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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股权出资纠纷还是债权纠纷?
作者:徐爱国  发布时间:2011-03-10 10:31:03 打印 字号: | |
   2009年1月1日,原告董某、被告谢某和李某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投资成立怀远科技公司,原告董某出资50万元。2009年4月5日,李某要求退股,原告董某、被告谢某同意。三方签订同意李某退股协议。同年4月22日,怀远科技公司变更为安徽德佳有机硅有限公司。2010年3月,原告与被告谢某在公司管理和发展上发生分歧,口头提出退股要求,随后双方一致委托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清算。同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谢某达成撤股还款协议。原告董某投资金额及其他资金共计折成人民币60万元,由被告分四次给付,被告已给付51万元,剩余9万元至今未付。

    该案在立案时的案由为股权出资纠纷,但合议庭合议时对案由的界定有二种意见:一种认为该案案由应该是股权出资纠纷;第二种意见:该案案由应该是债权纠纷。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该案从表面上看是股东之间因为股权产生的纠纷,股权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权上的争议。但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对2010年3月28日签订的撤股还款协议均不持异议,被告按协议已经给付原告51万元,剩余9万元没有给付,是因为股权以外的事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际上是一种债权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没有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即给付原告退股协议中的9万元。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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