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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独立行使研究
作者:褚宏泉  发布时间:2010-12-31 10:54:27 打印 字号: | |
    2005年4月13日,湖北省京山县“杀妻凶手”佘祥林被关押11年后因为“被他杀害”的妻子意外出现而无罪释放;2010年5月9日,因为被害人现身,河南省柘城县“杀人凶手”赵作海在服刑11年后被改判无罪,获得国家赔偿;还有河北的刘俊海,河南的马廷新……这一个又一个的错案在审理过程中明显证据不足,疑点众多,曾经多次退回补充侦查,但遗憾的是,承办法官最后都没能顶住来自各方的干扰和压力,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一判了之。一纸判决书,当事人含冤十余载,妻离子散,好端端一个家庭就这么烟消云散。而这一切,只要拥有审判权力的法官能够正确、独立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是有能力避免这一幕幕悲剧上演的。

    法律是一切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遵守的社会规范,也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底线。如果作为执行者的司法机关都不能做到公正司法,法律的公信力也就不可能得到彰显,依法治国成了一句空话,建立现代化法治国家也就成了空中楼阁。多年来的实践表明,要想真正发挥法律的社会稳定器、压力平衡器的作用,就必须做到执法公正,而审判独立就是执法公正的基础:

    一、审判独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近些年来,身边的人越来越多的感慨:“社会变了,人与人之间越来越冷漠,生存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了”。确实,目前社会上由于信仰的迷失,诚信的缺乏,公平和正义也失去了生存的空间,到处弥漫着一种浮躁、混乱的气氛,拜金主义、道德水准低下、人与人之间缺乏最基本的信任、不同地区、城乡、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过大等等的问题正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引发了一系列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上海杨佳案、北京市海淀区城管李志强被杀案、重庆城管被打案、贵州的习水案、浙江的丽水案、湖北巴东案……,当杨佳的屠刀挥向普通民警的时候,当正在执法的城管被刺倒在地的时候,网络上、社会中却响起了不绝于耳的叫好声,网民甚至于给杨佳起了一个外号--“杨大侠”。很多的人已经看不到民警也是受害人,只是盲目的、没有原则的用谩骂和攻击来发泄心中的各种怨气。

    社会矛盾的发展居然到了同情“杀人犯”的程度,惊讶之余也要看到,这既是人民群众对于社会现状不满的宣泄,也是一个非常值得警惕的信号。这桩桩件件触目惊心,血淋淋的场景也使更多的人陷入了深层次的思考。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从党中央的分析判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环境、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平衡等等矛盾和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当前社会的和谐,而官员腐败、行政权力失衡造成的官民之间的矛盾就象是导火索,进一步诱发了形形色色的社会冲突事件。因此,要遏制社会突发事件频发的局面必须通过整顿吏治,缓解官民矛盾,约束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使每个公民都得到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保障。

    目前正在逐步实施的有效办法有二个:一是进行政府改革,改变政府“权力错位”和“权力通吃”的问题,把公共服务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把其他领域的问题交给相关单位来解决。另一个办法就是推进法治建设。运用法律的手段约束公权力,化解社会矛盾,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但是,从目前社会现状来看,政府改革牵涉到太多的利益纠葛,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很难在短期内见到成效,而且,单靠行政手段想从根本上解决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就象拳击比赛中的一方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一样几近于不可能。

    人类几千年的历史告诉我们,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就必须抛弃个人崇拜和政府权威统治,必须通过一种中立的,公平公正的程序和方法来化解矛盾。因为,绝对的权力必然会滋生绝对的腐败,不受约束的公权力也必然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说,一个有序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的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的特性:一、法律是指一种行为规范,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具体的模式、标准和方向。二、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多次适用的。三、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行为和模式。 

    法律的这些特性决定了它能够成为解决矛盾的“中立第三方”,以普遍的标准和模式规范公民、政党和各社会团体的行为,成为社会的稳定器和天平,能够成为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标尺。当公权力和公民都能够遵守法律的规定,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很多的问题也就会迎刃而解,也就不再成为问题。

