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外地客商与当地股东互不信任,在资产清算问题上反反复复,争论不休。参与调处的五河县法院刘国凤法官不厌其烦,耐心疏导,终使两人握手言和,案结事了,外地客商一次性收到钱款58万元。
接手矛盾调处任务
2010年9月9日,县领导收到锋利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沈关元的信访信,很快签署意见指示县调处中心对其反映的问题组织调处。抽调在调处中心工作的五河法院法官刘国凤和另一名工作人员王战章接手任务后,迅速进行调查研究,弄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沈关元是江苏太仓人,在招商引资大潮中,与一名五河人合股在工业园区组建起了锋利纺织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长。后因经营理念不同,加上其他一些问题,双方于2010年5月23日决议解散公司,沈关元撤出离开,属于他的机械设备由前公司的当地股东租赁下来,继续进行生产经营。双方并就此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费给付的时间。谁知几经交涉,由于双方互不信任,约定时间已过,公司资产并未得到清算和分配,自己的设备租赁费也没个影。火上眉毛的老沈给当地县领导写了信访信,要求帮助自己解决问题。
根据调查材料,刘国凤法官认为,沈关元的信虽然很长,但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两个方面:一是公司资产清算和分配问题;二是当地股东不履行双方决议解散公司后签订的租赁合同问题。他说:解决问题要抓住牛鼻子,而公司资产的清算是解决其他问题的基础、关键,这就是牛鼻子,没有进行清算,其他问题的解决无法进行。因此,他们制定了分步进行调处的计划。
抓住问题“牛鼻子”
沈关元9月13日接到电话通知,9月15日下午,他风尘仆仆地和当地股东先后来到调处中心,准务接受调处。由于以前双方曾自行对账目进行过多次清算,因缺乏信任,始终无法达成协议。现在根据双方已无合作可能这一情况,刘国凤他们在调处前,分别征求当事人对清算的意见。双方一致同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算。再征求对选择具体中介机构有何意见时,又一致同意调处中心推荐一家即可。从便利和就近原则出发,调处中心推荐了五河文德税务师事务所,双方均表示同意,并签署共同委托中介机构清算公司资产的协议。
在调处过程中,刘国凤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问话了解到,双方曾就公司清算和分配问题,有过两次比较接近的处理意见。一次是中间人提出由当地股东一次性给予沈关元4万元了结,老沈同意,对方没有同意。另一次双方谈到相互就此两清互不给钱,老沈后来不愿签字,也没有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根据这一情况,刘国凤法官认为双方意见差距不大,不经中介机构清算也有调成的可能,就采取法官调解常用的方法——背靠背分别征求双方意见,不想沈关元节外生枝,提到以前没有提到过的公司新添设备的归属问题,致使达成协议的可能成为泡影。
协议不成那就请人清算吧,调处人员和老沈及股东方按照刚刚达成的清算协议,前往文德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清算手续。真是好事多磨,当事双方又因清算时间等细节问题,纠缠不休,没有当场签署委托协议书,只是在调处人员共同劝说下,约定次日再去办理。
16日上午,沈关元和其律师来到首先县调处中心,就清算问题和调处人员交换意见。老沈认为当地股东不会配合清算,提出同意按照前一日调处人员提出的折中方案进行处理。刘国凤法官认为当事人这一态度是个好的契机,要乘热打铁促成清算问题的彻底解决。他迅速与当地股东打电话沟通,安排双方下午继续调处,最终促成双方在下午就公司资产清算争议达成一致意见。
公司资产的清算和分配争议达成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各自投入的机械设备和固定资产归各自所有,甲方投入机械设备上的公司新添置的辅助设备(包括加湿器主机)归甲方所有,合资期间公司新添置的其他辅助设备归乙方所有;二、公司清算后的资产,由乙方一次性给予甲方人民币2万元,分配完毕,公司以后的账务处理均由乙负责,甲方不再有任何异议,也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三、公司经营期间对外若有债权、债务,甲方经手的由甲方享有和承担,乙方经手的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四、公司清算后,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具体办理由乙方负责,需要甲方配合签字的,甲方无条件配合;五、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六、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县调处中心备案一份。由于早做了叮嘱和安排,当地股东按协议当场给付原董事长2万元,沈关元对资产的清算和分配也就不再有任何异议了。
不轻言放弃圆满化解难题
资产清理和分配问题解决了,第二个涉及钱款最多的租赁合同履行问题马上摆在了桌面上。由于双方2010年5月23日决议解散公司时约定:5月30日前对公司财务进行清算,另签订租赁合同,但公司财务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清算完毕,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用,当地股东一直没有筹钱准备,更谈不上按照约定的时间给付。在前两日的调处过程中,当地股东提出在清算协议中将租赁费给付的期限一并约定,以便给予自己一定的筹款时间。沈关元不同意这样做,他认为在清算协议中约定租赁合同的履行问题,会和租赁合同上的内容相抵触,到时处理起来更难理清。
为了解决问题,刘国凤法官提出建议,让沈关元给当地股东10天的筹款期限,并让当地股东做出书面承诺。老沈经过慎重考虑,只同意给5天时间,但当股东书写书面承诺时,沈关元再次变卦,提出只给1天时间筹钱,9月17日下午5点前,租赁费56万元必须一次性付清,还必须是现钞。当地股东勃然大怒,认为老沈是强人所难,一点不近人情世故……
眼看即将解决的问题要前功尽弃,刘国凤法官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律师和中间分别安抚当事人,自己则重点对当地股东进行疏导,从法理、人情、当地招商引资的大局出发,说明发行协议的必要性。他说:尽快了结此事,你就没了后顾之忧,能够一心一意安心生产经营,还树立了诚实守信经营的好形象,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呢?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当地股东最终同意按老沈的时间要求,一次性付清第一年度的租赁费用。刘国凤法官还从和谐大局出发 考虑双方今后还有租赁设备的事情关联着,提议双方握手言和,今后继续和睦相处。老沈先是不好意思,后来双方都笑逐颜开地站了起来,将手伸过桌面,来了个“第二次握手”,引发了一阵欢快的掌声。
9月17日下午4点50分,一直与刘国凤法官电话联系的当地股东,带前塑料袋装着了成捆现钞,匆匆赶到调处中心,由调处中心将2010年6月1日-2011年5月30日期间的租赁费56万元交给沈关元。双方签字确认协议履行完毕。考虑带着这么多钱外出不安全,刘国凤法官马上安排车辆,在下班前将沈关元送到县农业银行营业厅,及时办理了汇款业务。
从真正开始调处到问题圆满解决,仅仅用了3天时间,58万元的钱款就拿到手中,并且安全地保管起来,这样的效率连沈关元自己也感到出乎意外,对调处人员尽职尽责的工作作风深表满意。他握着刘国凤法官的手,邀请大家有空时到自己江苏老家走一走、看一看,让他略尽地主之谊,真诚感谢帮他解决燃眉之急的五河县法院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