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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及救济问题研究
——家庭关系侵权及救济
作者:刘星  发布时间:2011-03-07 09:52:26 打印 字号: | |
 

论文摘要:家庭的不稳定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家庭关系侵权及救济在民事侵权及救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家庭关系侵权具体类型划分为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和侵害亲属权的侵权行为三种类型。侵害配偶权是指侵害配偶双方利益的权利。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是指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侵害亲属权的侵权行为是指侵害除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亲子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身份权。对于以上三种类型的家庭关系侵权的救济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限制侵害一方的财产处分权离婚,家庭关系侵权纠纷中严重侵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应由刑法制裁救济。

(全文共6600字左右)

 

关键词:家庭关系侵权  侵权行为  侵害配偶权  侵害亲权

      侵害亲属权

 

以下正文:

家庭是社会的单元,家庭的矛盾纠纷必然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家庭成员间的社会关系、道德关系、法律关系、血缘关系、经济关系等千丝万缕的关系交织在一起,相互联系,交织成一个整体,在各种关系的相互摩擦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矛盾。当家庭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后,反映在家庭中就是家庭的不稳定,逐渐演变就会影响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对家庭关系的保护是不完善的,应当加强完善。本文主要就集中家庭侵权问题进行研究以及提出解决方案。

家庭关系侵权存在很多类型,妨害家庭关系的侵权行为,就是侵害身份权的行为,具体类型划分为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和侵害亲属权的侵权行为三种类型。1

家庭关系包括配偶之间的关系以及双方家庭之间关系,这些复杂的关系中家庭关系侵权问题,在《婚姻法》以及《民法通则》中对以上三中类型的侵权行为均有法律上的保护但是却不尽完善,最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对家庭侵权的保护,在第一章第二条中民事权益的范围仅仅有粗线条的规定。一下根据三中侵权类型,分析一下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

一、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

侵害配偶权是指侵害配偶双方利益的权利。对于我国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8项内容,即:(1)夫妻姓氏权;(2)住所决定权;(3)同居义务;(4)忠实义务;(5)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6)日常事务代理权;(7)相互抚养、扶助、救助权;(8)生育权和计划生育的义务。2对于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夫妻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的自由”,《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对于以上8项内容中的同居义务、忠实义务是作为一项影响夫妻感情的内容,在《婚姻法》中规定的感情破裂作的判断夫妻离婚的一项标准。在生活中同居义务、忠实义务很大程度上影响夫妻感情,现实生活中对对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非法同居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在道德的层面上加以规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对有配偶者而重婚的或则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定为重婚罪。

常见配偶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同居权。即夫妻之间共同生活在一起,享有感情联系、交流以及充分的、有规律性交的权利。(2)贞操请求权。又称忠诚请求权,指夫妻之间互相要求对方保持贞操的权利。要求夫妻双方保持相互独占的、正常性交的权利,不允许任何一方为婚外非正常性交行为。(3)生活互助权。指夫妻共同生活中,须互相帮助的权利与义务。(4)住所决定权。是指配偶双方享有的共同选定住所的权利。(5)日常事务代理权。3 对于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与明知有配偶则而与配偶一方发生性行为的,离间夫妻感情,侵害配偶一方性能力的行为却没有从法律上认定为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而在生活中,以上几方面原因却是最严重影响夫妻之间感情的因素,道德并没有强制力,在人们并没有把道德处处作为衡量行为标准的今天,我们需要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加以规制。

二、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

亲权作为基本的身份权,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4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包括因自然血亲关系而产生的,也包括拟制血亲关系和人工生育而产生的,亲权即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权利更是父母对子女、对社会必须承担的义务。5对于亲权,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相关的概念,仅仅在内容上对其进行了规定。《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子女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我国婚姻法对亲权做了详细的规定,对未成年儿童的保护做了规定。