    然而,法律条文是静态的,不论多么科学的法律都需要动态的执行才能使法律从条文转化为实体规范。法官作为执法者,作为手握天平的裁决者,是法律公信力得以彰显的执行者,也是运用法律手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所以,法院审判独立,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办事,不受外界各种因素的干扰,做到审判中立和公平公正就变得极为敏感和重要。

    二、审判独立是解决增强法律威慑力,提高法律公信力的关键

    有不少法官可能听说过这么一个真实的笑话:一个当事人手拿判决书到北京上访,在上级批示下级法院把他带回去的时候,当事人提出:“我还没去长城玩过,玩了再回去”,法官迫于压力,就满足了当事人的要求,带他游玩了长城……这是个并不好笑,甚至于极具讽刺意味的笑话,但是,因为真实才让人感觉到酸楚和无奈。

    在我们的生活中,由于大量的行政干预和媒体误导,人民群众把司法机关当成权力机关的不在少数,更有人把司法权等同于公权力。当法律的裁决不能如其所愿,他们哪怕手拿判决书也不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去解决问题,转而通过信访、上访,甚至于求助媒体对法院审判人员施压,以达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俗话说得好:“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当各级领导的批示和媒体的压力扭曲审判独立的时候,审判人员就成了政府的一员,司法机关也成了公权力的一部分,这样的判决结果肯定经不起时间的检验和法律的考量。当个案平息,在当事人心满意足息访息诉的背后,却是对法律的公平和尊严深层次的践踏。当更多的人碰到类似的问题时,法律也就不再是他们信任的“铁板”,就象是到菜市场买菜一样,站在法庭上也感觉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时候的法律哪还有公信力可言?当真正需要法律来化解矛盾,解决经济和政治生活中的问题的时候,法律还能站得起来吗?所以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对于法律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期待。当一个标准反复无常,当法律可以随意改变,法律的公信力就受到了深层次的破坏,构建和谐社会也就难上加难。

    2010年6月1日上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审判过程中,发生枪击事件,一名当事人持枪扫射,导致三名法官当场死亡,三名受伤。

    2010年6月8日,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对陈某、廖某夫妇执行货款纠纷等案件时,陈某、廖某夫妇突然从楼上向前来执法的法院干警泼下硫酸,致使6名干警受伤,其中二人伤势严重。 

    短短一个星期的时间,在全国法院系统内就发生了二起惨剧。惨剧发生后,我们却惊讶地发现,遭到毒手的法院干警并没有违法违纪办案,当事人也并没有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可是,为什么当事人又会下此毒手呢?痛定思痛,当事人过于偏激,对公权力失去信心,又对执法者不信任,不理解,法律没有公信力、威慑力恐怕也是原因之一。

    法律是社会稳定的底线。当人民群众的权益受到侵害,寻求法律的帮助就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和基本保障。可是,少数的司法腐败、显见的行政干预、媒体误导,造成了司法不公的恶劣印象。当法律不能被社会信任,失去了保护弱者的作用的时候,法律整体的公信力就会显著降低,法律所建立的价值体系、公正体系也会一点点地崩塌,面对个案,不管执法者是否公正执法都会受到质疑。这使得很多的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赢了是一团和气,一旦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不管原因不论理由,一概以偏盖全,怨恨法院执法不公。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这种愤怒还会变得盲目,进而会把前期公权力积累的情绪全部发泄到做为“守门员”的司法机关身上,严重的危害司法干警的人身安全。这种恶性循环的情况非常让人担忧。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核心就是通过法律对公权力的规范和制约,增强法律观念,形成法律思维,通过法律的公正和法院的中立来化解群众之间、群众与各级政府之间的矛盾。这就要求行使审判职能的法院通过独立审判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震慑力,让依法办事成为常态,让很多通过媒体监督、上访等方式来解决的问题重新回到法律的轨道上来,最大限度的树立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才有可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三、审判独立是实现法律价值的保障

