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0年5月4日21时许,怀远县荆芡乡石山村村民乔某与怀远县找郢乡佰莲坡村村民吴某某沿X049线步行至怀远县荆芡乡胡乔村路段被一辆货车撞伤,肇事车逃逸。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怀公交认字[2010]第05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该责任认定:2010年05月04日21时许,刘某驾驶“皖03/56499号”变型拖拉机,由本县城关镇驶往兰桥方向,沿X049线自东向西行驶至荆芡乡胡桥村路段,会车时刮撞到同向路边行人乔某、吴某某后驾车驶离现场,造成乔某、吴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之规定,是导致此起事故的直接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和《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之规定,认定第三人的责任如下:刘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乔某、吴某某无责任。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0年5月18日向刘某、乔某送达了该责任认定书并告知了相关权利。第三人刘某在告知时表示不服该责任认定,后申请复核。2010年5月20日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蚌公交受字[2010]第5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当月26日又作出蚌公交受字[2010]第5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终止通知书,当事人乔某已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决定终止复核。2010年8月27日怀远县公安局作出怀公[2010]320号关于纠正错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决定。责成交通管理大队依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刘某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撤销。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关于撤销怀公交认定字【2010】第05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通知”。 乔某诉怀远县公安局,请求撤销该通知。
乔某认为:怀远县公安局的下设机构不具有撤销的职权;撤销该认定书无法律依据。怀远县公安局怀公(2010)第320号文件不能作为撤销事故认定书的依据。依据该文件撤销事故认定书从被告方讲权大于法;通知程序违法,未告知原告复议权、诉讼权利。请求予以撤销。怀远县公安局答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2005年1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答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2004年12月17日的请示答复及《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怀公交认定字【2010】第05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认定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怀远县公安局有权依法责令撤销该责任认定书。此撤销行为是内部执法监督,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无所谓告知复议权、诉讼权。车主刘某述称:关于撤销怀公交认定字【2010】第05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通知,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关于“撤销通知”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理由:责任认定是证据。“撤销责任认定的通知”也应是证据。第二种意见:属于具有行政行为。理由:法律授权交通管理大队有作出责任认定的职权,但没有授权其有撤销责任认定的职权。现其作出撤销通知,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人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