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3月,安徽省怀远县某农资经营部向原告王某赊购农药,合计价款24000元,当时未支付现金,仅由该经营部负责人张某向原告出具了销货清单,并加盖了该经营部公章。后经催要,该经营部支付货款6000元,余款18000元,该经营部职工刘某重新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并加盖了经营部公章。2009年3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安徽省怀远县某农资经营部负责人张某、该经营部职工刘某共同偿还货款18000元。
审判
该案经审理查明:安徽省怀远县某农资经营部于2007年3月8日,向原告王某赊购价值24000元的农药,后仅偿还6000元,下欠18000元一直未还。另查明:安徽省怀远县某农资经营部系被告张某以个人财产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张某为该经营部负责人,被告刘某系该经营部职工,刘某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2008年12月,该经营部被怀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上述查明的案情,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对被告刘某的起诉,同时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王某货款18000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本案中,安徽省怀远县某农资经营部于2008年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该种情形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解散情形,故该经营部负责人即原投资人张某依法应当对经营部的欠款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刘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因系职务行为,故其不应对经营部的欠款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