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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中雇员受害纠纷不可忽视
作者:常启江  发布时间:2010-11-12 14:46:15 打印 字号: |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取得了一系列举世瞩目的成就,农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生活质量逐渐上升,对住房的需求量越来越多、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在农村,私人建房或改建已是屡见不鲜,施工人员也往往只是农村富余劳动力或与之有人情关系的村民,不具备专业的建筑水平,也没有专业的安全人员监督指挥。另一方面,施工承包人与雇员之间往往未订立书面雇佣合同,建房者与施工承包人之间也未对双方的责任分担作明确约定,导致雇员受害时,既无法向施工承包人追究责任,又不能向建房者追偿损失,无力寻求解决途径,增加了法院审理的压力,又存在一定的社会隐患。

  一、农村建房中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的特点

  1、追索权利难。施工承包人与雇员之间往往未订立书面雇佣合同,几乎都是口头承诺,大多属于事实雇佣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造成法院难以认定双方的雇佣关系,雇员追索权利难,如我庭今年受理的葛某某诉被告李某、陈某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案,审理历时四个月,最后葛某某的权利虽然得到了维护,但也付出了许多。

  2、安全隐患增。施工承包人和雇员一般为个人,文化程度偏低,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专业的建筑从业资格,又大多从事高空作业等危险工作,安全隐患增加。

  3、法律意识低。承包建房时,建房者认为只要在合同中约定发生安全事故由施工者承担,就不负责任,因此忽略了对建房施工的监督。

  4、偷工减料多。施工承包人为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而偷工减料、违反常规操作,忽视安全问题,导致事故频发。

    5、抗风险能力差。建房者、施工承包人往往均为农民,抵抗安全事故的能力较低,发生事故时无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获赔难,法院执行难。

  二、农村建房中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的原因

  1、未订立书面雇佣合同。雇佣关系大多是口头承诺,建房者往往不参与,无确凿证据加以佐证,法院难以认定。

  2、施工承包人非常规操作。一是施工承包人未对雇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雇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专业技术。二是施工承包人提供的工作设施落后,加上工作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造成事故发生。三是施工承包人为节约成本,偷工减料,违反常规操作。四是超负荷工作,违章蛮干,造成意外伤害。五是施工承包人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而承揽工程,不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水准。

  3、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缺乏科学规划设计。村民经常只是按自己的想法进行建盖房屋,房屋质量不能保障,引起事故发生。

  4、建房的安全规范或标准实施不到位,监管缺失。《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虽对建筑从业资格等作出规定,但现实生活中施工承包人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且缺乏具体实施的步骤、预防措施、惩罚措施、监管途径。

  5、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安全帽、防滑鞋、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安全保障措施的欠缺增加了雇员受害的几率。

  三、几点对策

  如何防纠纷于未起,防矛盾于未发?克服存在的问题,积极寻找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对策,防止劳动者对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期待变成美丽的肥皂泡。

    1、发挥村委会的主导作用。建设局可派专业人员驻村委会,村委会在其指导下既可以指挥农民科学建房又能及时进行安全监管。

  2、强化法律、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使施工人员自觉签订书面雇佣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使建房者意识到自己担负的责任。加强安全知识宣传,使施工人员懂得自我安全保护。

  3、建立农村建房保险机制。强制要求对施工人员、建房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防止受害者无处获赔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4、加强监管,建立举报机制,解除施工人员受害的隐患。一是督促签订有效的书面雇佣合同。二是上岗培训和安全教育监管。三是施工人的建筑从业资格监管。四是安全保护监管。督促施工人员抓好安全设施,隐患要及时消除,操作要规范,防止偷工减料、违章蛮干。

    5、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从农村建房的面积、高度,建房者、施工承包人员的权利义务,安全监管、质量监管的具体实施方式,事故发生的救助措施与责任划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消除雇员受害中的安全隐患为重点,深入整顿和规范,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