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3月,张××、陈××、刘××、丁××四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怀远县××置业有限公司。四股东的出资方式均为现金,其中张××出资100万元,陈××出资300万元,刘××出资100万元,丁××出资1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股东名单及出资比例均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中。该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张××起诉来院,要求怀远县××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出资款100万元。
处理意见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前股东对其投资款可以抽回,公司成立后,股东的出资即转化为公司资产,此时,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原告要求被告退回出资款,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性质,在公司成立前与成立后(以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界点)完全不同。在公司成立前,各股东的出资尚未转化为公司资产,仍然是个人财产,股东可以抽回出资,但可能在存在对其他股东承担成立不能的违约责任。但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的出资即转化为公司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公司作为有独立财产的法人,当一旦成立后,股东的出资即转化为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公司资产,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并不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仅是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向公司承担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该规定实质是对促进公司合法经营、积极运营及对公司债务人的一种保护。公司成立后,如允许股东抽逃出资,容易引起公司经营不稳定,且必然损害债务人的利益。那么,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意欲退出公司经营有哪些途径呢?我们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主要有三个途径;一、股权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规定为股权转让的具体方法。二、要求公司回购股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须符合一定条件,即首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其次必须股东在股东会上述决议时投反对票,符合上述条件,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三、解散清算。符合法定情形的公司解散,公司解散后经法定程序清算,清算终结进行股东资产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