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是当前人民法院系统面临的重点课题。在我国司法领域中被实践了数千年而历久弥新,逐渐成为社会调整的固有成份和特有标志而被国际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的诉讼调解机制,因其独特的灵活、简便、和谐、经济、高效等优势,必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活动中发挥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法官的诉讼调解能力,直接影响到这一作用的发挥。
关键词:
诉讼调解 调解能力
诉讼调解,亦称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权益的争议,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它既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贯彻调解原则所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方式。 实践中,法院调解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中。就案件审理阶段而言,调解贯穿民事诉讼的始终,无论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还是审判监督程序,都可以适用调解。至于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因此,不能进行调解。另外,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行政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诉讼调解在法院裁判活动中,是诉讼当事人双方维持融洽关系的最佳机制,成就双赢格局的有效途径。同时,它又起到尽快解决纠纷,提高办案效率,促进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实现的作用。是我国诉讼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民事审判中占有主导性地位;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妥善解决纠纷;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对当事人加强法制教育,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总之,诉讼调解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有效降低诉讼的对抗性,在提高诉讼效益的同时更加“人性化”。
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民事诉讼调解,能否凭借其独特的个性取得最佳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关键在于运作制度的主体即法官。法官是否达到了调解能力的要求,直接决定着调解效果的有无和大小。基于以上认识,本文将阐释民事诉讼调解与法官调解能力的特殊的、必然的要求,以期使我们的“东方经验”在其诞生的本土资源上,对有效地发挥定纷止争、增进社会主体之间的同情与团结的作用,进而重建法院和法官受挫甚至失落的权威有所裨益。
法官的调解能力,主要体现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调解技巧,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采取的一种方法,从而顺利地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达成。调解能否成功,与调解法官的素质、方法等因素密不可分。高素质的法官能够迅速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是调解成功的关键;因势利导、因人施策,根据不同案情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才能够取得水到渠成的调解效果;坚持不懈的把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终能使争议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与判决制度相比,民事诉讼调解在法官行为层面上表现出以下特征:
一是从法官行为的表达方式看,调解中法官侧重于运用掌握的事实和相关知识,对当事人以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说服、劝导方式,促成其合意的达成。从这一角度观察,法官的调解行为更多地体现为调解员、中间人的角色特征。而判决中的法官行为则一律表现为运用法律规则确认事实、进行推理的模式,是典型的司法职权主义行为,法官是中立的司法裁判者角色。因而在调解中,法官的口头表达能力(包括法律表达能力与其他表达能力)至关重要。
二是从法官行为的主导理念看,法官主持的调解过程充满了人性和温情的色彩,倡导同情、理解、和睦和宽容的人文主义精神。而判决行为则完全体现了规范、严谨的法律理性。因而在调解中,法官对社会风俗人情的知晓和尊重,法官自身人际交流沟通方式和能力显得格外重要。
三是从法官行为的技巧手段看,调解法官更注重对当事人行为、心理状态的考察、对调解时机的把握以及对调解诉讼法手段的理性选择技巧。而判决则注重规则的运用技巧。
调解要求法官应掌握一定的策略与方法。一般基于纠纷双方各自的需要进行的谈判,双方在调解中共同追求的是:经济、效益、快速,即以最小的付出获得最大的收益。调解人员应善于分析九分钟的利益得失,运筹调解实施的策略。任何调解都有一个目标或期望值,调解的目的能否实现,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经济效益。)2)公序良俗。(3)败诉调解。(4)利益共享。不同性格当事人的调解对策。在调解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同样类型、同等难度的纠纷,不同的审判人员调解,有的可能迎刃而解、手到病除,有的事倍功半、久调不决。其原因在于不同的调解人员具有不同的调解技能。在调解工作中,语言运用得巧妙、运用得好,不仅可以增强调解语言的趣味性和生动性,更有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语言本身就是思想教育和调解纠纷的有力武器,是调解实用技巧的具体体现。实践表明,诉讼调解的对象,绝不部分是普通百姓,而纠纷的内容主要是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引起的人际关系矛盾。根据调解对象和纠纷的内容的特点,调解语言要适合被调解人的接受、理解能力和心理特点。 简单来说,就是要求语言的大众化、明朗化、通俗化。在调解人员与当事人的交往中,除了语言技巧的运用外,伴随着语言沟通时的目光、面部表情、形体动作等辅助语言技巧。进行调解时,调解人员的目光、面部表情和形体动作,可以起到强化交流信息的内容,表达调解人员的情感,有助于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
此外,民事诉讼调解的个性特征,对法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在职业道德方面,民事诉讼调解侧重要求法官注重司法礼仪的讲究,热情、和气,给人以亲和感;注重善良品德的积累,对当事人怀有深切的同情和极大的耐心,给人以信赖感;注重公正精神的坚持,给人以权威感。
二是在职业知识方面,民事诉讼调解侧重要求法官注重知识的广博积累,对与法学密切相关的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及其他学科领域的知识理论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掌握,以便在调解中尽快弄清纠纷产生的背景及相关知识,及时科学地确立调解思路和方案。一个能够以广博的知识,对案件纠纷进行行家一样分析和阐述的法官,显然比知识面狭窄、对纠纷背景甚至社会、自然科学趋势知之甚少的法官更容易让人信服,其主持的调解成功率毫无疑问会远远高于后者。除此之外,民事诉讼调解还要求法官注重社会风俗人情的足够了解和尊重。我国是个历史外贸的文明古国,许多传统习俗渊源流长,代代相传,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并成为他们自愿遵守不容违背的法规。对风俗人情的不慎“冒犯”,不仅不利于调解的成功,相反还极有可能导致矛盾的反向发展,走向激化化。
三是在职业思维方面,民事诉讼调解侧重要求法官在法律理性指导下,更多地运用人性的、道德的规则来演绎和评判是非纷争,使得调解的过程在司法的框架内展现出超越法律理性的浓厚的人情色彩。
四是在职业技能方面,民事诉讼调解侧重要求法官注重调解技巧和调解艺术的掌握。要善于观察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善于把握恰当的时机,善于选择合适的调解地点,做到适时、适地、适情调解,为成功调解做好天时、地利、人和的准备。还要善于运用科学有效的调解诉讼法,注意单方调解与双方调解相结合;庭内调解与庭外调解相结合;当面调解与电话、信函调解相结合;亲自调解与委托他人或与他人共同调解相结合。
需要强调的是,调解是一项综合性工作,不仅需要有法学功底,还需要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法官要不断从理论上充实自己,在实践中增长才干,总结经验。要养成耐心细致、不急不躁的工作作风。在调解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到当事人思想不通不急躁,思想反复不灰心,有过激言行不指责,辨法析理不厌烦,坚持用法律政策说明教育当事人,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程序,达成协议,实现案结事了,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诉讼调解要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三月版,第3页。
《人民法院调解理论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诉讼调解要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三月版,第8页。
《民事诉讼调解呼唤法官职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