    法律是按照公正的原则制定,按照公正原则实施的,公正是法律最重要的目标,是法律的精髓,也是对执法者的根本要求。作为执法者的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裁决纠纷,这种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司法权威是社会公认的权威,是法制中的最高权威,而独立审判就成为了司法权威的最根本的保障。这就要求法院不加入任何一方,不介入任何利益,保持独立地位,才能公正的行使审判权,才能有效地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安定,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官也是吃五谷杂粮的普通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每一个法官都可能会或多或少的碰到外界的干扰,批示、说情、打招呼、金钱诱惑等等现象,压力和欲望就可能使法官的天平向一边倾斜,使审判的结果出现偏差。可见,再公正的法律也要通过执法来实现,审判独立也就成为了执法公正的基本保障。

    审判独立,是指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地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干涉,也就是说,法官应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地做出裁判,不受任何限制、影响、诱导、压力或威胁。马克思在他的著作中作过深刻的论述:“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我国宪法第126条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个条款确立了法院的独立审判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包括政党和各种社会组织)和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力干预法院审判案件,否则就是违宪。

    事实情况真的是这样吗?

    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不管在理论上和实际上这条宪法规定都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法官的组织关系、待遇的地方依附性,使得要想真正独立是非常之难,领导指示、媒体干预、舆论压力等等以下来自各界的压力和体制问题,常常使得审判的天平在摇摆中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使得法律的公信力不能得到彰显。

    一、行政干预过多

    河南商丘赵作海案,尸源通过DNA无法确定真正的被害人身份,并且凶器至今无法认定,作案过程无法还原。一句话:证据缺乏,疑点过多。但是,公安机关为了尽快破案,在刑讯逼供的基础上,仅靠简单的推测和赵作海的供述,就轻易认定赵作海是杀人犯。检察机关接到案宗后,发现问题较多,就两次退回案卷要求补充侦查,久拖不决。在这个关键的时候,河南商丘市政法委组织公、检、法各部门的领导坐下来开了个会,定了调子做了决定,最终把赵作海协调上了被告席协调进了大牢。

    从职责分工上来看,各地的政法委是同级党委的一个职能机构和工作部门,负责领导和协调本级各政法部门的工作。但在实际生活中,政法委有着超然的权力,很多的公安局局长由政法委书记担任不说,政法委也对检法二个单位的工作有权力提出意见和质疑,这就形成了公检法三家一个领导的局面,司法独立还怎么可能实现?

    在我国,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处理公务的时候必须对上级负责,按上级的意图办事。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地方必须服从中央,这就是在民主集中制下的首长负责制。而法官也在实际中被定位为国家行政编制的公务人员,与行政官员一样担负着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角色。在法院工作人员和法官的选拔、定级上也完全套用行政标准不说,关键是法院的人事、财政在各级政府和上级法院一手掌握。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法院仅是地方政府的一级机构,法官也就成了一个从事司法工作的行政人员。在这种背景下,司法独立、审判独立也就难以实现,这对于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社会的稳定、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的树立和和谐社会的建设都是一个很大的阻碍。如果行政权力和其他权力可以没有边界地侵犯司法领地,司法权力没有力量抗衡行政权力和其他权力的非法干预,那么实现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的理想会永远是梦想。

    二、媒体导向错误

    记者是很多人羡慕的职业,号称“无冕之王”。这是因为世界这么大,我们不可能所有的事情都亲力亲为,万事皆懂。对这个世界的认知往往是通过媒体的报道认识的,可以说,不知不觉中,记者成了我们每一个人的“老师”。这样一来,媒体和记者就承担起了“信息守门员”的角色,他们不是政府官员,手中的笔和相机却使他们拥有了报道甚至于改变真相的权力。现实生活中,我们能看到什么,能听到什么,都掌握在他们的手中。久而久之,媒体和记者就掌控着社会的话语权,主导了社会的舆论,甚至于我们想听什么想看什么都得由他们来决定,他们的报道已经在改变大众对于一些事物的看法。但是,记者是人,媒体是商人,利益最大化对于他们来说往往比真相更重要。在生存和利益面前,媒体和记者就象是逐臭的苍蝇,什么稀奇报道什么,什么恶俗报道什么,为了吸引眼球,不断的在泯灭自己的良知。

