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建筑诉讼的类型
非法建筑:就是未经法律法规允许的建筑物与违法违规的建设。包含以下两种情形:1、未经房管建设部门审批而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未经房管建设部门批准而私自搭建房屋的,应视其情况,看是否拥有土地使用证,而其土地是否可用于搭建使用,而命其申请补办建筑物搭建手续。若没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其土地不能作为搭建使用,则属于非法建筑。2、在原有建筑物基础上进行非法安装,改造建筑物的。
我们所说的非法建筑的诉讼应指非法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作为原告起诉的诉讼,在司法实务中,非法建筑的诉讼类型主要有:
1、因非法建筑建造产生的纠纷,如建筑物工程质量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等。
2、物权纠纷,包括因非法建筑的成立、归属、效力等发生的纠纷、财产损害纠纷、恢复原状纠纷等。
3、债权纠纷,如因非法建筑的买卖、租赁等产生的纠纷。
4、其他类型纠纷,如因非法建筑的继承发生的纠纷等。
二、非法建筑诉讼应否受理的处理意见
对非法建筑的诉讼应否受理有两种意见:
1、不予受理,理由是非法建筑作为不动产,不符合物权法不动产登记的要件,不能取得所有权,也不符合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产生物权的效力,也不符合物权法中关于占有的规定,原告起诉没有诉权基础,不应予以受理。
2、应予受理,理由是:起诉是原告的权利,我们考量对非法建筑的诉讼应否受理应该审查其是否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从该法条不难看出,民事诉讼中法院主管的标准有两个:一是主体标准,提起的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外国公民、法人、组织和无国籍人;同时,要求主体之间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相互无隶属关系,各自有表达利益意愿之自由。二是内容标准,诉讼内容是民事领域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争议,即纠纷内容必须是民事法律关系争议,非法建筑的诉讼符合该法条的规定。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起诉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应该受理,不能剥夺原告的诉权,应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至于实体中如何判决那是审判实务中应该考虑的问题,所以,对非法建筑的诉讼应该受理。
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
直接指导法官立案工作的权威教材、由国家法官学院所编高级法官培训丛书•立案篇——《法院立案工作及改革探索》中,对于受理民事案件时的审查要点,提出了甚至比《民事诉讼法》规定更为严格的要求。具体包括:(1)审查诉讼主体资格。要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同时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即必须指明具体的被告,明确指出是谁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与谁发生争议。(2)审查具体的诉讼请求的事实、理由。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起诉的、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内容,要求裁判被告履行什么样的义务或要求确认、变更、解除某种法律关系等。(3)审查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提出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属于其他国家机关主管的范围,人民法院就不能受理。(4)审查起诉手续是否完备。包括起诉状是否记明《民事诉讼法》第110条所规定的内容;起诉状是否符合格式要求;审查起诉状中有无不当之词。笔者认为,对于非法建筑的诉讼应否受理主要应该考虑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四)项中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这一关节点。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法院受理案件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而上述的非法建筑的诉讼类型基本上都包含在这十类案由中,所以非法建筑的诉讼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受理。
同时立案中我们还要考虑在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其他具有诉的利益的民事案件。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法律总是苍白的,而生活之树长青。由于社会形势的复杂多变,民事纠纷和民事诉讼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大量现代型诉讼及新类型的民事纠纷经常涌现出来。这就要求我们根据诉的利益来衡量和判断,使之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及时获得救济。如果对非法建筑的诉讼不予受理,那么就会使涉及非法建筑的民事争议因没有救济途径,而使当事人矛盾加剧,造成社会不稳定。对民商事案件立案受理的把握一定要树立大局观,要将立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切实维护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力,从而在实质上保障、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理念。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对非法建筑的诉讼也应当予以受理。
(作者单位:五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