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在立案时的案由为股权出资纠纷,但合议庭合议时对案由的界定有二种意见:一种认为该案案由应该是股权出资纠纷;第二种意见:该案案由应该是债权纠纷。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该案从表面上看是股东之间因为股权产生的纠纷,股权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权上的争议。但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对2010年3月28日签订的撤股还款协议均不持异议,被告按协议已经给付原告51万元,剩余9万元没有给付,是因为股权以外的事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际上是一种债权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没有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即给付原告退股协议中的9万元。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