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认为,在法院的工作中,保密工作是微不足道的,因为法院的主要工作是审判工作,而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公开,这就与保密工作是背道而驰的。但是,我们知道,这种认识显然是不正确的。任何事物都有其相对性,在审判工作中同样是有秘密的,比如说审委会的讨论发言记录、一些涉密的案件资料等就是需要保密的,另外,法院工作中还有上级下达的一些涉密文件,同样需要保密。可见,法院的保密工作同样涉及到工作的方方面面。但是,我们有些法官往往重业务,轻保密,面对这样一种情况,我们就要下大力气加强法院保密工作。
如何加强法院保密工作,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我们应当搞清楚保密的范围。一般来说,在法院作为应当保密的信息主要有这样几个属性:
一、具有独立性。无论是纸质载体的保密信息,还是以磁介质、优盘、光盘为载体的保密信息,均是需要独立存在而不能与其他信息混同。这就要求我们既不能将保密信息与普通信息放置在一起保管,也不能在普通信息中引用保密信息的内容。
二、具有有限的共享性。任何信息均有其适用范围,保密信息也不例外,否则就不能称之为信息,也不能为人所用。但保密信息具有其特殊性,那就是保密信息的使用范围是有限的。这就要求我们做到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知道的不知道。而使用保密信息的人也应当坚决做到不向不应当知道的人传播保密信息。
三、具有时效性。信息所反映的内容越新,其价值越大,所之,其价值就越小,这是信息的一般规律。法院的保密信息所确定的保密期限是有严格规定的,因此,我们要按要求及时解密,这样做不仅能够节约有限的保密资源,而且能够使不需要保密的信息及时为公众所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知情权。
四、具有无形性。信息是无形的,可以以各种方式存在,他可以存在于各种介质中,也可以存在于人们的脑海中,因此,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通过保护有形的保密载体,来实现对承载其上的无形秘密的保护。
其次,加强保密工作的管理,应当从以人为本,完善制度,健全保密工作责任体系等几个方面入手。
一、以人为本就是要强化保密干部的综合素质,一项工作的成败,关键在人,我们有这样一种感受,凡是保密干部素质高、能力强的地方和部门,保密工作就卓有成效,反之则经常处于敷衍应付状态,往往是得过且过,对我们的保密工作十分不利。因此,保密工作要服务科学发展,并实现自身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这就要求我们将一批有能力、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同志放到保密工作岗位上来,同时,还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保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理论水平,培养一批与时俱进、业务精通保密人员队伍。
二、完善保密制度,使保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保密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当前,各单位应当以新的《保密法》颁布实施为楔机,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保密工作的顺利实施。具体来说,就是从保密资料的源头、传播途径以及归档等各个方面均加以严格地控制,既保证应当知晓的人都知晓,又保证不应当知道的人都不知道,才能保障保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大投入,使保密工作与科技发展相适应。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地发展的今天,保密资料的载体也呈现出多样化,保密工作应当尽快适应这一变化,不断提升科技水平,使保密工作得到保障,这就要求各单位加大资金投入,引进先进技术,确保保密工作顺利进行。
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我们还应当不断加强学习,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使干警们警钟长鸣,不断提高保密意识,使《保密法》的贯彻执行顺利进行。
(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