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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审判委员会的性质及职权
作者:杨万易  发布时间:2010-09-01 09:43:04 打印 字号: | |

    一、审判委员会不应是法院的审判组织

    1.从审判组织的法律规定来看,法律没有规定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审判组织。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法院审判案件,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因此,审判委员会作为一种组织形式,显然无权审判案件,自然也就不是审判组织。

    2.从审判委员会的任务规定来看,法律也没有规定审判委员会承担审判任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因此,审判委员会并不承担审判案件的任务。

    3.另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3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之规定,审判委员会对本院的生效裁判享有再审决定权。

    因此,无论是审判组织的规定,还是审判委员会任务的规定,法律均没有规定审判委员会为法院的审判组织,自然谈不上凌驾于合议庭之上的最高审判组织。

    实践中,审判委员会间接地成为法院的最高组织,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做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地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据此规定,审判委员会享有刑事案件的间接、非公开的审判权,为本院刑事案件的最高审判组织。上述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均不见踪迹。由此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审判委员会对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无权对合议庭所审理的案件作出决定。即使作出,合议庭也有权加以拒绝。审判现实中,由于受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审判委员会对民事、行政案件享有非公开的审判权,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审判委员会在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上的矛盾。而矛盾的根源是对审判人员的总体素质与能力的怀疑。

    二、审判委员会的职能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三项职能,即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仅为其中一项,然而对于基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方面很少涉及,这不能说是一种遗憾。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审判方式的改革的逐步深入,强化“独任庭和合议庭”庭审功能的加强,法官素质的不断提高,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逐渐稀少。审判委员会在此方面的功能逐渐淡化,面临着新形势下职能调整的必要。长期以来,在总结审判经验方面,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很少涉及,或根本没有涉及。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的职能仅落实一项,而总结审判经验的任务基本落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肩头,并且是通过各级法院逐级汇报再研究总结,总结审判经验的过程很慢,且不符合实际,难以及时指导审判实践和规范审判工作。现行审判委员会运行程序中的这一欠缺必须加以纠正。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社会矛盾都需要用法律来调整,各类新型案件不断涌现,各类诉讼案件的法律关系纷繁复杂,仅靠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逐级汇报的方式来总结审判经验的传统作法已不符法治时代的需求。基层和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应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的规定来制定科学的操作程序来担负长期被遗忘的总结审判经验的重任,及时总结本院审理的各类新型的案件经验,及时针对审判实践需要制定审判意见,以指导审判实践和规范审判工作。依照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应当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将带有全局性的审判工作经验及时推广用于指导审判实践,对于本院审理的新型案件和典型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研究,编写案例,归纳审判工作实践的成功经验,并用于指导审判实践是审判委员会的首要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不拘泥于具体应用法律和规范审判操作,已将工作重点移向对法律作系统全面的解释。199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这说明审判委员会的解释工作已经规范化、制度化。一些省高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本地审判工作实际,也相应通过了不少地方性的审判工作意见,规范了地方的审判工作。而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上很少有所作为,审判委员会陷于日常讨论案件的事务性工作,总结审判经验的职能在现实中大打折扣,只讨论案件,而忽视总结审判经验和深入研究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就好比一个人用一条腿走路,这一矛盾必须解决。加强基层法院及中院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建设和改革要求其审判委员会必须及时总结审判工作中带有全局性和指导下的审判工作经验,总结新型案件和典型案例的审判经验,总结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进行总结的其他审判经验,对审判业务进行研究探讨和开展应用法学研究,并及时用于知道基层人民法院的日常审判工作。由于人们对审判委员会的性质及职能认识偏差,导致该制度存在下列种种缺陷。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