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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作者:常启江  发布时间:2011-04-21 11:10:42 打印 字号: | |
    1994年,18岁的李某与陈某经自由恋爱后举行了婚礼,因李某当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她便拿上姐姐的身份证与陈某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前不久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对该案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李某以其姐姐的名字与他人登记结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其婚姻关系不能成立,属于无效婚姻,应判决李某与陈某的婚姻无效;第二种意见,依据结婚证,陈某与李某的姐姐是夫妻关系,但二人并未共同生活。李某与陈某举行婚礼后一直共同生活,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只是不具备法定的婚姻关系之名,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婚姻有关司法解释,如调解无效,判决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的婚姻关系;第三种意见,李某与陈某之间虽有夫妻之实,但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之名,李某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驳回起诉。本案应由李某的姐姐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与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之后,再由李某起诉解除与陈某之间事实婚姻关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其一,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的缔结应当是以结婚当事双方是否具有法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自愿申请而核发的结婚证书,来确定当事人是否为合法婚姻的依据。本案中,原告李某所持的结婚证书是其姐姐的名字,因此与陈某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是李某的姐姐,而不是李某本人,应由李某的姐姐本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这一只有婚姻之名而无婚姻之实的婚姻关系无效。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案件中的原告应当是合法婚姻关系当中的一方。李某虽与陈某之间有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但却不是法律确认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李某所持的结婚证书是其姐姐的姓名,也就是李某与陈某之间根本不具备合法婚姻的依据,李某也不是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也就更谈不上离婚诉讼的原告。只能在其姐姐与陈某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判决无效后方可起诉要求解除与陈某之间事实婚姻关系。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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