    6月3日,安徽省泾县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名泾县的公安局协警在晚上酒后驾驶,与转弯处正常行驶的一辆农用车相撞,车上5人3死1重伤。这本是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严重但普通。但是到了媒体和记者的嘴里,这起事故就只有了3个关键词:交警、醉酒、撞死人。实际情况呢?第一,驾车的协警并不是正式交警,而且是晚上的非公务时间,吃饭时喝的酒也相当的少,饭店老板也证实,十个人是总共喝了1瓶白酒,几瓶啤酒,那个驾驶的协警并没有喝什么酒,不属于醉酒驾驶。第二,发生事故时该协警并没有执行公务,驾驶的也是地方车辆。发生事故的真正原因是因道路施工,转弯时道路突然收窄,只有右侧可以通行,并且交通标志不明显,没看清前方车辆没有减速慢行才酿成大祸。

    事故发生后,经过媒体和记者的变相引导,一起交通事故渲染上了警察违法的色彩,群众马上就沸腾了。“交警喝醉酒开车撞死人了!”网上,电视前骂声阵阵,无异于对本已经尖锐的社会矛盾又添了一把柴。

    当杨佳案爆发,当法官被泼了硫酸,当法院执行局被放了雷管,媒体和记者又在做什么呢?猎奇!

    他们手中的笔和相机记录下的不是我们的民警和法官或殉职或受伤的惨烈和凶手的残忍,而是有意无意去迎合很多看热闹的“闲人”的心理,花大量的笔墨去描写行凶者的委屈和不满,大有惟恐天下不乱之势。可实际呢?我们的民警和法官在这几件案件中并没有违法违纪办案,行凶者完完全全是把对整个社会的怨气发泄到了普通的干警身上。干警也是有血有肉的普通人,并不是所有的过错都要由这些基层干警来承担。当浮躁的空气被点燃,当正义被扭曲,当普通干警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时候,媒体和记者们却赚足了眼球,发了昧心财!

    三、以地方法代替上位法,以政策代法

    “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应当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可以说,这是每一个法律人的基本常识,也是通过任职考试的基础知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除,下位法仍然存在;下位法的范围超越上位法甚至篡改上位法;以政策代法等现象比较普遍,致使法院在使用法律时障碍繁多,而且,迫于很多已知的压力,有时候明知下位法有违反上位法的问题,也必须适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仅仅是使用法律的一个工具。

    李惠娟河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硕士法官。在审理一件民事案件时涉及适用法律法规的冲突问题。河南省人大制定的《种子条例》的内容与全国人大制定的《种子法》相悖。李惠娟在判决中直接指明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因与国家制定的种子法相冲突而自然无效,并适用全国人大制定的《种子法》做出了判决。这么一个并没有什么法律问题的判决,却引起了轩然大波,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立即对此做出了反应:李惠娟被停职。

    这个当年引发全国热议的法官被免职案件,从另一个角度表达了法官作为一个审判者,一个执法者的无奈。宪法明文规定的上位法都可以任意解释、扩大,这说明,建立一个法治社会的道路还很漫长。

    多年的历史告诉我们,法治比人治要靠得住,也更能经得起历史的变迁和时间的考验,更能担当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任。但是,法治并不是死守一成不变的法律和体制,实现法治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紧随时代步伐,适应时代需要。所以,在修改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法律条文的同时,也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因为,目前社会中虽然有着形形色色的矛盾,但是归究起来还是体制的问题。多年来的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使得经济和社会形势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是政治体制改革却严重滞后。旧的政治体制和新的社会形势相碰撞的结果,就自然而然地出现了公权力行使不当却又难以约束,进而通过公权力的积弊而使社会矛盾激化的现象。所以,近年来,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呼声不绝于耳,个人认为,司法体制改革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一、法官去行政化

    现行的《法官法》将法官分成12个等级,在实践中被套上了相应的行政级别,有着浓重的行政色彩。而且,工作中级别的调整,职务的变更都要通过行政部门或者是上级法院的审批才能完成,这就给法官审判独立加上了一个服从上级意志的前提。这种等级服从的行政化设计使法官在工作上有着需要服从的上级,不能真正做到独立办案,也使法官陷入了一种复杂的权力关系之中。个别法官在工作中追求的也不再是法律化、专业化,而是通过级别和职务的提升来争取更多的政治待遇。

