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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及范围
作者:杨素梅  发布时间:2011-03-31 10:07:49 打印 字号: | |
 

信访制度,作为中国最基本的民意表达制度,是党、政府和法官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但近几年这一民意管道出现一些与新形势不相符的问题。上访已经成为部分群众要求解决实际问题,落实有关法律政策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方式,人民法院系统的涉诉信访案件大量增加,其结果不仅增加了上访群众的精神和物质负担,而且给各级人民法院带来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办公和工作秩序,甚至损害了国家审判机关的形象。因此,研究新形势下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和范围,对探索和建立信访制度的长效机制,有着重要而积极的作用。在审判实践中,涉诉信访案件产生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我国现行法律在某些方面存在着滞后和超前的问题。一方面,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已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可能穷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切问题,当一些新的法律情况发生时,人民法院的审查处理无法可依,导致涉案当事人的不满;另一方面,我国立法实践中,立法者多参照和借鉴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立法规范,而这些规范目前对于现行的法律情况又相对超前,使人民群众难于理解和认知。这种超前和滞后容易导致普通公民对司法机关的处理结论怀疑和不理解,最终导致上访。

二、执法人员和执法活动方面的原因

个别执法人员利用党和人民给与的权力谋取私利,办人情案、关系案,执法不公,造成一些冤、假、错案,导致案件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上诉、申诉;还有一些执法人员的为民执法意识不强,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互相推诿,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滥管;另外,地方保护主义、小集体利益、凭领导意图办案,导致案件不能公正、及时地处理而久拖不决;还有少数执法人员业务素质过低,执法行为不规范,不能及时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案件;行政干预执法的现象的存在,使个别案件不能依法审理,也导致涉法上访案件的产生。

三、信访人方面的原因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人敢于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涉诉上访的人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因有理有冤的事情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彻底、不公正、不满意而多次多处上访的,这一类占上访人员的大多数;2、在改革、改制中,因个人利益不能实现而不能正确理解和对待改革政策,单人或聚集成团体上访的;3、恶意上访,甚至受不法者的利用无理取闹的;4、企图以越级上访威胁有关部门以谋取更大的个人利益的。从客观上看,上访人员的行为可分为:1、因案件处理错误而上访;2、因案件处理拖拉而上访;3、因不懂案件的管辖分工而上访;4、因不懂法律程序而上访;5、当事人无理纠缠而上访。

四、处理机制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对上访案件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近年来实行的“首办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问题,但要把这些制度落到实处光靠领导的重视还不够,还要有具体监督机制;另一方面,信访接待部门有责无权。对接待后转给有管辖权的部门的案件,如相关部门不重视、不解决,甚至拖延、推诿,信访部门则催办无力、无效,使初级的、简单的上访案件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从而造成重复涉法上访案件。

涉诉信访作为一个正式的概念是20044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这次会议将“涉诉信访”定义为:与某一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要求人民法院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来信来访,主要包括告诉、申诉、申请再审。当事人对法院判决、裁定执行案件的上访、缠访、闹访、聚众访等都包括在这一概念之下。

对涉诉信访的这一定位应当是准确而精当的。因此,应当在这种定位下来明确涉诉信访的范围和种类:

一、涉诉信访,必须是与某一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的来信来访。既然是涉诉信访,就必须与某一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或者是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或者是有枉法裁判的问题等,要求法院解决。

二、涉诉信访,必须是要求法院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来信来访。即涉诉信访案件能够被纳入到诉讼程序之中,法院可以按照诉讼程序做出相应的处理结果,而不是要求法院完成某种非诉讼行为,也不是要求法院离开诉讼程序,随意地去处理。而且,涉诉信访案件本身也应当具有程序性要求,其提起、审理、终结都应具有诉讼程序的特点。在司法程序终结之后,再就案件进行的信访,要求解决实际困难,或者给予经济上的救济等等需要行政解决的事宜,就不应当再纳入到涉诉信访的范围之内。

三、涉诉信访的主要类型应当是告诉、申诉和申请再审。从大的方面看,主要包括申诉类信访、催促类信访和咨询类信访。其中,申诉类信访是涉诉信访案件的重要内容,即申诉人以原生效判决、裁定错误、程序违法、审判作风等为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这类信访案件是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的核心内容。而且新的“民事诉讼法”也主要是解决了申诉条件、期限等问题,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程序依据。

在诉讼及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为催促审理、催促执行的,以及反映法院干警违法行为的,也是涉诉信访的一项内容。至于到法院咨询法律问题的,严格来说不能当做涉诉信访案件来对待。除此之外的其他问题,都不应当纳入到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的范围。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的涉诉信访的内容主要是处理申诉类的信访。即审查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符合的进入再审程序审理,不符合的予以驳回。

四、涉诉信访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部分,仍然要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以牺牲“公正”来追求“息讼”,不是涉诉信访的审理方式和价值追求。

固镇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