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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经济学视野下的审判管理改进
作者:市中院研究室 邰永林  发布时间:2010-09-16 10:42:44 打印 字号: | |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量社会纠纷涌入法院。与日俱增的案件压力与有限的办案资源冲突不断加剧,加强审判管理,提升办案质效成为大家共识。众多法官们对审判管理制度之法理,以及建设重点进行了有益探讨。不过,站在信息经济学角度来审视审判管理制度,发现该制度仍需不断改进。

  一、加强审判管理深层次原因分析

  经济学理论的展开无不假定“人是自私的,趋利的”这一勿需证明的命题。虽然,当今学者对此颇有微词,但无法找到真正能反驳这一论证的铁证。反而,经济学研究的方法、路径,及其思想不断扩展,形成难以撼动的经济学帝国。在市场领域,我们逐渐接受此观点,广泛采用符合市场规律的政策引导、价格刺激等方式引导经济发展。那么,在官僚[1]体系内,接受“无利不起早的自私人的观点”尚没有给予明确肯定。体制内的管理过分依赖命令,而不是激励来激发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其结果也是大家所看到的,干好干歹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甚至有干得好不如送得好之说话。广大的法官群体也是一样,机械地完成审判任务,无动力去创造性工作。当然,这并不排除争先创优竞争机制的刺激作用。但,这仅仅是小部分,而不是大部分。真正激发干劲的是制度,而不是一时的政策。从领导层到广大干警无不渴望这种制度的诞生。随着实践的不断丰富,在外因的强大推动下,加强审判管理制度登上舞台。这种制度虽不能包治百病,但绝对是司法系统管理领域的突破。首先,其默认了司法机关同企业具有共性,需要向管理要效益,提质效。其次,为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必须出台一系列配套的评判标准、奖优罚劣措施等,这样间接承认了工作人员的趋利性,需要不断激励。改变了过去过度依赖命令的管理模式。综上,可以看出,加强审判管理不仅仅是应对案件井喷的需要,也是广大司法工作人员的内在需要。

  二、审判管理制度建设之重点

  通过对全国大法官审判管理专题研讨班上的发言解读,可以发现,他们的观点更强调传统的政治管理模式,过分依赖命令,追究责任制等措施,忽视了激励机制的建设。而信息经济学恰恰更重视对信息公开化路径的探讨,以实现激励效果。进而达到“在实现自我利益中,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2]。综观之,在审判管理领域,这些制度应是建设之重。

  首先,设定科学的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即法官工作的指挥棒,这些标准应当实用、有效,忌过度拔高。如,部分法院把门槛定得过高,年调撤率达70%以上,执行案件结案率达90%以上,以及统计案件周期设定不合理等,这些标准超出了大家平均水平,只能是中看不中用。对办案数、办案周期、调撤率、和解率、当事人满意率设定适当评价标准才能调动大家的积极性。

  其次,日常录入数据的客观性、连续性、准确性。尽管评判系统能自动生成结果,但公正的结果建立在日常的数据输入、更新上。因此,应成立专门独立的机构,且曰审判管理办公室,来负责数据的日常录入。

  第三,办案质效信息的公开化。树立标杆是最好的激励。办案质效做到时时公开,那么,大家也就十分清楚各自的办案水平,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奖谁罚谁,大家无不清清楚楚,有效改变以前信息不对称弊端。另外,也是对大家无形的压力,激励大家努力工作。

  第四,奖罚晋升的及时性。奖优罚劣已经使工作人员形成心理预期,损失厌恶理论告诉我们,如果迟迟难以兑现心理预期,将会产生效用递减等消极作用。为强化激励作用,应及时兑现奖优罚劣,这样,审判管理制度的作用才能尽可能最大化。

  三、结论

  制度的自觉实施不在于强制,而在于激励。[3]审判管理制度建设仍处于探索阶起步段,在信息经济学理论的指引下,逐步改变传统的强制性思维方式,引入更多激励性机制,才能建设好审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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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贬义之意,指在级别明显的现代政府机关工作的工作人员。

[2]斯密著,谢祖钧译:《国富论》,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页。
责任编辑: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