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论坛 > 以案释法
机动车未办理所有权转移,发生事故后谁应承担责任?
作者:蒋新文  发布时间:2010-12-27 15:13:04 打印 字号: | |
   问:2010年8月我与孙某达成协议,把自己的汽车(已参加机动车强制险)转让给他,并交付我价款,但未来得及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2010年9月初孙某驾车因行使过快撞伤王老汉,王老汉住院治疗共花费2万余元。请问:若王老汉向法院提起诉讼。我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你与孙某虽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但你与孙某之间已经以买卖的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所以若被侵权人王老汉提起诉讼,你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应由孙某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