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日新月异发展的今天,由于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我国目前人口流动不断加剧,几千年根深蒂固的传统婚姻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离婚率持续上升更加引人注目。农村离婚现象日益突出,对传统的农村家庭产生了重大影响,给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固镇县人民法院从2008年12月至2010年6月共受理离婚案件接近500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约38%。通过对这些离婚案件的审理、调查,笔者就农村离婚案件增多和离婚的原因以及应采取的对策进行分析,与大家商榷,以期抛砖引玉。
一、农村离婚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
1、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变化是农村离婚案件上升的直接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形成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生产率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频繁向外流动,主要流动的方向是从农村涌向城市,从落后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导致农村家庭日常生活的改变,打破原来那样生活的规律。人与人之间交往的频繁,互动的机会增多,使新的人际关系因素容易进入旧的婚姻关系中,从而破坏了原有的婚姻关系。过去农村人仅限于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之间来往,随着社会流动量的增大,促成农民有更多的机会进入各行各业和社会各阶层各种各样的人交往,其追求也随着认识水平的提高和社会交往的扩大而不断变化。经济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同时也提高了妇女对幸福婚姻的期望值,妇女往往选择离婚的方式来追求自己所谓的幸福。
2、夫妻双方因矛盾纠纷导致感情破裂。农村的婚姻大多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相处时间短,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登记结婚。同时婚后婚姻基础差,因性格差异,感情不合等种种原因而导致离婚的占农村离婚案件的多数。农村婚姻关系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夫妻双方一般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在农村甚至还存在不少包办婚姻的现象。有的经人介绍相识,不到一个月即登记结婚,婚后不到半年,一方即离家外出打工不归,另一方只好起诉离婚较为常见。农村男女一般文化层次不高,夫妻间产生隔阂后不能及时沟通,加之家庭关系复杂,双方父母等亲属又参与其中,与家庭其他成员不能友好相处,非常容易产生夫妻矛盾,一旦双方因意见不一而产生分歧后,又不能相互包容、忍让,常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恶化,有的缺乏理性一气之下诉至法院,根本不考虑子女的利益。又由于生活压力、工作压力的原因,有的把家庭变成发泄郁闷的场所,夫妻双方虽然生活在一起,但因家庭琐事长期吵闹、冷战、敌视对方、矛盾纠纷升级、感情破裂后导致离婚的案件时有发生。
3、我国农村文化水平偏低和婚外情的存在。虽然我国教育水平逐年提高,但是在有些地区的整体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却不是同步的,加之对知识的追求及认识上的不到位,农村往往是文化低层次人群。这些人群组成家庭后,夫妻感情是比较脆弱的,夫妻双方缺乏互谅互让,感情交流。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较为朴素,在认识事物本质上较为肤浅,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道德意识。在外地务工,眼界开阔、见识增多,逐步产生对自由婚姻的渴望和追求,容易受到种种诱惑,甚至产生婚外情,原有的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本来感情基础就不牢固,一方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对配偶、孩子和家庭不闻不问,迫使一方提出离婚,从而导致农村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农村男女外出打工期间往往为弥补心灵深处的寂寞,在相互交往中越来越亲密,对原来各自的婚姻家庭造成一定的冲击。据统计,农村离婚纠纷案件大多数系外出务工的,在他乡另有新欢而引发离婚诉讼。
4、仍然存在的家庭暴力是引发家庭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的形式是多样的,其行为的后果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违反夫妻义务。因家庭暴力所致,离婚案件在农村有增无减。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或者因男方染上赌博、酗酒等不良习惯,女方相劝或责骂后便经常对七施以拳脚,长期饱受家庭暴力痛苦的妇女选择离婚解脱痛苦也是目前农村离婚纠纷案件上升的原因之一。
二、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
离婚给家庭和社会都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特别是无辜的子女,往往有的学习成绩下降较快,有的中途辍学,有时容易形成自卑的性格,产生较大的心理压力,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为减少农村离婚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应谨慎行使裁判权。对涉及农民离婚纠纷案件,承办法官要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多做调解工作,尽量多挽救一个家庭,因为法院一旦判决离婚,一个家庭会因此解体。因此,在处理离婚纠纷时,要认真审查,对可以挽救的婚姻,不能轻易判决离婚。同时,可通过巡回开庭方式,审结一案,教育一片,减少因农村离婚给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2、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要进一步健全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身处基层的优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时调解婚姻纠纷,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减少农村离婚纠纷的发生。对建立诉调对接工作站的乡镇,法院对离婚纠纷案件不要先立案,及时把案件转入诉调对接工作站,由诉调对接工作站的同志进行调解,同时发挥农村居委会和街道居委会司法协理员的作用,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一方面应着力加强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婚姻法的宣传,另一方面要大力开展传统道德教育,让农民用道德和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3、切实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区,当地劳动部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大对用工单位的监管力度。用人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坚持以人为本,尽量给农民工一定的探亲假,使其定期能够与家人团聚、增进感情。文化宣传部门应净化文化传媒市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为农民工创造多样的业余生活,在全社会大力提倡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新型家庭美德,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同时要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尽量吸纳夫妻双方进场务工。农民工户籍地的乡镇基层组织要关心劳务输出人员的家庭生活,最大限度的解决他们的困难。要大力开展正面和传统美德教育,充分发挥媒体的功能,积极广泛地开展宣传教育,告诫人们要善待婚姻,时刻不忘自己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忠诚、团结、文明、友爱的家庭美德氛围。
4、法院应严格把握离婚标准,依法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加大调解力度,尽量促进双方和好。要侧重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加大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力度。要依法切实保护离婚妇女的抚养权、探望权和土地承包权。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充分注意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到因案制宜。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要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女法官从事农村离婚案件审理工作,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化解当事人的纠纷,尽量挽救每一个离婚家庭。
(作者单位:固镇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