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一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复杂,且多具有第三人。二是原告与被告的法律意识与观念深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三是行政纠纷的背后多有着关系复杂的民事经济纠纷。
针对基层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的特点,在审理这些行政案件时应合理利用“遵循现代化、本土化原则”。
第一,从法的现代化上来看,近十多年我国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发展迅速,且其的发展不断吸取国际先进经验与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进行了相应的吸收与创新。尤其是在程序法方面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提高了行政行为程序的重要性,尽量缓低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强势性,努力造就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平等关系,从而实现依法行政,建设和谐政府。因此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应充分重视现代行政的发展要求与趋势,严格按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坚持司法独立原则,不畏强权,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尤其是在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方面严格把关,贯彻现代行政要求,不可随意或迫于压力姑息迁就行政主体的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第二,从法的本土文化上来看,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尤其是从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各种社会情况都还没有十分准确的评判标准,各种纠纷或是社会问题形式多样且原因复杂。一方面行政相对人在物质利益冲击下会突破道德底线。另一方面传统法律文化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具有一定影响,他们对现代行政以及行政法律法规的适用的看法还欠规范,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与纠纷。因此在行政审判中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不可盲目追求现代化、国际化,照抄照搬外国的先进经验。尤其是对于名目繁多,纷繁复杂的各种法规与条例,应审查其颁发主体资格,颁发的社会背景,适用的时间与范围,合理认定他们的效力。同时针对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不高,尤其是对于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欠缺正确法律认识的情况下,应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细致的说明或教育工作,使之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无谓的诉讼资源的浪费。
第三,遵循现代化、本土化原则在行政审判中是相对的,既不能一味追求现代化也不能一味体现本土化。只有合理把握现代化与本土化之间的适用尺度,充分考虑案件背后的社会背景、产生纠纷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行为的规范性,才能在事实基础上,法律准绳下作出正确的行政裁判,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与效率。
在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中遵循现代化、本土化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这既有利于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为建设高效廉洁的政府提供强大助推力,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一类行政案件中现代化与本土化原则的合理利用有利于维护处于弱势地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在辖区内多具有代表性,有利于类似案件的审理或是避免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再次,这有利于建设整个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的社会秩序,缓和普通公民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矛盾,化解双方的冲突,构建和谐的社会氛围。因此,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充分重视遵循现代化、本土化原则并加以合理的利用,发挥这一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重要作用,以实现行政审判的法制价值与社会价值。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