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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作者:朱有林   发布时间:2011-04-12 10:12:23 打印 字号: | |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通常认为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而主动进行管理他人事务或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被称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或者受到服务的人被称为被管理人或者受益人。

    法律一方面规定“干涉他人之事违法”的原则,一方面在特定条件下,为倡导和肯定人类互助精神,从而设定无因管理制度。因此为避免导致滥加干涉他人事务的不良后果,必须通过法律加以规范。关于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学界观点不一,笔者认为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加以分析。

     一、构成无因管理之客观要件

   (一)、必须是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他人的事务就是为他人提供管理和服务,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所谓的他人事务,是指事务及实现该事务的利益属于他人或与其有密切之联系。至于事务是否他人事务,应以客观标准加以判断。管理人承担证明该事务属于他人事务的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则推定该事务属于管理人自己的事务,也就不构成无因管理。

    一般来说下列几种事项不属于无因管理的事务:1.违法事项;2.单纯的不作为事项;3.依照法律必须有本人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4.需经本人授权方可办理的事项;5不发生债的关系的纯道德,宗教上或其他一般性的生活事务。无因管理中的“管理”内容即管理人的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因此不要求管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必须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是指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没有法律上或约定的义务,这也是无因管理的重要构成要件。但是管理人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但如果管理人超过其义务范围而处理事务,就起超过部分,仍认定为无法律上的义务,可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无义务,应从以下两方面加以分析1.应该以管理事务开始时为准。2.应以管理人管理事务时的客观情况加以认定。管理人在管理时本无义务,但其自认为有义务,并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人在管理时本有义务而认为无义务的,不成了无因管理。

    二、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为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判断管理人是否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事务的意思可以并存。此外,管理人管理事项客观上是他人事项,而主观上误认为是自己事务的,这种主观上不具备为他人管理意思的,不构成无因管理,在法律实践中可以适用不当得利相关规定加以处理。

    无因管理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反映了法律对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肯定,值得法律人的关注与研究。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