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04年刘某因经营需要向张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一直未还,后经多次催要均未偿还。张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因刘某下落不明一直未能执行到位。2005年5月,刘某出现被司法拘留,拘留期间,其妻子周某(教师)与张某协商,并达成协议,由周某向张某出具借条,内容为:“借到张某人民币5万元,每年还款10000元至还清时止,逾期不还,则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息。借款人周某”,张某表示同意与刘某的案件执行终结,并办理了结案手续。此后,周某仅偿还15000元即拒还,张某将周某告上了法庭。
分歧
该案是否为民间借贷纠纷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驳回原告起诉。理由是周某并不存在向张某借款的事实,其出具欠条的行为具有担保性质,应当撤销原执行结案的裁定,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追加周某作为第三人。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认定周某为债务主体判决其还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该案的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
民事案件的案由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为争议焦点。本案周某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借款人,没有直接从张某手中借款,但周某的丈夫刘某与张某系借贷关系,周某的行为是其丈夫刘某借贷行为的延续。且由于周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周某立据的目的是直接代刘某偿还所欠借款,因此争议的法律关系依然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的借贷关系,其争议点即偿还多少钱。
二、周某的行为实质属于债的转让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周某为其丈夫向刘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是一种债务转移,是具有特殊身份关系人的债务转移,债权人刘某也书面表示了同意。符合债的转让应具备的条件。本案中债的转让虽发生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但该债的转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转让合法有效。
综上,该案案由应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如原告主张的事实能够成立,则应当判决被告周某作为债务主体偿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