孩子从出生那一刻 开始,法律就赋予了父母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的指引对于每一个降落人间的生命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单亲家庭中孩子及孤儿犯罪率远比生活在幸福双亲家庭中孩子的犯罪率要高,这就是所谓的我们习惯说的一句话:“既然生我,就要养我;若不养我,又何必生我。”在亲权中不仅仅包括权利还包括义务,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的权利与义务。亲权的内容包括两大类,一是身上照护权,二是财产照护权。身上照护权包括:(1)居所指定权;(2)有限的惩戒权;(3)子女交还请求权;(4)身份行为及身上事项的同意与代理权;(5)抚养义务;(6)赔偿义务。财产照护权,包括:(1)财产管理权;(2)财产行为法定代理权;(3)使用及收益权;(4)处分权。6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各国都非常重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国也十分重视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宪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的保护进行了较全面具体的规定。在具有封建残余思想中,儿子是传宗结代的人物,重男轻女的思想比较严重,很多女婴在呱呱落地之时就受到的具有封建残余思想的父母的歧视,我国为了打破封建思想,《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就明确规定了不得侵害婴儿的生命权。

具体侵害亲权行为分为两类,一是第三人侵害亲权的行为,二是亲权人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7侵害亲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类型存在有虐待、遗弃、强奸、拐卖未成年儿童的,侵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等。

1、虐待、遗弃、强奸、拐卖未成年儿童问题

未成年儿童在法律中处于被保护对象,对于侵害未成年儿童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在《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均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虐待儿童是应予禁止的,虐待儿童通常指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儿童人身、健康、生命等方面的施暴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把家庭暴力解释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指的民事利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可见法律中规定了以上各种侵权行为侵害了民事权益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未成年儿童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对未成年儿童的侵权行为,对其身体极其心里上均会留下阴影,对其以后的成长过程极其不利。虽然法律上对未成年儿童有保护,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亲权具有有限的惩戒权,对于限度只能由父母掌握,对严重侵权的行为,公安局才有管理权,这对未成年儿童保护有些薄弱。

2、侵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

《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子女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 对于未成年儿童由于其生活能力较差,没有生活能力,父母具有抚养的义务。“两年前小解父母离婚,小解随其父生活,抚养费由其父负担,当时小解还只是个初中生,享受国家义务教育。可到了2009年小解开始上高中,不享受义务教育,上学费用明显增大,小解希望母亲也能负担一部分。但其母认为当初离婚时有协议,且自己生活也不宽裕,所以不同意给付。小解就到法院起诉要求母亲给付扶养费。”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分析:这个案件涉及父母抚养子女行为,夫妻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小解现由初中升入高中学习,目前的学习费用与当时父母离婚时的费用相比有所增加,小解要求母亲给付抚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侵害亲属权的侵权行为

亲属权是指除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亲子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基本身份权,表明这些亲属之间互为亲属的身份利益为其专属享有和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8

    家庭关系中除了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亲子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基本身份权,主要有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对于以上几种身份权在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已成年子女),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普遍存在的侵害亲属权的行为常见的是赡养问题。

   《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实际生活中,农村法律意识单薄加上经济不富裕,成年子女在成家之后,生活压力比较大,对于赡养父母问题,很多子女是能躲就躲,尽量少的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导致很多农村老人在没有劳动能力后虽有子女但是却面临着生活的困难,经常发生年迈父母无人赡养的家庭纠纷。在未诉之法院的赡养纠纷,大多数都是通过村委会调解解决,但是很多子女仍是顾及自己的利益,对父母苛刻对待。对于不赡养老人的事件,在农村生活中屡见不鲜,大多数的父母顾及家庭面子选择私下协商解决,但是很多子女变本加厉的对待父母,我们无法将未诉之法院的赡养纠纷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对需要赡养,生活上无法保障的老人,只能在道德上谴责那些不赡养自己父母的子女。对于赡养问题,主要还是自私思想在作怪,我们应当更多的关注加强对人们思想观念的正确引导,从法律上给他们树立正确的认识,还应当在公众力上,提供一个公众平台,更好的对需要救济的老人给以帮助。

