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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由”还是“禁止离婚”?
作者:汤军  发布时间:2010-12-03 11:05:45 打印 字号: | |


    一段时间以来,年轻人的“闪婚”、“闪离”现象,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是倡导“离婚自由”还是“禁止离婚”?其实“离婚自由”还是“禁止离婚”都不能作极端的理解。如果说结婚自由不能理解为一方的自由,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必须征得双方的同意,那么,离婚自由从逻辑上讲就很难理解为一方想离就离,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当然,社会生活并不服从逻辑,相反,逻辑倒是常常要服从社会生活。

    审判实践中很多离异的夫妻,实质上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大多是缺乏彼此的情感交流所致。夫妻发生纠纷后,如果双方都能冷静地检讨一下自己的行为,多体谅一下对方,往往就能化解矛盾。然而,由于双方的不冷静,往往使原本琐屑的小事情转化为激烈的争斗,从而赌气走上离婚路。当前离婚大致分成以下四种类型:一是外力干预型:很多80后的子女过分依赖父母,而父母干预了夫妻间的很多事情,由此导致离婚;二是外遇型;三是经济困难型;四是生活琐事型。其中第一、三、四种类型通过调解和时间的磨合可以和解,第二种就很难迁就了,因为是对方情感发生转移才导致婚姻破裂。一般来说,外遇主要分为肉体和精神的,如果是前一种情况导致的,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一时冲动而寻求刺激和满足,真正想抛弃家庭的并不多,这时,如果配偶处理得好,婚姻还是可以维持的。但是精神出轨,结果大多数是离婚。

    离婚自然不是好事,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婚姻中的人们越来越追求生理和心理的融合,特别是精神需求。实际上,离婚率上升,说明人们对婚姻质量的要求在提高,婚姻中“凑合”的比例比以前少多了。而如果离婚过于自由,且是一方想离就离,那么有谁还会对婚姻当回事呢?结婚草率必然增多。而草率结婚又势必导致婚姻更容易破裂。这就像一个可以由单方随意撤出的合伙一样,没有哪个合伙者会在这种投入回报不确定且无法律保障的经营中全力投入的。结果可能是,夫妻都不会在家庭生活中大胆投入,包括财力的和情感的投入,相互之间会总是提防着,总是担心自己的投入会不会被某个第三者的不期而至而被剥夺。这等于从一开始就在夫妻的密切关系中砸进了一个楔子,反倒造就了本来是在禁止离婚制度下的婚姻中可能出现的、而又是离婚自由原则意图避免的那种同床异梦的可能。更极端的情况是,如果离婚非常自由,那么结婚的允诺完全可能成为骗取性满足的一种手段。

  当然,这并不是说禁止离婚更好。禁止离婚同样会有巨大的副作用。它有可能进一步加剧社会中婚姻与性、爱情的全面分离,甚至可能使家庭生活成为“人间地狱”。人们会因此畏惧婚姻,会普遍推迟婚龄。推迟婚龄也许会减少生育,但并不必然意味着性关系的减少。人们还是会通过其它方式,绕过婚姻制度来获得性的满足。当婚姻由“围城”变“危楼”该如何修补?有一对中国移民夫妻在爱尔兰的结婚经历,使我无比震撼!我似乎找到了答案。爱尔兰这个信奉天主教的国度是禁止离婚的,但是它的结婚制度却是对婚姻近乎完美的诠释。

    当这对恋爱10年、移民7年终于获准居留的年轻人,进入爱尔兰国家都柏林市政府机关办公室大厅,在结婚登记处的“入口处”,液晶显示屏的屏幕上显示着告之意见:“本处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并不意味着每个爱尔兰公民只能和自己唯一的配偶厮守一生,因为本国实行期限婚姻制,男女双方在缔结婚约时可以根据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协商决定婚姻关系的期限,婚姻期从1年到100年。在本处登记备案后生效,期限届满,婚姻关系即告终止,双方当事人如有共同生活的愿望,可办理延续登记,延续婚姻关系……”在显示1—100年不同的期限下面,显示一行小字:“系统说明:由于办理婚姻延续的费用较高,请选择你认为最合适的婚姻期限。”

    当双方为了节俭费用选择了最短的1年期限时,系统立刻予以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成立,婚姻期限1年。”接着系统立刻显示办理1年期限婚姻登记所需要缴纳的费用— “结婚证书工本费2000镑”!相当于人民币25000元,于是,两本如同法典般厚的结婚证书便摆在两位当事人的面前,第一页上这样写道:“为保证双方当事人适当履行婚约,顺利完成1年期婚姻期限,特此明确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下面则分为12编、365章、21900条,详细地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无论这一年期限中,双方发生什么样的问题,厚如《辞海》般的《结婚证书》都有评判的依据。

    很快一年期限到了,小夫妻攒下10000镑款,准备先续5年。当双方轻车熟路再次到登记处登记,这才发现有个费用查询按键,好奇的选择最高期限100年时,系统告知:“结婚证书工本费50便士”,也就是0.5镑!相当于人民币6元多,简直不可思议!于是,双方选定100年期限,接着,呈现在双方面前的《结婚证书》是只有薄薄一页的粉红纸,上面写着这样的文字:“尊敬的先生、太太:我不知道我的左手对右手、右腿对左腿、左眼对右眼、右脑对左脑究竟应该享有怎样的权利、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义务?其实他们本来就是一个整体,因彼此的存在而存在,因彼此的快乐而快乐。最后让这张粉红色的小纸带去我对你们百年婚姻的美好祝愿!祝你们幸福!都柏林首席法官:吉米?里莫。”

    也许,我们需要有一种更为务实、更为冷静、甚至“冷酷”的眼光来看待性、爱情、婚姻和家庭。可婚姻这东西,往往只有在破釜沉舟的时候,才能绽放出最灿烂的光辉—两个人去结婚,有谁不是打算厮守终身白头偕老呢?

(作者单位: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