法公正论〉,http://tiankongmofashi.5d6d.com/thread-1244-1-1.html发表于 2008-12-8 16:28
12、王泽民,《论儒家中庸之道》,http://www.chinanews.com.cn/cul/news/2010/01-20/2082965.shtml
13、(俄)契诃夫 :〈柔弱的人〉,载〈契科夫短篇小说〉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6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6页。
16、 参见解放日报《专家建议司法考试成为“资格考” 提高通过率》http://0757peixun.com/news_show.asp?news_id=5696 ;发布时间:2009-2-13 14:20:32 ;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单位:固镇县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固镇县法院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