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张某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3月份离婚,离婚后女儿李某某被法院判给其母亲张某抚养,后张某在未取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女儿“李某某”改名为“张某某”。2010年3月份,李某获悉这一情况后,对其女儿的改姓十分不满,认为张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更改女儿的姓氏,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要求张某将孩子的姓氏恢复为原姓氏,但遭到张某的拒绝。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将“张某某”的称谓恢复为“李某某。”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我国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做出的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那种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传统的封建思想观念是错误的。但是,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既然李某某已随了其父姓,其姓氏就不得随意更改。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应到户口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户口登记。所以,在子女出生后,户口登记前,父母双方应协商决定其子女是随父姓或是随母姓,并到户口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当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不违背社会的公共道德,也可决定其子女采用其他姓氏,法律并不禁止,户口登记管理机关也应予以登记。在变更姓氏的问题上,《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可以看出,决定姓名的权利最终属于自然人本身,前提条件是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方可变更其姓氏。张某未经李某的同意,擅自将女儿更名的行为是欠缺法律依据的。因此,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