    法律人都知道一句至理名言:“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法官作为审判人员,就是严格意义上的是法律公信力的“守门员”,法官只应该忠诚于法律、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可是,行政化的设计尴尬之处在于,法官在实际的工作中还必须忠诚于行政首长,必须考虑地方的经济、政治利益,要想保持审判独立谈何容易。

    所以,法官应当去行政化,有自己独立的级别管理体系。法官等级和待遇应当与职称和实绩挂钩,与行政职脱钩。

    二、法院系统垂直管理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法律的执行者,是中立的裁决者。法院要生存,就得有工作人员,就得有办案经费,这个道理就象人要呼吸空气一样简单。但是,法院的人事是各级政府下辖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要选拔工作人员,标准、数量、时间都由同级政府的下级机构说了算,工资和办案经费也一样来自于各级政府。这种人事和财政的制衡使法院在各级政府面前象个旧社会的小媳妇,办事都要看人脸色,审判独立又谈何容易。

    工商和税务也曾归属地方各级政府管理,就象是左手管理右手一样,一直难有作为。经过多年的改革,最终通过垂直管理解决了问题。法院作为一级必须独立于各级政府的审判机关,垂直管理也是必由之路。

    三、提高基层法院待遇

    在很多的文章在谈到法官待遇的时候,常常使用一个词:“高薪养廉”,很有一种法官的工资已经达到了中等水平,再加就是高薪的架式。在很多群众的印象里,法官也是端坐高堂,太阳晒不着,下雨淋不着的好工作。其实,在法院系统,绝大多数的案件是基层法院在办理的,但是基层的法官的工作环境和收入完全可以用“差”来形容。淋着大雨下乡办案、顶风冒雪进村执行,一脚水一脚泥这都是家常便饭,工资呢,一千四五百元!只能生活在温饱线。这也是基层留不住人才的根本原因。人才在基层锻炼成长,却不安心基层工作,有路子就钻,有机会就上,这对于基层法院业务能力的提高和敬业精神的强化是非常不利的。

    四、改变法官人事管理制度

    改革法官人事管理制度,是司法改革的必经之路,要通过改革使法官的人事管理制度更符合法官的职业特点。

    首先一点就是要提高法官的选拔标准,针对各大法学院通过司法考试的本科生、研究生和各地优秀的律师等等可以设立专项考试从中优中选优,实现法官职业队伍的精英化。其次,进入法院系统工作的人员要都从最基层干起,上级法院工作人员只从下级法院选调,而不能直接招录。这是因为:1、现实中,直接进入省市级法院的新人三五年就到了科级,七八年就“空降”到基层法院任职,相对于连庭长都可能不是副科的基层干警,着实不合理。2、政策和规章的制定都来自于上级,上级都不了解下级,仅凭一年或者更长时间一次的调研能发现多少问题呢?制定出来的东西又有多少实际意义呢?3、这对于提高基层法官工作积极性和上级法院法官的工作能力提高都会有很大的帮助。再次就是要将法官的任免权与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模式相分离,法官任免要以工作实绩量化管理后,由省级设立法官任免专门机构任免。最后,要实现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分离,法院的行政管理机构不应当由法官兼任,取消各个审判业务庭的庭长副庭长等行政职务,行政事务统一由行政部门办理,共同受院长领导,对院长负责。

    总体来说,近几年我国的司法改革呼声越来越高涨,改革的步伐也在逐渐加快,人民群众和专家学者对于司法改革也是充满了期待,纷纷献计献策。但是,我们应当警惕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全盘西化中国司法制度的提法,要理解司法改革一定要建立在党的领导和中国国情的基础上.这既是稳定的需要,也是长期的历史实践已经证明的真理: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领导中国人民,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发展中国;只有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资料:

1、司法改革重在审判独立   《中国改革》

2、林吉吉:《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

3、蒋惠岭:《我国实现独立审判的条件与出路》,

4、《刑事诉讼法学》,陈光中、徐静村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中国司法制度比较》,陈业宏、唐鸣主编,商务印书馆

6、《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肖扬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