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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完丧事,收到的礼金该怎么分?
作者:崔北平  发布时间:2010-09-16 09:57:55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0年7月,黄某因病死亡,社保单位发放了抚恤金,并且在办丧事时收到了9.8万元的礼金。处理完丧事后,黄某的二个儿子、女儿开始分割财产,对如何分割黄某的财产、抚恤金等不存在争议,但对丧事礼金的分配问题产生了分歧。三子女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丧事礼金。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礼金的性质及分配问题。为此,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9.8万元的丧事礼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但分配原则还是按遗产的分配原则来分割,三人各分得三分之一。        

第二种观点认为,丧事礼金的法律性质应当是对死者近亲属具有赠予性质的抚慰金,同时包含有较多的人情往来因素,是一种特殊的抚慰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应当完全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处理,应当依据礼金的来源情况进行确权、分割。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丧事礼金的性质

    丧事礼金是指死者近亲属为死者操办丧事,死者亲属、朋友及死者近亲属的亲属、朋友所赠送的现金。

    丧事礼金的来源主要有: 1、死者的亲友所送的礼金;2、死者的子女亲友所送的礼金;3、死者的配偶亲友所送的礼金;4、死者的兄妹亲友所送的礼金。

从丧事礼金的来源可以看出:丧事礼金并不是送给死者的,而是送给死者近亲属的。死者已经死亡,已不可能再接受他人所送的礼金,而“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丧事礼金并非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所以不能成为死者的遗产。作为送给死者近亲属的丧事礼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物质抚慰、帮助,是赠予死者近亲属的抚慰金,这种礼金同时还包含了很多人情往来的因素,依据民间习俗是需要收礼金者在送礼者操办有关丧事时返送的。故可以认为丧事礼金的法律性质应当是对死者近亲属具有赠予性质的抚慰金,是一种特殊的抚慰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应当完全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二、丧事礼金的分配

    1.丧事礼金的权属问题

    丧事礼金作为送给死者近亲属的抚慰金,它应当是属于死者近亲属所共有?如果是共有关系,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呢?

    从丧事礼金的五个来源分析,笔者认为:(1)死者亲友所送的礼金,可以看成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金,是死者生前的亲友送给死者的近亲属的,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应当属于死者的近亲属所共有;(2)死者父母的亲友所送的礼金,是死者的父母的亲友送给死者的父母的抚慰金,是对死者父母的抚慰,按习俗是需要死者父母在送礼者以后操办其它丧事时返送的,应当属于死者的父母所有;(3)死者子女的亲友所送的礼金,是死者子女的亲友送给死者子女的抚慰金,按习俗需要死者子女在送礼者以后操办其它丧事时返送,是对死者子女的抚慰,应当属于死者子女所有;(4)死者的配偶亲友所送的礼金,是死者配偶的亲友送给死者的配偶的抚慰金,是对死者配偶的抚慰,按习俗需要死者配偶在送礼者以后操办其它丧事时返送,应当属于死者的配偶所有;(5)死者的兄妹亲友所送的礼金,是死者的兄妹亲友所送的抚慰金,是对死者兄妹的抚慰,按习俗需要死者兄妹在送礼者以后操办其它丧事时返送,应当属于死者的兄妹所有。

    由此可以看出,丧事礼金不是全部属于死者的近亲属所共有的,而是可以分清来源及归属的。笔者认为:对第一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的近亲属共同共有;对第二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父母所共有;对第三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子女按份共有,在送礼者以后操办其它丧事时,哪一个子女收的礼金,由哪一个子女自己去返送;对第四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配偶单独所有;对第五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兄妹按份共有,在送礼者以后操丧事时,兄妹几个谁的亲友谁去返送。

    2.丧事礼金的分配问题

    在丧事礼金的分配问题上,笔者认为可以依据该礼金的权属进行相应的分配。具体分配方式为:对第一种来源的礼金,由死者的近亲属共同共有,在分配时可按份平均分配;对第二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的父母所共有,分给死者的父母;对第三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子女按份共有,依据送礼者的名单是可以分清各自的份额的,故可按各自的份额进行分割;对第四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配偶单独所有,应分给死者的配偶;对第五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兄妹按份共有,依据送礼者的名单也是可以分清各自份额的,可按各自的份额进行分割。

    因丧事礼金,是社会基本人情的体现,是人际交往中互相帮助的一种形式,是一种民间的风俗习惯,其中包含着很多的人情往来因素,如不能妥善处理,很容易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所以,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各方当事人应当尽量的互相谅解、互相谦让,做到通情达理,兼顾法理、人情、道德。

(作者单位:固镇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