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
单位出具证明,仅加盖单位公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如对方提出异议,是否一概不能采信?
(二)解析
因该类问题仅针对一般情形,并不涉及个案的具体情形,因此笔者认为,就一般情形而言,除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之外,单位在其出具的书面证据材料(即书证)上加盖单位公章这一行为表明,该单位对该书证所载明内容的真实性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意思表示,并将有对其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从加盖公章这一表面证据所体现的情节来看,自应认定已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同意或者确认,除非受到法律的明确限制,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受有关证明材料或文件本身的性质所决定。法定代表人作为某一单位的意思自治机关,其签字主要对单位内部实行的公章使用和管理制度负责,即在通常意义上,作为一种惯例,某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内部流程作业签字备案,表明其同意或者授权以单位的名义在有关书面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借以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预期的法律后果做出担保或者承诺。因此,如果相对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除非其同时提出正当理由,否则在法院对该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审查判断之后,最终是否决定予以采信,不受当事人这种异议的约束。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怀远县法院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