四、救济

在现实生活中,或多或少的存在侵犯一方权利的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侵权行为,都要进行救济,由于夫妻维系的是个家庭,家庭之间洋溢的是亲情,对于此类侵犯行为更多的要站在一种维护家庭,维系亲情的角度,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考虑救济问题。对于此类侵权行为的救济,只有对那些持续存在,足以危害家庭稳定的侵权行为,或者说夫妻间持续存在的侵权行为,将足以人民法院认定的侵权行为,才实施民事救济。侵害配偶权的侵权具有特殊性,如果夫妻一方的过失行为对另外一方造成损害,则首先考虑由夫妻协商内部解决。如果对夫妻间的任何侵权行为均予以民事救济,则势必使司法陷入无尽的家庭纠纷之中,而难以自拔。

常见的救济方法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民法上的停止损害,是指行为人正在实施侵害行为,受害人有权请求其停止侵害,或请求人民法院制止其实施侵害;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的措施。在家庭侵权中,停止侵害,作为一种民事救济措施,可以广泛救应用于家庭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无论是侵犯配偶权行为、侵犯财产权行为、还是实施家庭暴力侵犯人格权、健康权等行为,法院均可做出判决,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民法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公民或法人的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通过人民法院要求加害人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以公开形式承认侵害过错,澄清事实,进行辟谣,消除所造成不良影响的后果,以恢复未经损害时,社会对其品行、才能或信用的良好评价的责任措施。当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的人格尊严或名誉权时,可适用此项救济措施。
   
3)赔礼道歉。

在民法上,赔礼道歉是指公民或法人的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时,其情节轻微者,权利人可请求侵权行为人当面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保护其人格尊严的责任形式。赔礼道歉作为一种对轻微的人格侵权救济措施,在夫妻侵权行为救济中,一般不单独使用,考虑到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如果仅仅需要赔礼道歉,就能够解决的侵权行为,公力就没有必要予以介入,但赔礼道歉可以和其他救济手段合并使用。

4)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训诫原本是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一。是指对妨碍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责令具结悔过,是指要求当事人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并予以改正。在家庭侵权行为中,对家庭侵权的一方进行教育,不服从教育的,可以以其藐视法庭,予以处罚。

(五)赔偿损失。

是民事责任中适用最广的责任形式之一,当然也适用于家庭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赔偿损失包括赔偿经济损失,也包括赔偿精神损失。 侵犯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其违背了社会的善良风俗,属民事侵权,适用民法上的救济方式也属应然。民法上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指财产性补偿方式,另一种为非财产性补偿方式。非财产性补偿方式中就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所以说,对配偶权的侵犯,在法理内因中就包含了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9

6)限制侵害一方的财产处分权。

夫妻间的财产侵权往往不是侵犯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因为目前多数家庭实行的仍是夫妻财产共同所有。按照民法原理,对共同所有财产,夫妻双方拥有平等的处分权。但实践中,夫妻一方常凭借经济上的优势(如一方具有比另一方高得多的收入),而独占夫妻财产的处分权(如自己挣钱自己储蓄自己支配)。而处于弱势的一方,则难以实现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此时。就应对夫妻间侵权一方的财产处分权进行限制,改变夫妻财产的直接占有(如对夫妻的共同收入实行平均占有)。

7)离婚。

夫妻离婚是对夫妻侵权的最后一道救济,在夫妻矛盾不可调和的时候,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时,夫妻双方可以以离婚而结束不幸婚姻,这是对夫妻双方利益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只是在其他救济方式依然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所寻求的救济方式。在现实生活中,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对家庭侵权问题的警觉,人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虽然在外在的表现是离婚率的攀升,但是在实际中体现了人们法律意思的增强,以及对生活的态度的转变。

8)刑事制裁

侵犯亲权的侵权行为中父母虐待或者遗弃未成年子女, 构成犯罪的,  应依法进行刑事制裁。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的,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致使未成年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61条规定:“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注释: 

    1、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366页。

    2、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版,第760761

    3、李金祥.《论侵害配偶权之精神损害赔偿》.http://www.szgz.gov.cn/show_news.asp?id=345.2008-1-3.2010-7-15

    4、李志敏:《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27228页。

    5、巫昌祯 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7页。

    6、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796797页。

    7、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816页。

    8、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825页。

    9、李金祥.《论侵害配偶权之精神损害赔偿》.http://www.szgz.gov.cn/show_news.asp?id=345.2008-1-3.2010-7-15

 

(作者单位:固镇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