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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纳入庭审 公开推进公正
蚌埠市量刑规范化第一庭在禹会落槌
作者:程健 罗晓敏  发布时间:2010-10-26 09:28:49 打印 字号: | |
  • 庭审开始
  • 法官观摩
  • 人民陪审员参审
  • 中国法院网图文直播
  • 两级法院刑事法官研讨
  • 蚌埠中院朱军副院长接受记者采访

    蚌埠法院网讯    10月25日下午,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在数字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合同诈骗刑事案。和以往的刑事案件开庭程序不同的是,法庭除调查犯罪事实外,还对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等可能影响量刑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还直接对被告的量刑期限提出建议,辩护律师更是对被告的量刑据理力争,并提出了刑期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今年10月起全国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该案就是依照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要求组织庭审,也是蚌埠市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第一庭。全市法院20余名刑事案件主管负责人和法官观摩了这次公开开庭。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日,被告人杜伟到蚌埠市永兴汽车租赁服务部租一辆皖C-03518黑色帕萨特轿车,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租用一个月,每日租金220元。被告人杜伟于签订合同当日付押金1800元。之后杜伟根据事先和其同学吕肖鹏的联系,于2009年4月5日将此车开到山东省烟台市,以2.5万元将该车抵押给王学仁,并约定“抵押3个月,不还钱车就归王学仁。”此后,经永兴汽车租赁服务部催要租金,被告人杜伟于2009年4月18日汇出租金2000元,余款均被其携款出游等挥霍。租赁期满后,永兴汽车租赁服务部无法联系被告人杜伟遂报案,2010年7月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杜伟抓获。皖C-03518黑色帕萨特轿车后经蚌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96960元。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建议法庭判处其四至六年有期徒刑;被告辩护律师从犯罪罪名进行辩护,认为被告构成的是合同诈骗罪,提出建议的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半。

    合议庭经评议作出判决,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永兴汽车租赁服务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租赁物后即转手出售,挥霍所得赃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杜伟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已给付的押金1800元应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其实际诈骗数额应为95160元。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杜伟与被害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其行为不仅侵犯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罪名有误,应予以纠正。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杜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尚未退赃、退赔,这一情节在量刑时酌情考虑。遂按合同诈骗罪, 判处被告人杜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程健 罗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